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文化症状”(论文文献综述)
曹立茹[1](2021)在《高等教育“复归”现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复归”现象真正进入我国高等教育研究领域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以后,“复归”一词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内大量出现,国内外高等教育界的主流愈来愈趋向“复归”,这或许是对传统的坚守,亦或是应对新时代的挑战。采用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通过参考、整理、分析相关的中外文献,试图在历史层面,对高等教育性质“复归”、结构“复归”、模式“复归”进行理论上的论述、概括与思考,以期归纳出高等教育“复归”之规律,为高等教育“复归”现象提供理论的参照系。基于对“复归”相关理论与内涵分析以及辞源学解读,并结合高等教育历史发展,高等教育“复归”现象可以理解为,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某一现象在发展历程中受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的影响,经过初现期、隐存期、理想期连续不断的适应与调整,呈螺旋式上升发展,并在理想期达到一种超越回复初现期现象的过程。高等教育“复归”现象的产生在外部环境上主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内在逻辑上主要受权力、信念、传统的影响。高等教育“复归”具有连续性、适应性、超越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虽然高等教育“复归”有后退与不变的方面,但是,总的来说理想期是对初现期的一种本质超越。根据上述对高等教育“复归”内涵的解读,以中国“公私并存”为原点来考察高等教育性质“复归”,得出公私并存成为趋势、私立院校角色转变、亦是动因亦是阻力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英国“一元制”为原点来考察高等教育结构“复归”,得出内在逻辑主导、外部环境辅助、动因亦是阻力、趋同亦要存异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美国“精英化”为原点来考察高等教育模式“复归”,得出的规律与趋势是:丰富精英教育内涵,提升高校发展质量;做好高校功能分化,协调优秀平等教育;发挥外势推进作用,坚守内部传统信念;把握信息时代大势,促进教育稳步发展。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中蕴含的共同规律是高等教育“复归”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变革的主旋律;高等教育“复归”往往是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高等教育“复归”通过对社会进行适应与调整实现。在当今高等教育“复归”不断被呼吁的时代,重新界定其概念,论述高等教育性质、结构、模式不同方面的“复归”现象,初步得出其发展规律与趋势,无疑对我国未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借鉴价值。
刘爽[2](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提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张佳[3](2020)在《四川凉山彝族肥胖与高血压关系20年趋势研究:1996-2015》文中认为研究背景及目的上个世纪90年代,四川凉山彝族高血压患病率为全国最低,且彝族农民血压水平不随年龄增长而升高。近年来,我国高血压患病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在快速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的社会背景下,凉山彝族作为我国典型贫困人口,其高血压患病状况及流行趋势尚未明确。因此,本研究旨在:1.系统探讨凉山彝族高血压患病率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2.量化评估体质指数(Body Mass Index,BMI)、骨骼肌质量指数(Skeletal Muscle Mass Index,SMI)和少肌性超重肥胖等可预防性因素对于高血压患病风险影响的动态变化;3.分析比较彝族农民和彝族移民健康状况差异及流行特征,为改进当地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材料与方法1.本研究基于1996、2007和2015年三次凉山彝族移民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分析比较彝族农民和彝族移民高血压患病率20年变化趋势。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标准人口,采用直接标化法计算彝族各组高血压标化患病率,并根据各组高血压标化率年均增长速度,使用几何级数法预测彝族高血压患病率未来发展趋势。利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计算各年代高血压影响因素;进一步构建一系列嵌套模型,分析探讨高血压风险年代差异及农民移民差异的背后原因。2.根据第一部分研究结果,着重探讨BMI与高血压关系的变化趋势。分析比较BMI各组在三个年代的患病风险;进一步计算BMI与高血压风险间的剂量反应关系;采用多重线性回归结合非限制性立方样条拟合BMI与血压的非线性关系;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超重肥胖与年代间的相乘模型交互作用,通过计算交互作用相对超额危险度(Relative Excess Risk due to Interaction,RERI)评估相加模型交互作用。利用多因素调整人群归因分值(Partial Population Attributable Fraction,PAFp)在人群层面评估超重肥胖对高血压贡献的动态变化。3.基于前两部分结果,利用2015年调查数据进一步结合其他身体成分测量指标探讨正常体重组和超重肥胖组彝族高血压患病率持续增长的原因。骨骼肌质量指数(SMI)为骨骼肌质量(Skeletal Muscle Mass,SMM)与身高(m)2之比,参考亚洲少肌症工作小组和欧洲少肌症小组共识,以20-39岁人群SMI为参照,低于均值1倍标准差时为Ⅰ级少肌症,低于均值2倍标准差时为Ⅱ及少肌症。根据SMI和BMI将人群分为四组(正常组,单纯少肌症组,单纯超重肥胖组和少肌性超重肥胖组),分别比较各组高血压患病风险。分析不同组别人SMI对血压的影响。研究结果1.1996-2015年,凉山彝族三个年代高血压标化患病率分别为7.26%、9.78%和16.04%。彝族农民高血压标化率为4.02%,6.28%和13.09%;彝族移民相应标化率分别为10.12%,15.33%及19.60%。无论男性女性,彝族移民高血压标化患病率在三个年代中均高于彝族农民,二者差距逐渐缩小,且男性彝族农民增长速度最快,从1996年的3.65%到2015年的15.90%,增长了 3.4倍。年龄对高血压的影响逐渐增强,年龄每升高10岁,高血压风险在三个年代中分别升高67%(95%Confidence Interval,CI:1.38-2.02),69%(95%CI:1.52-1.87)和 108%(95%CI:1.92-2.26)。男性移民和女性农民中高血压风险年代间差异是由年龄增长及BMI升高所致;彝族农民与移民间高血压风险差异除年龄和BMI外,教育程度也是重要影响因素。2.三个年代中,彝族正常体重组和超重肥胖组高血压患病率均显着升高,分别从1996年的3.69%和15.14%,上升到2015年的11.56%和26.73%。彝族农民中超重肥胖对高血压的影响逐渐增强,OR(Odds Ratio)值从2.31增长到3.02;BMI每增加2 kg/m2高血压风险在三个年代中分别增加46%(95%CI:1.25-1.71),54%(95%CI:1.43-1.67)和 39%(95%CI:1.31-1.47)。与 1996 年正常体重组相比,超重肥胖在2007年和2015年与年代具有正向相加交互作用。1996-2015年,超重肥胖对高血压的多因素调整人群归因分值先上升后趋于平稳,分别为27.66%、33.45%和 33.26%。3.