一、一般与特殊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的职能(论文文献综述)
袁蕊[1](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原光[2](2020)在《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研究》文中认为网络参与是一种以科技为载体,以追求民主权利与现实利益为目标的社会行为,其政治性和社会性必然要求政府进行有效回应。当前,政府回应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回应的行动困境,即网络治理的开放性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封闭性之间的矛盾。网络治理的开放性要求网络治理必须适应瞬息万变的因网络参与导致的舆情发展,但地方政府的封闭性使其习惯于以我为主,以不变应万变,往往被动地见招拆招,很难跟上舆情发展的步伐,这种缺乏前瞻性和应变能力的被动回应经常使政府陷入被动。在理论层面,“参与(?)回应”是研究公众参与和政府回应关系的基本框架,但因为公众参与形式繁多,每个时代皆有不同主题,所以抽象地分析参与和回应的关系极易陷入不直观、不聚焦、不深入的窠臼。涉官网络舆情既是网络参与的产物,又是政府回应的重要对象,可作为研究网络社会“参与(?)回应”关系的切入点和中介变量。在我国,因为官员身份特殊、敏感,与政府存在着难以剥离的内在联系,所以我国的政民关系往往通过官民关系体现出来,官民关系是理解和研究涉官网络舆情政府回应的逻辑起点。在现实层面,涉官网络舆情表面上针对官员个体,但实际上体现的却是对政府的诉求,其实质是民众在不便或无法与地方政府直接沟通或抗争时表现出来的一种变通的底层抗争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影响官员进而影响政府。涉官网络舆情的回应是政府、涉事官民、网民、媒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构成了舆情回应的基本行动逻辑。一般而言,公众试图通过“闹大”舆情的方式引起政府重视,地方政府则企图采取“化小”的方式平息舆情,于是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构成了多元主体的动态合作博弈过程。本文旨在通过对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研究,破解网络时代的政府治理困局,即公众日益增长的网络参与需求与落后的政府回应能力之间的矛盾,这也是目前我国“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对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进行研究,试图通过提升政府回应成效来改善政府网络治理绩效,从而促进公众参与的发展。针对涉官网络舆情所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本文从建设责任型、服务型、回应型政府的总体目标出发,试图通过提升政府回应成效的方式解决网络社会中地方政府的回应性、回应力和回应度依然不足的问题。在对政府回应成效的研究中,回应速度和回应质量是对回应成效评价的基本维度,回应弹性则是政府回应中速度和回应质量不同步、不协调、不稳定的现象,是回应成效不佳的集中体现。本文以自建“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案例库”为基础,以140个涉官网络舆情案例为样本,从4个维度16个指标出发对影响涉官舆情回应的因素及其作用机理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回应弹性是政府对内外部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博弈和调适的结果。政务公开、央媒报道等因素对回应速度的提升作用高于对质量的改善;政府问责、舆情叠加、司法介入等因素对质量的改善作用高于对速度的提升。社会化媒体、利益型和激烈性诉求目标、新兴网络首发平台、涉党政机关、上级介入等因素能够同步提升政府回应的速度和质量。公众线下参与、政府话语回应、网络渠道回应等因素虽能提升回应速度但无助于提高回应质量。网络普及、政府的线下管理能力等客观条件对回应成效的影响不明显,政府的主观意愿才是决定回应弹性的关键因素。同时,政府线上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也说明提升政府网络舆情回应的专项能力是改善地方政府回应的必要路径。本文除从“参与-舆情-博弈-回应”的宏观模型对政府回应进行理论探讨外,还结合诸多实际案例,对地方政府回应中存在的典型性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具体、深入地剖析,以期更全面地展现地方政府在涉官网络舆情回应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面临的挑战,并从中探寻完善政府回应的切入点,为提升政府回应成效提供抓手、奠定基础、理清思路。为切实改善地方政府回应成效,本文从回应能力发展、回应决策完善、回应行动规范、处置追究机制健全等方面提出了制度建设构想,为如何完善回应机制提供了基本思路和行动策略。
李萌君[3](2020)在《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发展趋势及构建策略研究 ——以辉县市城南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速持续下行,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发展模式由“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方针政策陆续出台,相应的转型包括土地财政转型、政府职能转变、人口红利消失、产业导入缓慢等等后果对我国城市新区开发模式、建设内容、经营模式带来重大影响,过去迅速扩张,规模速成的模式改变,这将对作为城市新区建设前置要素的中央公园建设影响巨大。为了更好应对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挑战,回应新时代经济发展规律,论文从城市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入手,深度探讨其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发展趋势和构建策略。首先,从“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发展趋势”等研究重点入手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归纳出国内外学者对城市新区扩张趋势和动因、中央公园以及城市大型绿色空间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在此基础上,尝试界定“城市新区”、“中央公园”、“经济转型期”等相关概念和论文研究范围,并对城市新区和中央公园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通过对国内外典型城市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案例进行分类和研究,总结出相关构建策略的经验借鉴。其次,论文结合前期理论和实践研究、政策和数据分析,探讨了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发展特征和深层次动因以及影响中央公园规划建设的其他政策引导要素、经济转型要素、社会转型要素等的转变。具体包括政策扶持力度减小、企业和人口导入过程缓慢导致的城市新区建设周期增长;土地供应缩减、财税体制改革,导致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此外还有人们户外休闲半径扩大、休闲时长增加,对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要求增高,户外游憩活动偏好日益个性化,互动化等等种种因素导致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建设发生新的转变。随后论文从城市发展、运营管理、游憩功能、文化特征、生态环境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了城市新区中央公园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融合共生的区域带动策略、复合创新的休闲游憩策略、特质突出的文脉传承策略、健康持续的生态保护策略、多元创新的经营管理策略五个方面。最后,以辉县市城南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为例,分析辉县市城南新区扩张现状特征,总结城南中央公园发展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构建策略,以期为我国三四线城市新区扩张中的中央公园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和参考,从而有效带动地方城市新区发展,保持中央公园长期的健康持续运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共赢。
