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皇甫璐娜[1](202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佚名死者权益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婷[2](2020)在《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教义学重塑》文中提出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问题在西方司法实践和法教义学研究中的讨论由来已久。损失中的不确定性及间接性问题当为其中核心关切点。虽普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不予赔偿,且通说认为对其赔偿具有法系不相干性以及缺乏方法论上的共同核心,但该赔偿原则背后的法律技术运用和政策目的考量仍具有可参考意义,比较法上的损失赔偿经验也进一步突出了制度建构中本土个性的重要意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中国并非本土原生,或可以说是法教义学层面的“舶来品”。我国司法实践对此的关注始于法教义学研究的影响。可以肯定,从客观损失层面来说,纯粹经济损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建构本土赔偿制度的必要因素。但就赔偿中的具体问题及解决路径而言,由于关涉到本国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特殊政策目的等诸多因素,本土化的成功与否并不在于结果论上的验证,相反则更应注重作为制度建构前提的认知基础以及建构过程中的反馈机制,从而得以不断观察并修正自身问题。我国在进行本土化时,应采取由窄至宽的概念范畴认识路径,识别其中基于回溯性认识被纳入概念范畴的损失,并根据我国实际需求进行有目的的再筛选,这也正是法教义学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应当发挥沟通功能的核心要义。本文采取跨学科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展开论述,旨在重塑法教义学层面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认知,从而为日后形塑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有效反馈机制(以法教义学为主导的理论与实践沟通机制)打下基础。第一部分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就法官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认知及裁判思路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比法教义学研究现状,揭示出在损失赔偿上司法实践与法教义学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尤其是法教义学沟通功能的缺失。由于法官并未能基于深入认识对具体损失进行定性,不适宜的使用反而增加了损失间的语义混乱以及裁判的不确定性,另由于法教义学在对“确定性”处理中忽略了本土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损失赔偿制度的本土化现状不甚乐观。第二部分重点对西方在该赔偿问题上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从而反思在我国制度建构中如何着眼于本土特质;第三部分从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需求和制度设计出发,分析以侵权法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在损失赔偿问题上的可操作性以及基于本土司法实践和“由窄至宽”认识路径的类型化重构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建构本土赔偿制度的法教义学认知基础。
曹光芬[3](2020)在《论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应用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有利益,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张其获得的利益在损害赔偿数额中加以扣除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差额说,该说着眼于损害事故发生前后受害人之整体财产状况的差额,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二是禁止得利说,由于该说强调受害人禁止得到额外的利益,遵循填平原则,被广泛接受。三是目的论依据,但由于其片面性,可能无存在之必要,比较而言,前述两种学说更为妥当。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对损益相抵规则并无相关规定,仅有两个司法解释对在合同法领域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明确了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从研究的方法论上说,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即可大致分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以及因客观原因而获有利益,从而有助于规范司法适用。在依据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分别计算存在冲突时,损益相抵规则理应优先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再讨论受害人和加害人各自承担损失份额的问题,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根据“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的原理,符合基本逻辑的同时,也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关于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其中两项前提条件,一是赔偿权利人获有利益的判定,具有可扣减性的利益应当具备确定性、可交易性、可接受性以及特殊性的特征,强调受有损害与获得利益的主体应属同一个人。二是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适用的关键要件,主要存在三种判定标准: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损益同源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严格,导致损益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受到限制,因此该说具有局限性。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利益获得之间的客观可能性,可弥补损益同源说导致规则适用过于狭窄的弊端。但因“相当”的标准难以明确,故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无适用的统一性。法规目的说着眼于法律规范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当因果关系说本身内容模糊性的不足。然而由于其过于强调法规目的,容易忽略客观层面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完全取代任何一种学说。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弹性因素考量,即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政策。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损益相抵规则的正当性也正是由于其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法理。原则上不得违背受害人意愿判定其获有利益,但若受害人获得了其本期望获得的实质利益时,可在损失中予以扣除,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的体现。将法律政策作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价值考量因素,在实现具体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保证法的价值安定性。