少肌症显着增加凉山彝族居民高血压风险,与正常SMI相比,Ⅰ级少肌症高血压风险增加41%(95%CI:1.06-1.88),Ⅱ级少肌症高血压风险增加167%(95%CI:1.67-4.23),且在女性中更显着。除性别差异外,45岁以上人群中少肌症也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Ⅱ级少肌症使高血压风险增加1.45倍(95%CI:1.50-3.98)。彝族农民Ⅱ级少肌症患者高血压风险是正常SMI者的3.42倍(95%CI:1.79-6.43)。利用SMI和BMI将人群分成四组,其中正常BMI组中少肌症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OR:1.79;95%CI:1.13-2.79),且少肌性超重肥胖者高血压风险是正常组的6.76倍(95%CI:3.96-11.68)。结论1.凉山彝族高血压患病率在1996-2015年间呈明显上升趋势,彝族移民高血压患病率普遍高于彝族农民,且二者间差异在逐渐缩小;年龄增长和BMI上升是高血压患病风险年代差异及农民移民差异的主要原因。2.过去20年间,超重肥胖对高血压的影响先上升后趋于平稳,彝族移民中超重肥胖与年代有正向相加交互作用;除超重肥胖组外,正常体重组高血压患病率上升趋势明显,提示其他身体成分指标可能与高血压风险紧密相关。3.与正常SMI相比,少肌症显着增加彝族高血压患病风险,且在女性、45岁以上人群及彝族农民中更加显着;正常体重组内,少肌症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少肌性超重肥胖对高血压的影响,大于少肌症和超重肥胖对高血压的单独作用。
颜芬[4](2020)在《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运动促进健康”是古今中外医学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代表了中西方两种风格迥异的身体锻炼模式,对二者的比较研究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基于以往研究中表现出来的某些认知偏差,为了更系统准确地揭示二者的异同,本文以“运动促进健康”为基础,对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运动目标、运动方法和技术原理进行比较研究,并对二者在当代社会的沟通与结合进行思考。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运动促进健康”是人类共同的生存经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分别代表了中西方体育健身的两种典型形式。2.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历史发展各有其特征:(1)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直接奠基于中国传统医学之上,在历史发展中始终延续着传统的医学观念与锻炼方法。(2)西方体育健身的发展也直接奠基于西方医学之上,近代西方医学的巨大变革使得西方体育健身在价值观念上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巨大转变,但在方法上则表现出一种历史延续性。(3)从近代开始,西方体育健身开始承载相应的民族和社会责任,相较起来,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从现代开始才逐步承担起推动国民健康的社会责任。3.在运动目标上,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根本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生理、心理、社会的全面健康;二者基于对身体的不同医学认知,在操作目标上则呈现出“补益精气”与“消耗能量”、“疏通经络”与“强化体能”两组有所差异的价值认知。4.在运动方法上,基于不同的操作目标,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在具体运动方法上差异显着。(1)在方法构成上,二者各有其方法系统,呈现出“内聚性”和“开放性”、“民族性”和“普遍性”两组对比状态。(2)在运动负荷上,二者都强调负荷适度的重要性,但在负荷大小上存在差异;对负荷的描述也呈现出“模糊”与“精确”两种形态。(3)二者在运动时空上的认知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倾向于根据人体与自然界之间的某种规律性关系来安排运动时空。5.在技术原理上,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对“调身”、“调息”、“调心”锻炼的功能认知与实际运用差异显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对肢体、呼吸、意念的运用方法较之西方现代体育健身更加丰富且独特。(1)中国传统体育养生通过肢体、呼吸、意念的调节,对人体的经筋进行锻炼,对气息的出入和运行进行控制,以疏通经络、保养精气,并通过意念的自我引导寻求达到“三调合一”的稳态,从而实现身体功能的整体性自我修复。(2)西方现代体育健身通过一定的肢体活动对肌肉、呼吸形成某种机械性刺激,使机体的运动功能得到锻炼、身体成份得到平衡,最终对身体各系统的功能造成良性影响。6.在沟通方面,当前西方将中国传统体育养生放在替代与补充医学的范畴内进行考察,态度有所保留;中国则对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全盘接受,并倾向于将中国传统导引术和武术放在体育的范畴内进行考察。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科学化”成为二者沟通的重要问题。“科学化”是中国传统体育养生沟通西方世界的一把钥匙,但当前单一的“科学化”研究也成为揭示其本质特征的一具枷锁。7.当前“整合医学”的流行和“自然医学”的发展为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结合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背景,也预示了其良好的前景。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地开发人体的生命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现代人多方面的锻炼需求。
王颖[5](2020)在《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7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历经曲折,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实施的重要机构,发展过程也颇为坎坷,高校自主权几经下放、收回,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人为本”、“质量”已然成为社会各系统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现代高校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它既需要为国家提供优质人才、先进科研成果与技术,也要满足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还要坚守教书育人的核心使命。但当前,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国际压力以及历史传统的多重影响,我国高校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教育质量下滑、学术腐败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构建并有效实施高校问责制。本研究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文献法,对1949年至今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历程展开梳理。据此先分析推动高校问责制演进的内外动因,再归纳其演进特点,最后探讨其发展路径。