刘志永[4](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陈妍[6](2019)在《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推进完善的过程中,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既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也是国家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该跳出长期以来单纯对经济总量的关注,用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分析转型发展以来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变化。从系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进行综合测度,可以有效地再审视东北地区转型发展历程,探寻转型期系统演变的内在驱动机理。为此,本研究利用20002017年面板数据,以“要素-过程-格局-机理-调控”为研究主线,综合运用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和地理学等学科数理方法,尝试对东北地区20个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机制进行深入探讨。论文共八章,其中,第一、二、三章为文献总结、东北地区资源型现状分析以及研究基本理论和框架;第四、五、六章为研究的重点,包括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子系统的时空演变,系统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系统的协调发展演变和驱动;第七、八章是在总结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系统协调发展演变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经济、社会、环境问题提出分类的调控措施和建议。研究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利用熵值、泰尔指数、H-P滤波、集中度指数和DEA模型等方法分别对经济-社会-环境子系统时空演变进行评价,得出:(1)20002017年,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特征,可划分为三个经济发展周期阶段,各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2)转型期,人口空间分布不均衡状态加剧,其中石油型城市人口吸纳能力优于森林型城市,而冶金型、森林型、煤炭型城市人口相对迁出为主。(3)基础设施配置水平呈现“稳定-波动-上升”的走势,资源成熟型城市和资源再生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强于资源成长型城市和资源衰退型城市。(4)环境系统方面,生活环境优于生产环境系统效率,空间分级现象越来越明显,但并不具有空间相关的规律性,其中石油型城市环境系统效率较好,煤炭型城市环境系统发展水平均较低,并以下降走势为主。其次,利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系统间要素相互作用以及协调关系的演变过程,得出:(1)转型期,各系统内要素相互作用和制约,其中经济系统发展主要还是依赖于工业发展,第三产业发展是未来促进深化转型发展的关键。(2)人口规模、人口空间分布的移动变化以及各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系统和环境系统发展水平的提高。(3)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往的社会遗留问题以及严峻的环境问题造成现实发展的缺口,使得环境问题更加严峻,隐形社会贫困问题突出,第三产业发展的地域差异,再一次改变了资源型城市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资源分配、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分配等。再次,通过指标体系和协调发展度模型的构建,对转型期内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协调发展演变进行水平测度、分类分型、驱动机理分析,探讨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演变。发现:(1)20002017年,与各系统转型期内阶段性特征相似,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协调发展水平共经历4次较大波动。(2)无论是空间或是时间变化上方面,协调水平存在“两极分化”的特征,钢铁型城市强于石油型城市,森林型城市协调转型能力较差。(3)绝大多数资源型城市是靠单一系统驱动发展,协调性较差,只有极少数城市系统发展较均衡。(4)驱动因素方面,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是提高生产力和社会素质的根本保障,在转型期内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旧体制依然对新体制的形成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最后,针对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期内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评价结果,系统间和系统内的相互作用关系和定量研究结论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未来促进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可考虑以下几大方面:(1)树立系统协调发展关系意识、建立系统协调发展的管理机构、设立资源型城市协调发展的预警系统,遵循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整体性原则,坚持处理好政府、居民、企业间关系的合理性原则,坚持处理好产业、经济、环境关系的共同发展性原则。(2)通过构建经济投资融资、社会政策保障、环境保护修护的实现路径,按照协调发展水平对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进行分类分型,应继续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储备、完善基本保障措施以及建立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等。(3)依据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协调发展的时空差异特征与对应驱动因素,今后可提供分层级的政策支持、继续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展人才资源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建设。
张军谋[7](2019)在《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共同繁荣,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跨越“中等发展陷阱”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作用,制度性大变革往往会带动一系列生产要素的高效流通和社会公平的大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关系向更高级的形态演化。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疆,是我国疆域中远离国家核心区域且与邻国相接的特定地域组成部分。自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以来,新疆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国家在这一地区通过不断深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改革,为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加速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体制的转型升级进程。然而,由于新疆地缘政治、民族构成、经济发展条件以及人文社会历史条件的复杂性,在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中,许多由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区域问题常常会与当地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恐怖主义、外交争端、国际霸权等交织叠加,对新疆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构成了巨大的阻力。这种局面不仅严重阻滞了新疆经济社会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步伐,而且也影响了我国小康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安定团结的大局,使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当地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能更加明确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为新疆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确立一个分析框架,研究选取我国西北边疆民族社会特征典型的新疆地区为研究对象,结合2006-2015年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个领域的面板数据,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个维度,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重点从机制构建视角对新疆经济社会协同发展问题展开研究,揭示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演化机制规律,从经济社会的价值理性角度,对新疆这一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主体关系的调节提供合理的秩序,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形成合理的价值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力求通过各种制度的综合机制作用,减少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创新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发展模式,提高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绩效,有效改变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创新性不足而形成的“路径依赖”现象,为新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构建和谐边疆提供参考和科学建议。