汪振华[4](2019)在《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一个国际惯例,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遵守适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保险立法开始起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发展较慢,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讨论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选取的是司法实践中,客运车辆在载客过程中与第三者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受伤,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的问题。由于此类特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它能否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者责任的准确界定。然而当下,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对该类事故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与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司法层面亦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导致保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过于盲目,而审判机关裁判时也是乱象丛生。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进而为该类责任竞合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提供引导和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例,引出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介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并对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并分析了原因;第四部分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提出了建议,是本文的重点。
程啸[5](2019)在《中国侵权法四十年》文中指出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中国侵权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当下正在进行的是作为第四个阶段的民法典分编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出版了大量的教科书、体系书与专着,也翻译了不少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重要侵权法着作。理论创新方面,主要体现在侵权法与债法分离、一般条款理论、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引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法等方面。
谢锐勤[6](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赖欣吟[7](2018)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多车连环相撞是常有之事,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复杂的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涉及的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同时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因案情复杂使得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与损失赔偿计算上难度及争议极大。法官对这一类型的案件需要慎重处理,如果处理不妥,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与讨论就显得格外必要,这对之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也具有莫大裨益。本文以实务中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数车连环相撞案件为突破口,按照法官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的逻辑顺序分析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一部分,法官需要对何为“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在主体方面应当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进行区别对待;在时间条件上,应当以造成损失为开始标志,以一系列损害的停止作为结束标志。在空间条件上,要对何为“道路上”进行认定。在原因条件上,法律法规应当将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纳入调整范围。第二部分,法官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时,就需要对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采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在自身不存在过错时仍要承担少于百分之十的责任时出于“优者分担”原则的考虑。第三部分,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法官需要进一步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一,从《道交法》第76条第1款来看,确定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无责赔付原则。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无责赔付”应定性为法定赔偿义务。无论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投保义务人承担。在多车相撞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第三,对于存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最高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问题,对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法官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李福秋[8](2018)在《论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火灾多发的国家,由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毁灭性,单起火灾即能造成较大损失,加之我国的财产保险尤其是火灾责任险还没有广泛建立,发生灾害后没有相应保险应对机制,只能由受害人自行寻求救济。对火灾中受灾的当事人而言,寻求民事赔偿是其可选择的主要救济途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火灾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司法实务中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给火灾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我国研究火灾造成损害的赔偿尤为有价值。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火灾侵权责任概述,分别介绍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民事责任和火灾侵权责任。分析我国火灾民事责任研究现状,探讨火灾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在雷击、部分自燃火灾案件中,不存在法律责任;存在法律责任时,火灾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同时,按照火灾民事责任、火灾侵权责任、火灾原因不明时的侵权责任逻辑体系,确定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为火灾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实务审判中的困境。现行法律体系仅有火灾行政、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而对火灾民事责任规定甚少,需要综合现行侵权责任法体系结合具体案件分析适用。