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对我国高校问责制进行演进研究,运用历史制度主义中的关键节点,寻找出相关重大事件和重要政策,将其作为分期标准,分成三个时期、八个阶段,分析得出每个阶段的特点,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坚实基础。第二,分析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的动因。本研究将动因分为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内部动因首先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主体力量,即政治、经济、学术力量。这三种力量代表不同利益的人群,也是制度变迁中的执行者,是主要动力。其次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涉及办学、管理和投资,这三方面的改革不仅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同时也是制度属性、理念、利益等最好的表现形式。最后是高等教育理念的变迁,分为世界高等教育理念和中国高等教育思想两部分。外部动因是指宏观环境,它包括外部偶然性冲击、经济环境的变化、历史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影响。第三,通过对高校问责制演进历程的梳理,从中找出在演进过程中的特点,即政治性、教育性、文化性和时代性,然后再对每个特点进行详细地分析。政治性指高校问责制的演进与政府职能、教育方针、法律与政策和高校领导体制的联系;教育性指高校问责制的构建和发展与高校核心使命以及高等教育本质属性密切相关;文化性是任何时候高等教育都会存在的一个特性,它既蕴含着先进性也蕴含着传统性,高校问责制的演进过程始终具有文化性;时代性意指高校问责制的演进与时代发展是相适应的,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第四,根据我国高校问责制的演进历程、演进动因以及演进特点,分析总结出高校问责制有哪些地方仍需要不断优化和发展,进而提出相应的发展路径,即通过构建问责法律体系、健全问责配套制度、重塑问责文化以及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
罗驹[6](2020)在《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文中指出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切的时代背景下,教育旨在培育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使其树立良好道德人格,而我国现代学校教育中,教职工无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诸多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典型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其中不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然而,社会对该类事件的探讨上更多停留在教职工体罚、侮辱等具体行为本身,以及所侵犯的具体人格权,而不能明确指明教职工所侵害的未成年学生基础性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认识上存在生疏与忽视。学界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研究也仅仅从体罚、侮辱等行为类型上进行研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涵盖关注与研究,使研究不成体系,体罚、侮辱、心罚等行为类型割裂分散,不能明确界定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上更多从教职工教育管理权正当性角度进行研究,疏于对教育惩戒权与学生人格尊严的关联性进行研究,难以触及学生教育与保护的总原则——人格尊严。在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立法上,法律虽然建立了保护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逻辑框架,但是依法存在立法道德化、抽象化、模糊化等问题,对于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具体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难以实现对教职工的教育管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作用。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上较为单一,缺乏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等分门别类作出科学、合理的责任设计,导致教职工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难以作出明确的评估,内部行政监督机构在对教职工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内部价值让渡与外部功利性教育价值,从而作出象征性警告处分或者调查而不处理。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在应试教育背景下,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被严重忽视,让渡与外在性的教育功利价值被允许或倡导,难以实现教育者真正关注受教育者的本体人格,对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予以保护与关爱的教育宗旨。为实现人格尊严对学校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行为的价值涵摄,对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进行整体性关注和研究非常的必要,不仅可以帮助教育者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理性作出价值判断,使教育行为更多关注教育者的本体人格;而且可以帮助其认识体罚、侮辱等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类型的法律底线,对其教育管理权的行为有正确的法律指引。为有效预防教育现实中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应立足于近些年发生的该类教育事件,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我国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揭示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而能提出贴合当今教育背景的有效预防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现实对策。