研究的思路遵循问题提出-方法构建-实证分析-问题出路的技术路线,研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模糊评价法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耦合度、协同发展度展开计量研究分析。研究进一步运用自组织理论构建了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演化的哈肯模型,并对两者的演化机制展开定量分析,计算推导出不同时期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系统的序参量演变特征。分析结果表明:这一时期,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主要参数随时间的推移产生的综合效应正在逐步呈现出来,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正在成为一个彼此关联的复合型系统,整个系统的发展愈加依赖两个子系统协同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不是依赖单纯的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某个子系统发展水平的提高。但在这两者协同关系演化过程中,还存在各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和不平衡、两者的矛盾冲突有所加剧、边界不清相互侵犯干扰、协同内生动力作用不足、“路径依赖”现象严重等问题。通过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水平的多层次测评分析,以及对协同机制演化困境及产生原因的综合判断,提出了完善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的构想和具体内容。研究在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相关问题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1)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整体处于中等协同水平;(2)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评价体系不完善;(3)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矛盾;(4)新疆经济发展制度与社会稳定制度供给不完善;(5)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协同机制体系不完善;(6)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的内生动力不足;(7)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模式处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过渡阶段;(8)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同关系处于“帕累托改进”状态。针对以上问题,研究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1)树立协同发展理念,倡导质量兴疆战略;(2)克服形式主义,构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协同发展评价体系;(3)强化自身调节,调和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4)加强政策设计,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制度的有效供给;(5)避免“路径依赖”,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协同绩效;(6)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7)强化协作关系,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同创新能力;(8)加大跨领域信息沟通,提高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公共价值;(9)加快经济社会建设的步伐,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1)在研究思想方面,弱化各种经济社会管理手段工具理性,强调经济社会价值理性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且将两者产生的正向作用力传导于双方系统。在此基础上,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由冲突转向统一,由外部相关转向内部相关,由静态关联转向动态关联,由政策性的稳定转向价值性的稳定。从而提升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内生性发展动力,最终使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走向长期自觉契合的状态。(2)在研究观点方面,采用结构性的观点,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置于两者结构特征与功能作用发挥的统一整体中,分别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中进行研究,揭示新疆经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质和运动规律。其次是研究观点从传统的族际主义治边观点向区域主义治边观点转变。把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统一于区域和谐发展的视角,研究两者双向互动均衡发展的途径,这与对这类问题常见的“历史/政治”或“民族/政治”的研究范式有所不同。(3)在研究方法方面,突出了对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定量研究手段,使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动态演变规律能够得到科学的反映。
刘次琴[8](2019)在《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越来越强烈。目前我国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矛盾。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提高供给水平和效率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关键着力点,这必将有利于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健康中国建设”进程,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本研究以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为研究对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吸收和借鉴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渊源,探究社会转型时代背景下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需求、多元主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验,构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呈现多样性发展趋势,不同阶层的人群、不同区域、城乡居民的需求不同,人民群众对居住的社区(村居)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最迫切。(2)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有: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与浪费并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均衡;整体水平不高、公众满意度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多样性需求与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3)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呈多元发展趋势,包括政府、市场(营利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及个人)。政府和其它多元主体既是竞争又是合作的关系。(4)在将来较长的时间,政府依然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关键角色,起主导作用。合作共赢的可能模式为:基于公众需求导向下的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积极参与供给的合作供给模式。