并分析总结了火灾侵权案件适用现行法律的主要问题,一是实务中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二是法院裁判时适用归责原则不统一;三是特殊火灾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无法律明确规定。最后,通过若干案例展示司法实务中火灾侵权案件处理现状。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探索解决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侵权责任的“新路径”——过错推定原则。该部分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意义入手,详细论述了我国法归责原则体系,重点对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论述,特别是通过对过错责任的研究发现,某些火灾侵权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并明确指出适用情形。从归责事由和现行立法中过错推定的追溯角度论证。在分析了物件损害责任中的管理人过错推定的基本原理后,火灾时管理人的责任实质就是物件损害责任之一种。第四部分为有关火灾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先从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入手,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然后,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体系,主要提出两个进路:一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有关火灾侵权责任的专门规定,或是增加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二是在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消防法》中,规定火灾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兰垒[9](2018)在《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合理界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有关第三者的争议从未停息,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同案不同判、同理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等现象,这些现象的本质是因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扩张所带来的无序与混乱。重视第三者权益保障已经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大势,一味墨守成规抵触改变,第三者范围貌似明确,实则与保险设立之目的背道而驰,也无法解决实际中所发生的争议;一味放任扩张不设标准,又将带来更大的混乱,导致第三者范围无限扩大,致使机动车责任保险难以承受其重。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处理好扩张与规制的关系。本文也是围绕这一主题,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立法与司法的制度反思以及域外立法考察,首先自足当下,提出治标之策,从司法上统一第三者界定规则的适用,探索性提出界定的主体标准、时空标准、因果关系标准、意思自治标准,采用四步筛选法,第一步审查受害人转化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障碍,第二步审查主体在损害结果发生时的空间位置,第三步审查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与本车相关,第四步审查有无生效之合同约定,进而完成第三者界定规则的构建;其次放眼未来,提出治本之方,建议将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范围扩展到本车人员,完善被保险人的确定规则,从立法层面扩大第三者适用范围,同时针对扩大范围可能引发的现实问题,建议制定更为合理的交强险的费率机制,推出更为灵活的商业三者险产品种类,从制度安排上衡平各方利益,统筹保护第三者权益。
张霄霄[10](2018)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外对撤诉制度的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与效性诉讼行为,从而展开对其要件、程式和效果研究,并较多关注这一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问题。我国对撤诉的制度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分散于各个审级的具体制度,分开论述其各自存在问题,且往往纠缠于处分原则未得到彻底贯彻之问题。本文希望将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展开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撤诉界定出发,进而对撤诉种类和其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大陆法系主要从诉讼行为角度界定撤诉,英美法系更多从程序阶段角度界定撤诉。撤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和合意撤诉,按撤诉处理体现当事人消极放弃诉讼的意思;撤诉根据其对象——诉的多样性,可被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再审之诉。种类丰富的撤诉制度因缺乏内在统一思想而缺乏体系化,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性、法院审查范围过于宽泛、撤诉效力规则缺乏具体解释等问题,对其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以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撤诉有效要件论述。现有立法依据处分原则仅简单规定当事人可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自己的诉,具体要件有以下方面值得明确或改进:第一,撤诉时间要件上,考虑到对被告权益的尊重,应当考虑在“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即增加被告同意这一要件,而无需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撤回起诉最终时间应当改为“判决确定前”,这才能够与我国判决效力制度改革相匹配。第二,撤诉主体要件方面,首先,反诉撤回要求原告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撤回也要共同被告同意,但二审撤回起诉则可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其次,必要共同诉讼撤诉要区分为固有与类似两种情形加以考虑。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撤回起诉要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自行撤回上诉,但要通知其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还是以独立自主原则为基础,但二审与再审撤回起诉的要通知其他实体权利人。再次,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撤诉,法院对此撤诉要进行审查。第三,撤诉契约在要件上有一些实体法要求,包括要求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表见代理,其实质要件还在于当事人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章阐释法院对撤诉的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受到国家干预思想较大影响,应为其划定合理界限。第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审理主要是围绕其有效与无效加以审理。我国对撤诉的审理则集中合法性审查与裁量,其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一审裁判错误和损害各种利益等标准,可将其定性为合法性审查。