丁文[7](2020)在《班级中的“捣蛋鬼” ——对小学一位“问题学生”的叙事探究》文中研究指明“问题学生”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学习、思想、品德、心理、行为等方面偏离学校规范要求或人们期待的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和界定以及对待这类学生的态度与方式,通常反映着人们不同的儿童观和价值立场。虽然新世纪以来我国各类教育政策及教育理论提倡给予儿童的个性化发展以空间,但学校生活的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一些个性强的儿童常常被视为异类或有问题的,并因此受到歧视甚至是欺凌;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学校或班级会出现集体无意识地误判或不公正地对待此类儿童的现象,这严重地伤害了此类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基于此,本研究以那些被认为是“捣蛋鬼”型的“问题学生”为对象,研究了此类儿童的现实生活处境,教育关系人对此类儿童的态度,此类儿童所受到的影响以及教育者必须做出的反思。为此,本研究以H市碧玉小学(化名)四年级某班的一位被称为是“捣蛋鬼”的男学生——轩轩(化名)为个案对象,以叙事探究为主要方法论,采用观察法、“以视频为线索的多主体”访谈法以及相关文献研究等方法,开展了对轩轩在四年级和六年级时的跟踪研究。研究过程经历了文献的搜集与阅读、制定研究计划、观看研究团队已收集的视频,进行观察和资料收集,资料深度分析以及论文的撰写等几个阶段。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缘起、研究问题和研究综述,并界定了“捣蛋鬼”、“问题学生”以及“形象”三个核心概念。第二章主要陈述了研究对象的选择,研究者的角色,本研究所采用的叙事探究方法论,观察法、“以视频为线索的多主体”访谈法和资料分析工具。第三章和第四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三章主要呈现了四年级时的轩轩在学校日常生活、家庭生活和社区生活中的总体成长状态和具体的“捣蛋鬼”形象,以及轩轩本人对自我的认知。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六年级时轩轩的成长变化,以及他人眼中的形象变化。第五章讨论和分析了轩轩“捣蛋鬼”这种问题形象的成因。第六章以反思性视角,分析了学校教育在问题形成中应承担的责任和改进方面。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如下:第一,现实生活中的轩轩是一个乐于助人、上课积极参与、思维独特、活泼好动、有些调皮、不愿意受规则约束、表达能力有点欠缺,在班里不太受老师和同学欢迎的孩子。但从四年级到六年级,轩轩的成长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他的规则意识有所提高。然而老师、同学、家长等人眼中的轩轩形象非但没有变化,反而更加不可理喻了。他们基本一致认为,轩轩除了善良,头脑灵活,仍然是个调皮捣蛋、不守规则、说话啰嗦、做事拖拉不主动、自控力不足、情商不高、屡教不改的孩子。而且,在几年的时间里轩轩的问题一直存在,基本没有发生变化。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人对待轩轩的态度更冷漠了,轩轩所生存的环境并不友好!第二,轩轩的“问题形象”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家庭教育是影响其成长发展的首因。童年早期以隔代教育为主的家庭教育对轩轩习惯的养成等社会性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也直接影响到了他后来的发展;而且家庭成员教育观念与方式的不一致进一步造成轩轩在成长中的价值混乱。再者,学校教育方面,教师过度强调规则至上,把惩罚当成教育,缺乏友爱的同伴关系,以及管理主义的治校理念等等,日益把轩轩的“捣蛋鬼”形象予以刻板化。此外,家校教育冲突也对轩轩价值观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最后,感觉统合失调理论说明,轩轩的一些问题行为或许是一种病理现象。最后,文章认为各类教育主体应具备发展的眼光,关注“问题学生”的积极因素,并有意识地为这类儿童营建充满善意、温暖和信任的成长环境。
畅立丹[8](2020)在《英国亲职教育项目研究 ——以教养早期干预项目(PEIP)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职教育主要针对家长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家长的角色意识,提升家长的教育技巧和教育能力,降低儿童的问题行为,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促进儿童,家庭及社会的发展。受知识经济时代的驱动,教育变革的需求及国家追求和谐稳定的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开始重视亲职教育的发展。英国为解决反社会行为问题,促进儿童发展和社会稳定,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在全英实施教养早期干预项目。论文旨在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深入探究英国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开展情况及特点,总结其有益经验,并针对中国亲职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中国的亲职教育项目开发和亲职教育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论文的主体分为五部分:首先,梳理了英国亲职教育的发展脉络及现状,追溯了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产生背景,并详细阐述了该项目孕育、起步、推广的过程;其次,介绍了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四个子项目(包括“不可思议的年岁”项目、“强化家庭10-14”项目、“3P正面教养”项目和“加强家庭,加强社区”项目)的目标及内容、适用群体、实施方法及教材,分析出诸项目的共同特点;再次,阐述了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并以《教养早期干预项目:地方当局指南》和“每个孩子都重要”洋葱体系为例,着重分析了中央对地方的政策指导;然后,以“加强家庭,加强社区”项目官网为例,分析了线上实施的可行途径,又以拓展学校和国立育儿辅导学院为重点,介绍了线下实施的重要机构,从而深入探究了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实施途径;最后,分析了教养早期干预项目的实施成效,总结出该项目的特点,对比分析中国亲职教育的实践和问题,并得出英国对中国的启示。
李凌旭[9](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崔有波[10](2019)在《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每一轮科技革命都可能会引发一轮教育革命,教育和学习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活动,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革新。文字和学校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教育革命的到来,教育成为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教育史上的第二次革命的到来,知识传播更为便利;第三次教育革命发生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期,班级授课制的出现推动了规模化教学的发展,教育普及才真正得以推进。人类历史上第四次教育革命发生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期,网络信息技术正引发教育系统的全面变革,教育方式、教育手段、教学内容、教育体制与教育目标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整个教育生态被重塑,信息和知识瞬息万变,不断学习成为社会成员的基础性需求。再加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素质需要提高,教育公平问题需要解决,社会创新活力需要激活,而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因此,建设全民、终身、全面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既是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又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选择。