(5)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的工作重心将转向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等;市场将趋向于发展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侧重于志愿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苟欢[9](2020)在《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纵观我们的生活空间,是一个不断被各种社区所嵌入的场域,就像地球被“国家化”、国家被“城市化”一样,城市也逐渐被“社区化”了,我们几乎无时无刻不与社区这个包裹着我们身、心、灵的壳打交道。当人类进入20世纪80年代,社区作为治理开展的新兴力量和基础单位,承担了越来越多(甚至是超越其能力)的公共性,以至于出现了街道开始具备执法权的奇特景观。西方国家对社区及其治理功能的重视早于中国,这与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自洽”的理论阐释逻辑息息相关。从实践背景而言,西方较早进入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较早受到工业文明的洗礼,也较早感知到工业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负产品”(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危机事件易发多发。)正是这些“负产品”不断冲击着社会治理的各道防线,使得西方社会治理变革的诉求更为迫切,变革动力更为深刻,变革决心更为坚定,一场“依靠社区发展社会”的社区复兴运动便由此开始。那么,引导西方社区治理实践的理论是什么呢?总结而言,就是“公共选择+民主理论”的变革理路。以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论证了集体行动的诸多实践困境,如搭便车、公共池塘、负外部性行为等等问题;以罗伯特·达尔、卡普兰、帕特南为代表的民主理论探析更告诉我们:“民主太遥远了,不如打个折去搞多头政体”、“理性选民是个神话,总统总是选择不良政策”、民主制度的绩效在地区间存在极大差异会导致“独自打保龄球”的社会原子化。将这两条主线合流,便构成了西方社区治理实践与研究的基本假设与理路:共同体内人数太多,民主制度不易玩转,必须缩小共同体规模,即将国家治理转换为城市治理、把城市治理分割为社区治理,在“小场域”的社区民主实践中去实现“大场域”的社会发展。然而,立足于历史发展与转型的时空格局来看待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当今社会及其治理,社会治理及其行动场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要素与特征不断凸显,社区的民主追求与治理行动亦呈现出非线性的发展趋势,社区再也无法从社会大系统中被分割看待。进言之,治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是部分简单相加之和,社会的治理绝对不能被机械地加总为对“多个社区的治理”,因为多个社区之间的互动极可能放大一些问题,亦可能次生出一些之前没有的新问题。所以,在走向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转型期,在一个城市胜利的时代,在社区生活模式不可逆转的时代,我们需要在对社区及其治理面貌的重新省察基础之上对社区治理的未来发展做出前瞻性的行动构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使得以社区治理为核心构成的城市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具有坚实的存在之基。如果说当下社区及其治理的建构目标与行动路径是由整个社会的历史转型情景与发展诉求所决定的,那么新型社区及其治理行动的建构过程必然充满着各种困境。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并非是一个均衡的发展过程,相反,其间不断充斥着由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而成的社会发展失调问题,即主要表现为作为主观条件的行动知识建构滞后于作为客观条件的时代发展情景,继而致使具有主观性和稳固性特征的传统社会意识,在新生社会情景中依然继续发挥着对新生社会事物及其运行过程的观念塑造与行动支配作用,这显然具有导向意识混乱与行动失灵的双重发展困境。全球化和后工业进程中呈现出的新型社区及其行动建设便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虽然转型时期的社区及其治理语境已然不同于工业社会时期的样貌特征,但是工业社会时期的意识形态却依然继续侵染着新兴社区及其治理行动场域。这将不仅削弱作为新型社会治理力量之一的社区在转型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亦将极大干扰以新型社区自治与合作为基本实践路径而实现社区实质民主价值的行动方向,更将最终阻碍以社区合作治理促进整个社会合作治理的发展进程。当然,我们并非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社区及其发展的历史作用,在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全面转型的历史发展情境中开展社区及其治理模式的构建,必须始于对工业社会时期的社区观念与行动的反思性考察与合理性解构,继而才能创造性地重构出具有“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特征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模式。针对这些研究背景、特征省察、研究目的与基本假设,我们将关于转型时期的社区治理考察与研究凝练为一个核心问题: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促使社区及其治理模式改革朝向具有实质民主意涵的发展方向。围绕这个核心问题而拓展出的实践模式思考,便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据此,我们又将核心研究问题具化为一组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链:为什么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是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时期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建构趋势与目标?为什么行动主义是社区合作治理研究的应然理论范式?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行动主义特征与规范基础为何?如何在行动主义的知识规范下具体建构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实践?根据这些问题索引,我们首先对转型时期社区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本论证,明确了现代社区作为新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区别于传统社区所具有的自主行动特质,以及作为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新型自治力量,对社会合作治理终极建构目标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其次,通过对工业社会时期所形塑的制度主义社区治理方案的反思性考察,发现其在后工业化情景中具有导向社区治理走向失灵和形式民主等诸多实践悖论的风险,故转而透过行动主义的理论棱镜去折射出转型期的社区治理模式所应关注的建构维度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梳理了社区民主与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社区民主作为社区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在公共性的社区扩散实践发展背景之下,在作为新生社会治理力量的社区自治组织与以政府为核心的公权力部门之间建构平等的合作关系模式,从而实现契合社区自主行动诉求和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双重目标。如此,朝向合作的新型社区自治模式也便具有时刻关照各类社区治理行动者权益的实质民主发展蕴含。这一“结构-解构-重构”的诠释过程,也便构成了社区合作治理理论构想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最后,为了更为具体地诠释转型社会时代中社区合作治理建构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我们着重选取了两组相对应的诠释要素——“自主性-场域”和“他在性-角色”——以更为具体地贯通行动主义视角下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理路与实践。在关于“自主性-场域”的理论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明确了自主性作为社区场域的构成性特征,是规范现代社区治理场域的一个基本建构性变量。据此,我们树立起对社区参与治理模式的实践警觉、排除了社区自治与他治的实践纠结、打破了社区治理理念中感性与理性的对立性思维,并最终确立起合作理性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指引功能;在“他在性-主体”的实践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树立起对“他在性”作为一种区别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去主体中心化”的理念,它之于社区民主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主体建构意义。以此为基础,我们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服务型政府模式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建构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核心引导作用、明确了社区场域中的新社会组织及其组织形态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重要支持作用、并确立起社区治理行动者角色及其能力塑造的基本向度。以上这些问题和内容的相继呈现,共同诠释了什么是行动主义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以及如何建构更加符合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转型情景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这一切在理论建构的意义上,为朝向具有实质民主蕴含的社区及其行动模式的建设做出了大胆的探索。