本文认为应该确立法院审查裁量的原则和例外,即对再审之诉撤回、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法院要审查上述标准,以保障程序安定性;对原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还是应当以处分权为原则,只要不涉及虚假诉讼这类典型损害利益的行为,法院无需审查上述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干预思想的要求,法院对特殊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直接就不应准许,比如针对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但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法院还是要通过衡量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第四章对撤诉行为瑕疵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撤诉行为瑕疵包括形式上的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存在无效、意思表示瑕疵及对瑕疵救济的问题,这些可概括为对撤诉这一诉讼行为的评价。我国立法忽视了这一问题,但再诉禁止制度的确立使得其有建立的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瑕疵撤诉行为无效,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治愈该行为瑕疵,其他撤诉形式方面的瑕疵通过当事人放弃异议权得到治愈。如果撤诉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当事人是被胁迫、被欺诈的,撤诉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撤诉裁定作出后,如果该诉不得再诉,当事人通过类推行使私法上撤销权以另诉方式对其救济。如果撤诉契约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撤诉契约的争议提交法院审理,被告要对撤诉契约争议的事实加以举证,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如果是撤诉契约发生效力诉讼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对有再诉禁止的撤诉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五章对撤诉的效力加以论述。其主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民诉法解释》确立了再诉禁止效力,对此效力适用要求应加以明确。其主体只适用于原告,适用时间是关于实体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要件除了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外,还应增加诉的利益同一的要求。再诉禁止还应当对家事诉讼作为例外,允许一些不归责于当事人情形下的再诉。第二,撤诉带来诉讼系属消灭的范围其只是涉及系属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诉讼中攻击防御方法和已经行使的抵销权。在诉讼进行中,抵销权在诉讼外行使了的,即便撤诉,其仍然存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第三,撤诉带来的诉讼时效在程序终结后的计算问题应分情形考虑。普通撤诉还应尊重《民法总则》规定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则,涉及海商事领域案件则参考《海商法》的规则,即撤诉后起诉带来的时效中断效果消失。对私法上形成权,如果原告撤诉后,私法上的权利已逾各自规定的除斥期间,则权利要归于消灭。第四,撤诉契约和撤回上诉有其特殊效力。撤诉契约是否适用再诉禁止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违约不撤诉的原告,负有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撤回上诉应不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且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在被法院作出后即生效。第六章对部分撤诉的法律适用要求进行了探讨。部分撤诉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及一部请求等理论与撤诉制度混合产生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对待部分给付的态度,又涉及诉讼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认识。司法实践对部分撤诉的认识仅限制在诉之合并中部分诉的撤回,对于从债权、一部请求撤回问题缺乏关注。部分撤诉从诉的要素理论出发应分为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撤回。诉之主观合并中部分撤诉主要是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诉之客观合并下的部分撤诉中包括利息债权的撤回。两种情形中,牵连性密切的诉都不允许部分撤回。一部请求撤回中,法院应当探究原告之真意是放弃部分请求还是撤诉,如果法院认为是撤诉且不存在权利滥用,则其应当允许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且当事人可以再诉,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应特殊考虑,撤诉后实体权利的时效从起诉时不发生中断。
二、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教义学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在我国的困境 |
第一节 基于50 份案例的观察 |
一、损失样态及裁判思路 |
二、裁判中的具体问题 |
第二节 法教义学功能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输入背景 |
二、学术与实践的脱节 |
本章小结 |
一、问题的“舶来”与法教义学的功能缺位 |
二、本土司法实践经验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比较法启示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利益区别保护 |
一、概念的局限性 |
二、利益位阶与区别保护 |
第二节 赔偿制度缺乏共性 |
一、损失特征缺乏一致性 |
二、比较法层面的最大共识 |
第三节 赔偿制度中的政策目的导向 |
一、几种常见的政策考量 |
二、损失集合间的技术性划分 |
三、政策目的的司法路径 |
第四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中的定位 |
一、纯粹经济损失是否横跨私法边界 |
二、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间的功能划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赔偿制度本土化的法教义学尝试 |
第一节 我国侵权法的逃离 |
一、德国法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困境 |
二、机械的法条主义裁判 |
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回归之必然 |
一、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开放结构 |
三、侵权法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上的基础作用 |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重构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类型化的局限 |
二、基于“由窄至宽”认识路径的重构可能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论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损益相抵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损益相抵”界说 |
第二节 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我国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现状 |
第二章 不同类型的损益相抵之适用 |
第一节 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 |
第二节 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
第三节 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 |
第四节 因客观原因而获有利益 |
第三章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的适用关系 |