基于以上研判,本研究将学习型社会建设置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运用社会转型理论、网络社会理论、教育冲突理论等理念工具,从社会学视角出发,界定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内涵,理清学习型社会建设理念的思想来源和历史演变,探究西方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主要进展,分析在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比较传统教学模式和网络时代的教学模式的主要区别,辩证分析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探寻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有效路径。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本研究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概括了人类历史上的四次教育革命,并从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析了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这一话题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后,从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个视角总结了学习型社会研究的主要进展,对网络教育、网络学习、虚拟学习社区等概念做了区分,在此基础之上界定了互联网和学习型社会的主要内涵。通过分析已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社会转型理论、网络社会理论和教育冲突理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中西方的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经历了若干不同的发展过程。古代中国的“有教无类”教育思想和古希腊的“博雅教育”理念都可以看作是中西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思想萌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学习型社会建设在古代中西方都未能实现。现代中西方的学习型社会建设都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多个时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求知欲望大增,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成为必然之举。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学习的兴起和国家的鼓励支持为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重塑了教育生态。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互联网时代的教学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教学主体经历了从单主体论到双主体论、从小众化到大众化的转变;教学内容经历了从有限性到无限性、从同质化到异质性的转变;教学从同时空性转变为超时空性,从年级年限制转变为无年级年限制;教学理念也经历了从师传生受到主动自学、从重视传授知识到重视培养信息素养的转变;教学目的也从培养人才转变为实现人的自我完善。互联网的内在特性与功能对学习型社会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人们的闲暇时间,打破了教学的时空限制,助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为全民终身全面学习创造了条件;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学习能力、学习效率和学习转化力;助推实现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促进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有助于构建学习型组织;能够满足学习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能够促进科研和学术的交流合作,促进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型思维的培养,推动社会创新。同时,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数字鸿沟”的存在会加剧地域之间、阶层之间和代际之间的教育不平等。其次,“信息超载”现象会分散学习注意力,浪费学习时间,增加信息辨识难度,降低学习质量,导致信息迷航,迷失学习目标。再次,“碎片化学习”方式的盛行会降低学习者的辨识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并助长不良学习习惯的养成,最终降低学习的实际效果。另外,“网络依赖”会助长学习者的学习惰性,抑制社会成员的原创能力,并加剧网络安全威胁。最后,“网络失范”现象的频发可能会加剧网络不良信息和消极网络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误导。因此,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建设要用好互联网这柄双刃剑。网络时代的学习型社会建设首先要营造公平、绿色、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这就需要打破网络壁垒、净化网络空间、完善网络法规和发展最新的网络信息技术。其次还要提高网络学习的质量,打造高水平的网络教学平台和高质量的网络学习资源,提高网络教学的效率,不断革新网络教学的方式。另外,还要加强对网络教学的审核与监管,防范资本对网络教学的过多干预,提高网络教学的规范性。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并指出可能的拓展研究方向。
二、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文化症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文化症状”(论文提纲范文)
(1)高等教育“复归”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1.选题缘由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对“复归”的研究 |
2.国内对“复归”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
1.研究方法 |
2.基本框架 |
一、高等教育“复归”的内涵解读 |
(一)“复归” |
1.西方关于“复归”的界定 |
2.国内关于“复归”的界定 |
3.辞源关于“复归”的界定 |
4.本文关于“复归”的界定 |
(二)高等教育“复归” |
1.高等教育“复归”界定 |
2.高等教育“复归”性质 |
二、高等教育性质复归——以中国“公私并存”为原点的考察 |
(一)高等教育性质“复归”现象 |
1.初现期:20世纪初到50年代高等教育的“公私并存” |
2.隐存期: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高等教育的“私立公有” |
3.理想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高等教育的“公私并存” |
(二)高等教育性质“复归”动因 |
1.外部环境因素 |
2.内在逻辑因素 |
(三)高等教育性质“复归”本质:一种超越 |
1.政策超越:私立院校法律地位愈加提高 |
2.文化超越:传统与外来文化融合 |
3.信念超越:社会认可度愈加提升 |
(四)高等教育性质“复归”趋势 |
1.从初现到理想:公私并存成为趋势 |
2.从补充到选择:私立院校角色转变 |
3.从发展到变革:亦是动因亦是阻力 |
三、高等教育结构复归——以英国“一元制”为原点的考察 |
(一)高等教育结构“复归”现象 |
1.初现期:19世纪初之前英国高等教育“一元制” |
2.隐存期:19世纪初-20世纪9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二元制” |
3.理想期:20世纪末至今英国高等教育“一元制” |