张金艳[10](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二、一般与特殊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的职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般与特殊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的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1)“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 现有研究动态评析 |
(四) 本文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创新点 |
(三)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涉官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社会 |
二、网络政治参与 |
三、网络舆情与涉官网络舆情 |
第二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内涵与作用 |
一、政府回应 |
二、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 |
三、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政治与行政功用 |
第三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理论框架 |
一、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主客体构成 |
二、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内容要件 |
三、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中的主要矛盾与底层逻辑 |
四、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治理愿景 |
第二章 涉官网络舆情变迁及对政府回应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参与、舆情传播与涉官网络舆情的嬗变历程 |
一、网络参与:网络社会的公众参与 |
二、网络参与的常见路径与效果比对 |
三、涉官网络舆情的爆发根源 |
四、涉官网络舆情的变迁历程 |
第二节 近年涉官网络舆情的分布状况与特征 |
一、基于“舆情压力指数”的涉官网络舆情分布特征 |
二、涉官网络舆情参与者的分布特征 |
三、涉官网络舆情参与方式的类型化特征 |
四、自媒体时代涉官网络舆情的传播特征 |
第三节 涉官网络舆情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与挑战 |
一、涉官网络舆情对地方政府的正面影响 |
二、涉官网络舆情对地方政府的负面影响 |
三、涉官网络舆情对地方政府回应的挑战 |
第三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变迁与博弈 |
第一节 涉官网络舆情政府回应的变迁 |
一、涉官网络舆情变迁的阶段性互动特征 |
二、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变迁历程 |
第二节 舆情回应变迁中的博弈逻辑 |
一、“闹大”与“化小”的概念辨析 |
二、“闹大”与“化小”的框架逻辑 |
三、“闹大”与“化小”的发展路线 |
四、“闹大”与“化小”博弈过程的理论阐释 |
第四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模式探源 |
第一节 网络社会地方政府回应的基本模式 |
一、基于吸纳与追责的积极回应 |
二、基于遮蔽和失真的消极回应 |
第二节 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模式 |
一、基于“参与-回应”的地方政府回应的一般模式 |
二、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主要模式:被动选择型回应 |
第五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成效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的描述性分析 |
一、“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案例库”的构成 |
二、基于案例库的涉官网络舆情焦点事件的分布分析 |
第二节 涉官网络舆情回应成效的研究设计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现有相关研究梳理 |
三、变量设定与研究假设 |
四、变量操作化 |
第三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速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一、研究结果与分析 |
二、研究结论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回应质量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一、研究结果与分析 |
二、研究结论 |
第五节 地方政府回应弹性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一、研究结果与分析 |
二、研究结论 |
第六节 回应成效研究对地方政府回应的启示 |
一、对提高地方政府回应速度的启示 |
二、对改善地方政府回应质量的启示 |
三、对消除地方政府回应弹性的启示 |
第六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回应中的具体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中存在的问题 |
一、回应态度:消极性、封闭性、敷衍性和策略性 |
二、回应行为:回避性、象征性、拖延性 |
三、回应方式:风头主义、简单粗暴、以谣辟谣 |
四、回应能力:收集研判、舆情沟通、组织协调能力不足 |
第二节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中的问题成因 |
一、回应性:回应文化陈旧 |
二、回应力:回应本领欠缺 |
三、回应度:回应机制不健全 |
第七章 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成效的提升路径 |
第一节 提升地方政府回应成效的总体要求 |
一、提升回应成效的主要任务:解决问题与消除矛盾并行 |
二、提升回应成效的根本目标:争取人心与凝聚共识合一 |
三、提升回应成效的基本方式:公众意见表达与行政吸纳相契合 |
四、提升回应成效的指导原则:三同步与三结合并举 |
第二节 涉官网络舆情政府回应能力的提升要求 |
一、奠定涉官网络舆情回应能力发展的基础 |
二、提升涉官网络舆情政府回应能力的总体要求 |
三、提升涉官网络舆情政府回应能力的阶段性要求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回应决策的完善与发展 |
一、涉官网络舆情回应中的地方政府决策偏差 |
二、回应决策偏差产生的根源 |
三、提高回应决策质量的价值导向与原则规定 |
四、改善涉官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回应决策的策略 |
第四节 地方政府回应行动机制的健全 |
一、行动预案组织机制 |
二、舆情回应即时监控机制 |
三、舆情极化防范机制 |
四、网络参与活动研判机制 |
五、政府回应过程控制机制 |
六、多元主体联动机制 |
七、社会心理干预机制 |
第五节 人事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
一、人、事处置机制的完善原则 |
二、问责追溯机制的完善路径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与学术贡献 |
(一) 研究结论 |
(二) 学术贡献 |
二、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一) 研究不足 |
(二)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英文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发展趋势及构建策略研究 ——以辉县市城南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经济背景 |
1.1.2 发展挑战 |
1.2 研究内容和目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1 国内相关研究与实践综述 |
1.4.2 国外相关研究与实践综述 |
1.4.3 小结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2 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基础研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经济转型期 |
2.1.2 城市新区 |
2.1.3 城市公园和中央公园 |
2.1.4 研究范围界定 |
2.2 城市新区中央公园特征 |