第二节 赔偿权利人获有利益的判定 |
第三节 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定 |
第四节 损益相抵适用的妥当性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案情回顾 |
(二)裁判结果 |
1、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
2、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
(三)差异分析 |
1、案件涉及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及救济方式选择 |
2、选择不同救济方式的差异分析 |
(四)引发思考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及立法、理论研究现状 |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
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名义 |
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权基础 |
4、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 |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 |
1、《保险法》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四)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理论研究现状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的研究 |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的研究 |
3、小结 |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及原因 |
(一)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 |
1、合同法、侵权法及特别侵权法条款混用 |
2、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混同 |
3、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识有偏差 |
4、赔偿数额的确定差异较大 |
(二)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原因 |
1、立法不完善 |
2、理论研究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
3、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 |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之建议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1、细化责任保险内容,明确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利 |
2、完善有关代位求偿权行使基础的规定 |
3、突破保险法范畴,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补充规定 |
4、完善客运合同相关规定 |
(二)重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审判实务 |
(三)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
1、违反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的行为性质 |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救济方式的选择 |
3、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
(四)发布典型案例 |
(五)增加救济释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讨论 |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问题 |
三、《道交法》中对“交通事故”的认定问题 |
(一) 明确“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的必要性 |
(二) “交通事故”认定的三个维度 |
1、主体条件 |
2、时空条件 |
3、原因条件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
(一) 由案例引发的关于归责原则的思考 |
(二)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
(三) 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评价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主体及与损害赔偿范围有关的问题 |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性质认定 |
1、关于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的理论争议 |
2、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应定性为法定赔偿义务 |
3、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条款的评价与建议 |
(二)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中数车连撞案件的特殊问题 |
1、未投保机动车“无责赔付”部分的处理问题 |
2、数车连撞中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问题 |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火灾侵权责任概述 |
一、火灾事故责任 |
二、火灾民事责任 |
(一)火灾民事责任概述 |
(二)火灾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 |
三、火灾侵权责任 |
(一)火灾损害 |
(二)火灾损害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 |
(三)火灾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四)火灾侵权案件的特点 |
四、火灾原因不明时的侵权责任 |
第二章 火灾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实务困境 |
一、现行法律对火灾侵权责任规定现状 |
(一)火灾行政与刑事责任的现行法规定 |
(二)火灾民事责任的现行法规定 |
二、火灾侵权案件适用现行法律的主要问题 |
(一)实务中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 |
(二)法院裁判时适用归责原则不统一 |
(三)特殊火灾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无法律明确规定 |
三、火灾民事责任案件的实务困境 |
第三章 过错推定——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新路径” |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概述 |
(二)归责原则意义 |
(三)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 |
二、火灾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
三、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正当性 |
(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事由角度分析 |
(二)现行立法中过错推定制度追溯角度分析 |
第四章 火灾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现行制度的缺陷 |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反思 |
(二)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尴尬 |
二、火灾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二)《消防法》中增加火灾侵权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合理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冲突:第三者判例的样本分析 |