(二)高等教育结构“复归”动因 |
1.外部环境因素 |
2.内在逻辑因素 |
(三)高等教育结构“复归”本质:一种超越 |
1.更加多元的一元体制 |
2.更加完善的经济资助 |
3.更加公平的政策平台 |
4.更加优秀的培养质量 |
(四)高等教育结构“复归”趋势 |
1.内在逻辑主导 |
2.外部环境辅助 |
3.动因亦是阻力 |
4.趋同亦要存异 |
四、高等教育模式复归——以美国“精英化”为原点的考察 |
(一)高等教育模式“复归”现象 |
1.初现期:17-20世纪上半叶美国“精英-大众化”培养模式阶段 |
2.隐存期:20世纪下半叶美国“普及化”培养模式阶段 |
3.理想期:21世纪初至今美国“普及-精英化”培养模式阶段 |
(二)高等教育模式“复归”动因 |
1.外部环境因素 |
2.内在逻辑因素 |
(三)高等教育模式“复归”本质:一种超越 |
1.精英教育内涵更加丰富化 |
2.师生构成情况更加多样化 |
3.高等教育机构更加多元化 |
(四)高等教育模式“复归”趋势 |
1.丰富精英教育内涵,提升高校发展质量 |
2.做好高校功能分化,协调优秀平等教育 |
3.发挥外势推进作用,坚守内部传统信念 |
4.把握信息时代大势,促进教育稳步发展 |
结语 |
(一)高等教育“复归”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变革的主旋律 |
(二)高等教育“复归”往往是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
(三)高等教育“复归”通过对社会进行适应与调整实现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2)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辨析 |
(一)民办高校 |
(二)法人制度 |
(三)民办高校法人 |
(四)法人治理结构 |
(五)权力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 |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
二、组织理论 |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四川凉山彝族肥胖与高血压关系20年趋势研究:1996-2015(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一部分 四川凉山彝族20年高血压患病趋势(1996-2015) |
一、引言 |
二、材料与方法 |
三、研究结果 |
四、讨论 |
五、小结 |
第二部分 体质指数(BMI)与高血压关系趋势研究 |
一、引言 |
二、材料与方法 |
三、研究结果 |
四、讨论 |
五、小结 |
第三部分 少肌症与高血压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
一、引言 |
二、材料与方法 |
三、研究结果 |
四、讨论 |
五、小结 |
创新与特色 |
研究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综述 中国成年髙血压人群抑郁状况Meta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起 |
(一)普遍的社会议题 |
(二)比较视野的确立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科建设意义 |
(二)健康战略意义 |
(三)文化推广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研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二、关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研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关于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比较研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四、思考与启示 |
(一)对以往研究的思考 |
(二)对当前研究的启示 |
第三节 基础概念辨析 |
一、“中国”与“西方” |
(一)“中西比较”的基础 |
(二)“中西比较”的传统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相关概念 |
(一)“健身”与“体育健身” |
(二)“西方体育健身”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相关概念 |
(一)“养生”与“体育养生” |
(二)“气功”与“导引”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中国体育健身” |
四、概念种属关系分析 |
(一)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
(二)概念种属关系图 |
第四节 理论基础与比较逻辑 |
一、理论基础 |
(一)跨文化研究范式 |
(二)相关问题的理论解析 |
二、比较逻辑 |
第五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内容 |
(一)比较逻辑的建构 |
(二)比较对象的历史溯源 |
(三)比较的具体展开 |
(四)比较落脚点的思考 |
第六节 研究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创新点 |
(一)拓展了关于西方体育健身的相关认知 |
(二)建构了不同于以往的比较逻辑框架 |
(三)形成了基于问题的系统化比较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法 |
(二)专家访谈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第二章 历史溯源 |
第一节 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历史溯源 |
一、先秦时期的中国传统体育养生 |
(一)先民的生存经验 |
(二)普遍的养生关注 |
二、两汉至五代时期的中国传统体育养生 |
(一)系统化归纳与专门化发展 |
(二)理论的丰富与深化 |
(三)方法的丰富与成熟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中国传统体育养生 |
(一)医学对导引术的持续重视 |
(二)导引养生理论与方法的持续发展 |
(三)中国传统武术的养生归向 |
四、近现代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发展 |
(一)近代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发展 |
(二)现代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发展 |
第二节 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历史溯源 |
一、古希腊的体育健身 |
(一)古希腊体育健身的发展概况 |
(二)希波克拉底的体育健身观念 |
二、古罗马的体育健身 |
(一)古罗马体育健身的发展概况 |
(二)盖伦的体育健身观念 |
三、中世纪的西方体育健身 |
(一)中世纪体育健身的发展概况 |
(二)阿维森纳的体育健身观念 |
四、西方近代体育健身的发展 |
(一)西方近代体育健身的发展概况 |
(二)西方近代体育健身的医学转向 |
五、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发展 |
(一)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发展概况 |
(二)西方现代医学对体育健身的关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运动目标比较 |
第一节 根本目标比较 |
一、中西方“健康观”的趋同性 |
(一)中国传统医学的“全面健康观” |
(二)西方现代医学的“全面健康观” |
二、中西方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
(一)生理目标的一致性 |
(二)心理目标的一致性 |
(三)社会目标的一致性 |
第二节 操作目标比较 |