2.2.1 外在特征 |
2.2.2 内在特征 |
2.3 我国城市中央公园分类 |
2.3.1 按主导形式分类 |
2.3.2 按建设目标分类 |
2.3.3 按服务半径分类 |
2.4 中央公园建设影响因素 |
2.4.1 区域城市规划 |
2.4.2 政治经济环境 |
2.4.3 社会文化变迁 |
2.4.4 城市扩张规律 |
2.5 城市新区中央公园价值和效益 |
3 国内外典型案例研究 |
3.1 综合型案例 |
3.1.1 纽约中央公园 |
3.1.2 郑东新区双鹤湖公园 |
3.2 运营管理型案例 |
3.2.1 北京朝阳公园 |
3.2.2 纽约高线公园 |
3.3 复合共生型案例 |
3.3.1 上海普陀桃浦智慧城中央公园 |
3.3.2 北京通州新城西海子中心公园 |
3.4 案例总结 |
4 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发展趋势的动因研究 |
4.1 经济转型期外在环境转变 |
4.1.1 政治环境引导 |
4.1.2 经济环境影响 |
4.1.3 社会环境影响 |
4.2 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扩张转型 |
4.2.1 阶段扩张趋势 |
4.2.2 分级扩张趋势 |
5 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的发展趋势和构建策略 |
5.1 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建设的发展趋势 |
5.1.1 成为区域发展的引擎 |
5.1.2 成为职能融合的载体 |
5.1.3 运营管理更加创新多元 |
5.1.4 游憩功能更加复合创新 |
5.1.5 文化特质不断提升凸显 |
5.1.6 生态环境注重健康持续 |
5.2 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规划原则 |
5.2.1 整体性原则 |
5.2.2 以人为本原则 |
5.2.3 地域性原则 |
5.2.4 可持续原则 |
5.2.5 多方共赢原则 |
5.3 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的构建策略 |
5.3.1 活力共融的区域带动策略 |
5.3.2 持续共赢的创新运营策略 |
5.3.3 复合创新的休闲游憩策略 |
5.3.4 特质突出的文脉传承策略 |
5.3.5 健康持续的生态保护策略 |
6 辉县市城南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实践 |
6.1 前期概况 |
6.1.1 场地区位分析 |
6.1.2 场地资源分析 |
6.1.3 上位规划分析 |
6.1.4 场地现状认知 |
6.2 项目特征研究 |
6.3 问题与挑战 |
6.4 设计目标和理念 |
6.4.1 文化符号提取 |
6.4.2 设计理念和定位 |
6.5 设计策略 |
6.5.1 活力共融的区域带动策略 |
6.5.2 创新共享的休闲游憩策略 |
6.5.3 持续共赢的创新运营策略 |
6.5.4 特质突出的文脉传承策略 |
6.5.5 弹性共生的水资源管理策略 |
6.6 总体规划设计 |
6.6.1 总体结构 |
6.6.2 功能分区 |
6.7 分区规划设计 |
6.7.1 活力运动区 |
6.7.2 创意活动区 |
6.7.3 传统风貌区 |
6.7.4 山林种植区 |
6.7.5 水上游乐区 |
6.7.6 湿地观光区 |
6.8 专项规划设计 |
6.8.1 交通设计 |
6.8.2 竖向设计 |
6.8.3 视线设计 |
6.8.4 生态设计 |
6.8.5 植被设计 |
6.8.6 边界互动设计 |
6.8.7 分期建设和运营 |
6.8.8 活动策划与设计 |
6.8.9 室外家具和小品设计 |
6.9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
7.2 思考与展望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图纸目录 |
附件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进展与评述 |
一、国外资源型城市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资源型城市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对比与启示 |
第三节 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二、研究内容 |
三、指标选择与体系构建 |
四、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
五、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资源与资源型城市 |
二、转型与转型期 |
三、机制与协调发展机制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系统科学理论 |
二、协调发展理论 |
三、经济地域运动理论 |
四、生命周期理论 |
五、制度变迁理论 |
六、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梳理参考方法 |
二、综合指数测度方法 |
三、趋势变量分解模型 |
四、数据包络分析方法 |
五、系统协调发展模型 |
六、时间序列统计方法 |
第三章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预处理 |
第一节 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概况 |
一、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形成历史 |
二、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转型阶段 |
三、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现状 |
一、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资源利用现状 |
二、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现状 |
三、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社会发展现状 |
四、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环境发展现状 |
第三节 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研究的数据处理 |
一、研究的数据来源 |
二、研究的数据预处理 |
第四章 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子系统时空演变 |
第一节 经济系统时空演变 |
一、经济增长的时空变化 |
二、产业转型的时空变化 |
第二节 社会系统时空演变 |
一、人口要素的时空变化 |
二、公共服务设施的时空变化 |
第三节 环境系统时空演变 |
一、生产环境的时空变化 |
二、生活环境的时空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格局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模式与演化过程 |
一、经济-社会-环境系统间协调发展关系 |
二、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模式 |
三、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演化过程 |
第二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测度与评价 |
一、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指标体系设置 |
二、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模型构建 |
三、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评价 |
第三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类型 |
一、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分类 |
二、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分型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驱动机理 |
第一节 驱动要素的数理检验 |
一、单位根检验 |
二、协整检验 |
三、格兰杰检验 |
第二节 系统要素驱动的定量分析 |
一、协调发展驱动的模型构建 |
二、协调发展的驱动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制度安排驱动的定性分析 |
一、正式制度的驱动作用 |
二、非正式制度的驱动作用 |
三、制度变迁的驱动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思路与原则 |
一、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 |
二、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保障措施 |
一、经济投资融资措施 |
二、社会政策保障措施 |
三、环境保护修复措施 |
第三节 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调控路径 |
一、基于协调类型分层提供政策指导支撑 |
二、基于发展阶段分类制定产业转型方针 |
三、基于资源属性分划环境治理有效手段 |
四、基于转型需求强化专业人才服务体系 |
五、基于系统风险识别建立控制预警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特色与创新 |
第三节 问题说明与展望 |
一、问题说明 |
二、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2000~2017年东北地区各资源型城市系统协调发展度值 |