第一节 第三者转化争议在司法判例中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第三者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 |
第二章 探究:第三者规范的追本溯源 |
第一节 第三者争议的原因探析 |
第二节 第三者范围的制度反思 |
第三章 比较:第三者范围的域外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立法考察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治标:第三者界定的规则辨析 |
第一节 第三者界定的主体标准 |
第二节 第三者界定的时空标准 |
第三节 第三者界定的因果关系标准 |
第四节 第三者界定的意思自治标准 |
第五节 第三者界定规则的实践应用 |
第五章 治本:第三者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法上扩大第三者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制度上统筹第三者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撤诉制度界定 |
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二、英美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三、我国对撤诉的界定 |
第二节 撤诉制度种类 |
一、按诉讼行为划分的撤诉种类 |
二、按撤诉对象划分的撤诉种类 |
三、撤诉种类概括 |
第三节 撤诉制度立法适用之问题 |
一、撤诉制度立法现状 |
二、各种类撤诉制度实施概况 |
三、法院对撤诉干预缺乏界限 |
四、公益诉讼撤诉规则适用缺乏体系解释 |
五、撤诉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标准混乱 |
六、部分撤诉制度适用要求明确之必要 |
第四节 撤诉制度立法完善之必要 |
一、撤诉契约制度构建之必要 |
二、撤诉部分要件改进之必要 |
三、家事事件限制撤诉规则构建之必要 |
四、撤诉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之必要 |
第二章 撤诉行为有效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处分原则下的撤诉行为 |
一、处分原则概述 |
二、作为取效性诉讼行为的撤诉 |
第二节 撤诉行为要件概述 |
一、当事人能力 |
二、诉讼能力 |
三、诉讼实施权 |
四、诉讼代理人 |
五、撤诉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
第三节 撤诉时间要件之改进 |
一、大陆法系撤诉时间概念的辨析 |
二、美国法自愿撤诉的阶段性 |
三、诉讼审理阶段的撤诉时间改进 |
四、各审级撤诉最终时间要件改进 |
第四节 当事人同意要件约束规则之建立 |
一、当事人同意要件的法理 |
二、当事人同意各具体要件之改进 |
第五节 特殊诉讼撤诉主体要件之构建 |
一、共同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二、代表人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第六节 撤诉契约要件之构建 |
一、撤诉契约特殊要件存在的前提 |
二、撤诉契约具体要件之要求 |
三、撤回上诉契约的要件 |
第三章 法院对撤诉干预界限之划定 |
第一节 法院对撤诉干预之理论 |
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国家干预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裁量 |
三、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限制 |
第二节 限制法院对撤诉裁量标准的审查 |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界定 |
二、损害各种利益的可能性分析 |
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运用的悖论 |
四、撤诉制度裁量标准适用的结论 |
第三节 法院对特殊诉讼撤诉的限制 |
一、限制公益诉讼撤诉权的正当性 |
二、对公益诉讼撤诉制度的体系解释 |
三、家事事件撤诉规则概述 |
四、家事非讼事件撤诉限制规则的比较法例 |
五、家事事件撤诉限制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第一节 撤诉行为瑕疵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撤诉行为瑕疵的治愈 |
一、对无效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二、对撤诉行为形式瑕疵的救济 |
第三节 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 |
一、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
二、对意思表示瑕疵撤诉申请的撤回 |
三、行使撤销权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 |
四、以再审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之探讨 |
第四节 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之救济 |
一、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之基础 |
二、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 撤诉效力规则之解释 |
第一节 诉讼系属的消灭 |
第二节 撤诉后之再诉 |
一、当事人的再行起诉 |
二、当事人再诉禁止概述 |
三、再诉禁止的要件 |
四、再诉禁止的限制性解释 |
五、再诉之诉撤回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探讨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一、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影响的比较法例 |
二、对撤诉带来诉讼时效影响的法律适用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 |
第四节 撤回上诉的效力 |
第五节 撤诉契约的效力 |
一、撤诉契约再诉禁止适用的可能 |
二、撤诉契约的实体法效果 |
第六章 民事部分撤诉的适用要求 |
第一节 部分撤诉的立法源流 |
第二节 部分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关系 |
二、诉的要素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的合并与部分撤诉之关系辨析 |
二、主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三、客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四、利息债权撤回构成的部分撤诉 |
第四节 诉之变更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之变更概述 |
二、诉之变更构成部分撤诉之情形 |
第五节 一部请求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一、一部请求理论 |
二、一部请求的撤回 |
第六节 我国部分撤诉具体要求之明确 |
一、部分撤诉的程序法要求 |
二、部分撤诉实体法效果之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道路交通事故中佚名死者权益救济研究[D]. 皇甫璐娜.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教义学重塑[D]. 张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3]论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D]. 曹光芬.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D]. 汪振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5]中国侵权法四十年[J]. 程啸. 法学评论, 2019(02)
- [6]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赖欣吟. 云南大学, 2018(04)
- [8]论火灾原因不明时管理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D]. 李福秋.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合理界定[D]. 兰垒. 苏州大学, 2018(04)
- [10]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张霄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