一、“补精气”与“耗能量”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对“补益气血”的重视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对“消耗能量”的重视 |
二、“通经络”与“强体能”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对“通”的重视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对“强”的重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运动方法比较 |
第一节 方法构成比较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基本方法 |
(一)导引 |
(二)武术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基本方法 |
(一)专门锻炼方法 |
(二)体育运动锻炼方法 |
三、中西方方法构成比较 |
(一)“内聚性”与“开放性”的对比 |
(二)“民族性”与“普遍性”的对比 |
第二节 运动负荷比较 |
一、中西方对“负荷适度”的共同重视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对“负荷适度”的强调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对“负荷适度”的强调 |
二、中西方对“运动负荷”的差异认知 |
(一)“形劳不倦”与“超量恢复” |
(二)“模糊”与“精确” |
第三节 运动时空比较 |
一、中西方“运动时域”比较 |
(一)中西方对“自然节律”的共同遵守 |
(二)中西方对“运动时域”的差异认知 |
二、中西方“运动空间”比较 |
(一)中西方对“自然环境”的共同重视 |
(二)中西方对“运动空间”的差异认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原理比较 |
第一节 “调身”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西方对“肢体”锻炼的不同认知 |
(一)传统中医对“肢体”锻炼的认知 |
(二)现代西医对“肢体”锻炼的认知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身”技术原理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身”技术构成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身”技术原理 |
三、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身”技术原理 |
(一)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身”技术构成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身”技术原理 |
四、中西方“调身”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西方“调身”技术的差异性及其原理阐释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调身”技术原理的现代科学阐释 |
第二节 “调息”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息”技术原理 |
(一)中国传统医学对“呼吸”的认知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息”技术构成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息”技术原理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息”技术原理 |
(一)西方现代医学对“呼吸”的认知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呼吸”形式 |
(三)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息”技术原理 |
三、中西方“调息”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西方“调息”技术的差异性及其原理阐释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调息”技术原理的现代科学阐释 |
第三节 “调心”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心”技术原理 |
(一)中国传统医学对“心”的认知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心”技术构成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调心”技术原理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调心”活动 |
(一)西方现代医学对“心”的认知 |
(二)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意识”活动 |
三、中西方“调心”技术原理比较 |
(一)中西方“调心”技术的差异性及其原理阐释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调心”技术原理的现代科学阐释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沟通与结合 |
第一节 沟通现状及其反思 |
一、西方对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认知 |
(一)西方对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认知历史 |
(二)西方对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基本态度 |
二、中国对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认知 |
(一)中国对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认知历史 |
(二)中国对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基本态度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的“科学化”反思 |
(一)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科学化”的研究共识 |
(二)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科学化”的必要性 |
(三)中国传统体育养生“科学化”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结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一、结合的可行性 |
(一)医学发展的方向——整合医学 |
(二)医学发展的出路——自然医学 |
二、结合的必要性 |
(一)对人体生命功能的多角度关注 |
(二)对现代人类需求的多方面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高校问责制的演进研究 |
1.3.2 有关高校问责制的理论研究 |
1.3.3 有关高校问责制的实践研究 |
1.4 概念界定 |
1.4.1 问责 |
1.4.2 问责制 |
1.4.3 高校问责制 |
1.5 研究思路 |
1.6 理论基础 |
1.7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历程 |
2.1 1949 -1976:政府与高校权责不清的内部垂直式问责时期 |
2.1.1 统一管理(1949-1957) |
2.1.2 权力下放与分级管理(1958-1962) |
2.1.3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1963-1966) |
2.1.4 管理无序(1966-1976) |
2.2 1977 -1991: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下日渐规范化的政府问责时期 |