附录2:2000~2017年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系统协调发展回归检验结果 |
附录3:2000~2017年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系统协调发展格兰杰检验结果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及提出 |
1.1.1 问题的缘起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国际背景 |
1.2.2 国内背景 |
1.3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3.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研究综述 |
2.1.1 国内外对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 |
2.1.2 国内外对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 |
2.1.3 国内外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关系的研究 |
2.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边疆研究理论 |
2.2.2 经济发展理论 |
2.2.3 社会稳定理论 |
2.2.4 协同发展理论 |
第3章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理及方式 |
3.1 核心概念内涵 |
3.1.1 经济发展 |
3.1.2 社会稳定 |
3.1.3 协同 |
3.1.4 协同机制 |
3.2 协同机理分析 |
3.2.1 系统的开放性特征形成演化的交换机制 |
3.2.2 非平衡性动态势能是经济社会协同演化的重要动力 |
3.2.3 涨落促进协同演化关系从无序到有序 |
3.2.4 非线性作用的整体性发展 |
3.3 协同方式 |
3.3.1 矛盾个体之间的分化与统一 |
3.3.2 共治共建的集体行动 |
3.3.3 多元组织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共享配置 |
3.3.4 博弈运动中实现新的均衡 |
3.3.5 现实的整体性发展 |
第4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水平测评 |
4.1 协同机制建设的现状 |
4.1.1 思想政治建设现状 |
4.1.2 组织基础建设现状 |
4.1.3 制度建设现状 |
4.1.4 发展格局现状 |
4.2 协同水平测度 |
4.2.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2 数据来源及评价方法 |
4.2.3 变量的选取及计算 |
4.3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关系分析评价 |
4.3.1 关联度分析 |
4.3.2 耦合度分析 |
4.3.3 协同发展度分析 |
4.3.4 总结评价 |
第5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演化及困境分析 |
5.1 序参量演化模型的构建 |
5.2 变量选取及计算 |
5.3 协同机制演化分析 |
5.4 协同机制演化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5.4.1 困境分析 |
5.4.2 原因分析 |
第6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发展的构思 |
6.1 对现有协同机制进行优化 |
6.2 构建新的协同机制 |
6.3 协同机制构建的原则 |
6.3.1 人本性原则 |
6.3.2 价值理性原则 |
6.3.3 正义性原则 |
6.3.4 成本原则 |
6.3.5 实效原则 |
6.4 丰富协同机制的内涵体系 |
6.4.1 理念的转化 |
6.4.2 环境的优化创新 |
6.4.3 组织体系的创新 |
6.4.4 方法的革新 |
第7章 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的完善 |
7.1 经济发展机制完善 |
7.1.1 构建科学的资源开发机制 |
7.1.2 制定合理的产业协调机制 |
7.1.3 建立长效反贫困机制 |
7.1.4 加大科技创新机制 |
7.1.5 实现经济均衡发展机制 |
7.2 社会稳定机制完善 |
7.2.1 优化社会日常管理机制 |
7.2.2 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
7.2.3 推行风险社会监管机制 |
7.2.4 完善民族社会公平机制 |
7.2.5 加强民族团结机制 |
7.3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完善 |
7.3.1 优化协同动力机制 |
7.3.2 调整协同运行机制 |
7.3.3 完善协同保障机制 |
第8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未来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论文设计与思路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设计与思路 |
2 理论渊源: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机理 |
2.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要求 |
2.1.1 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概念 |
2.1.2 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特征 |
2.1.3 公共体育服务的分类 |
2.1.4 公共体育服务内容 |
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支撑 |
2.2.1 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 |
2.2.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3 中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思想体系 |
3 社会转型: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时代背景 |
3.1 政府职能转变 |
3.1.1 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手段 |
3.1.2 服务型政府建设 |
3.2 经济体制转型 |
3.2.1 市场化改革 |
3.2.2 经济结构发生变化 |
3.3 文化体制转型 |
3.3.1 文化体制改革 |
3.3.2 文明法治社会逐步完善 |
3.3.3 休闲文化时代的到来 |
4 现状剖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需调研 |
4.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现状 |
4.1.1 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
4.1.2 参与体育运动积极性 |
4.1.3 体育场地供给情况 |
4.1.4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 |
4.1.5 社会体育指导员供给 |
4.1.6 公共体育服务经费投入 |
4.2 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调查 |
4.3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现状 |
4.4 不同区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探析 |
4.4.1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4.2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4.3 湖南省衡南县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5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4.5.1 政府供给存在的问题 |
4.5.2 市场供给存在的缺陷 |
4.5.3 第三部门供给面临的困难 |
4.5.4 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不足 |
5 多元主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革的必然选择 |
5.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优势 |
5.2 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5.2.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一——政府 |
5.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二——市场 |
5.2.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三——社会 |
5.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及其启示 |
5.3.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
5.3.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发展的启示 |
6 合作共赢: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模式构建 |
6.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可能模式 |
6.1.1 政府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2 市场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3 社会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4 社区自治型供给模式 |
6.2 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合作关系 |
6.2.1 主导与被主导关系 |
6.2.2 相互竞争的关系 |
6.2.3 相互合作的关系 |
6.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选择 |
6.3.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机制 |
6.3.2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中政府的责任 |
7 政策建议: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实施方略 |
7.1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 |
7.1.1 转变政府职能,激励与支持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供给 |
7.1.2 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
7.2 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
7.2.1 转变观念,政府统包统揽转变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 |
7.2.2 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 |
7.2.3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供给 |
7.2.4 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7.3 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制度保障建设 |
7.3.1 制定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与配套制度 |
7.3.2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7.3.3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监督机制 |
8 结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创新 |
8.2.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致谢 |
(9)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主题陈述 |
一、选题背景与主题确立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社区治理与合作的国外研究 |
二、社区及其合作治理的中国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指向、基本假设 |
一、研究指向 |
二、基本假设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社会转型 |
二、社区 |
三、社区合作治理 |
第五节 理论基础与运用 |
一、社会转型论与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理论 |
二、后结构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理论 |
三、制度主义理论与行动主义理论 |
四、其他理论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作为宏观范式的方法论——建构主义 |
二、作为中观策略的研究方法或方式——历史反思阐释法和“想象”法 |
三、作为微观方法的具体技术和技巧——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
第七节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 |
一、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 |
二、篇章结构与内容设计 |
第二章 作为时代课题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中的社区及其治理 |
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特征 |
二、社会构成中的基层社区 |
三、社会治理中的社区治理 |
第二节 社区重建中的行动空间 |
一、流动性和异质化的社区构成 |
二、陌生化和匿名性的社区特征 |
三、开放性和网络化的社区发展 |
第三节 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趋势 |
一、社区中的竞争文化与实践后果 |
二、社区合作治理的意愿与理念 |
三、领域融合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三章 行动视角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转型中的行动主义主张 |
一、行动主义的理论建构 |
二、行动主义的社会治理构想 |
三、合作治理研究的行动主义范式 |
第二节 作为行动主体的新型社区 |
一、社会自治再兴模式中的新型社区自治 |
二、共同体进化中的社区样态 |
三、社区的建构性特征 |
第三节 通过行动建构社区合作 |
一、制度主义的社区合作方案 |
二、对合作的行动主义理解 |
三、社区治理的行动主义阐释 |
第四章 走向社区合作治理的思想历程 |
第一节 社区治理的价值追求及其困境 |
一、基于民主追求的公民治理 |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颠覆以及民主的没落 |
三、公民治理的民主救赎与失败 |
第二节 从民主向合作转型的社区治理逻辑 |
一、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民主实践 |
二、公共性扩散条件下的社区合作 |
三、超越民主模式的社区合作治理理路 |
第三节 社区治理体系及其结构的知识转型 |
一、在社区治理的系统中廓清结构概念 |
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的视角转换 |
三、社区合作治理体系的知识重塑向度 |
第五章 社区合作治理的行动场域 |
第一节 自主性生成的社区行动场域 |
一、社区行动场域的建构基础 |
二、自主性争夺的社区治理场域冲突 |
三、重塑社区行动自主性的思维机制 |
第二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形式理性省察 |
一、工业社会语境中的社区行政模式 |
二、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 |
三、社区“自治”模式在社会转型中的挑战 |
第三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合作理性建构 |
一、社区治理实践的去感性化是否可能 |
二、社区治理实践中的经验是否可靠 |
三、社区治理中的合作理性建构路径 |
第六章 基于“他在性”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政府权能重塑与社区公共服务 |
一、公共性扩散中的政府与社区关系重构 |
二、社区合作的政府服务向度 |
三、社区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职能 |
第二节 新社会组织兴起中的社区合作 |
一、新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与社区治理转型 |
二、走出社区自治与他治的二元困境 |
三、社区合作治理的组织形态 |
第三节 社区合作治理中的行动者及其观念 |
一、社会变迁中的社区行动者角色 |
二、社区行动者的独立性 |
三、社区治理行动者的能力塑造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一般与特殊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的职能(论文参考文献)
- [1]“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2]涉官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研究[D]. 原光. 山东大学, 2020(01)
- [3]经济转型期城市新区中央公园发展趋势及构建策略研究 ——以辉县市城南新区中央公园规划设计为例[D]. 李萌君.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转型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系统协调发展机制研究[D]. 陈妍.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协同机制研究[D]. 张军谋.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8]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D]. 刘次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9]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D]. 苟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04)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