2.2.1 恢复与重建高等教育制度(1977-1984) |
2.2.2 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1985-1991) |
2.3 1992 -至今:以政府为主、多元主体有限参与的问责时期 |
2.3.1 适应市场机制下的高等教育改革(1992-2009) |
2.3.2 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2010-至今) |
第三章 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动因 |
3.1 内部动因 |
3.1.1 高等教育改革的主体 |
3.1.2 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
3.1.3 高等教育理念的变迁 |
3.2 外部动因 |
第四章 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特点 |
4.1 政治性 |
4.1.1 政府职能的转变 |
4.1.2 教育方针 |
4.1.3 法律与政策 |
4.1.4 高校领导体制 |
4.2 教育性 |
4.3 文化性 |
4.4 时代性 |
第五章 我国高校问责制发展路径 |
5.1 构建高校问责法律体系,健全高校问责配套制度 |
5.1.1 问责法律体系 |
5.1.2 问责配套制度 |
5.2 重塑高校问责文化,实现高校问责主体多元化 |
5.2.1 问责文化 |
5.2.2 问责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教育方针的演变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与问题提出 |
(一)案例分析 |
(二)问题提出 |
二、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基本理论分析 |
(一)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概念 |
(二)人格尊严法律概念及保障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分析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现状 |
(一)网络数据调查样本研究说明 |
(二)样本数据调查统计情况 |
(三)行为手段的特征与分类 |
(四)行为诱因特征与分类 |
(五)行为损害后果严重性分析 |
四、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归因分析 |
(一)教职工缺乏正确的人格尊严观念 |
(二)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
(三)合理的教育惩戒权缺乏立法规范 |
(四)教育督导体制的不完善 |
(五)未成年学生申诉制度的不完善 |
五、预防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对策 |
(一)提高教职工对人格尊严的认识 |
(二)平衡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与教育惩戒权关系 |
(三)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类型司法认定探索 |
(四)完善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义务与法律责任 |
(五)完善中小学生申诉制度 |
(六)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纳入教育督导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班级中的“捣蛋鬼” ——对小学一位“问题学生”的叙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综述 |
(二)国外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一)“捣蛋鬼” |
(二)“问题学生” |
(三)形象 |
第二章 研究方法论与方法 |
一、研究方法论——叙事探究方法论 |
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收集资料的方法 |
(三)资料分析工具 |
三、研究者的角色 |
四、研究伦理 |
第三章 四年级轩轩的“捣蛋鬼”形象 |
一、学校日常生活中轩轩的“捣蛋鬼”形象 |
(一)学校一日生活中的轩轩形象 |
(二)教师眼中的轩轩形象 |
(三)同学眼中的轩轩形象 |
(四)轩轩所在的班级形象 |
二、家庭生活中轩轩的“捣蛋鬼”形象 |
(一)家庭生活中的轩轩形象 |
(二)家人眼中的轩轩形象 |
(三)家人的学校归因 |
三、社区中轩轩的“捣蛋鬼”形象 |
(一)社区人眼中的轩轩形象 |
(二)社区人的归因 |
四、轩轩的自我认知 |
(一)轩轩的自我评价 |
(二)轩轩眼中的班级 |
五、小结 |
第四章 六年级轩轩的“捣蛋鬼”形象 |
一、学校日常生活中轩轩的“捣蛋鬼”形象之变化 |
(一)学校一日生活中的轩轩形象 |
(二)教师眼中轩轩的形象变化 |
(三)同学眼中轩轩的形象变化 |
(四)老师对轩轩所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的态度 |
(五)校长眼中轩轩所在的班级形象和归因 |
二、家庭生活中轩轩的“捣蛋鬼”形象之变化 |
(一)家人眼中轩轩的形象变化 |
(二)轩轩的家庭成长环境 |
(三)家人的归因 |
三、轩轩的自我认知 |
(一)轩轩的自我评价 |
(二)轩轩眼中的家人形象 |
四、对于未来和期望 |
(一)老师的期待 |
(二)家人的期待 |
(三)同学的期待 |
五、小结 |
第五章 轩轩“捣蛋鬼”形象的问题成因之探讨 |
一、轩轩成长中的各类因素分析 |
(一)轩轩成长中的家庭因素 |
(二)学校教育对轩轩“捣蛋鬼”形象的刻板化 |
(三)家校教育冲突对轩轩的影响 |
二、病理学视角的探讨——感觉统合失调理论的另一些启示 |
第六章 进一步的思考 |
一、“转型社会中家庭教育的转型及专业帮助问题” |
(一)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所面临的挑战 |
(二)学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庭教育由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 |
二、学校教育中的儿童立场之再思考 |
(一)师生关系急需从“管理约束型”转向“民主对话型” |
(二)需要从共同体视角重构班级生活中的同伴关系 |
(三)开展对教师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英国亲职教育项目研究 ——以教养早期干预项目(PEIP)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国亲职教育的发展与PEIP的提出 |
一、英国亲职教育的发展及现状 |
二、英国PEIP产生的社会背景 |
三、英国PEIP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英国PEIP的实施内容 |
一、“不可思议的年岁”项目 |
二、“强化家庭10-14”项目 |
三、“3P正面教养”项目 |
四、“加强家庭,加强社区”项目 |
第三章 英国PEIP的资金投入及管理政策 |
一、英国PEIP的资金投入 |
二、英国PEIP的管理模式 |
第四章 英国PEIP的实施途径 |
一、线上实施途径 |
二、线下实施机构 |
第五章 评价与启示 |
一、英国PEIP的实施成效 |
二、英国PEIP的实施特点 |
三、中国亲职教育发展现状及问题 |
四、英国PEIP的实施对中国亲职教育发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一)既有研究的主要视角 |
(二)既有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一)互联网 |
(二)学习型社会 |
四、主要理论工具 |
(一)社会转型理论 |
(二)网络社会理论 |
(三)教育冲突理论 |
五、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历史脉络 |
一、古代中西方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思想渊源 |
二、现代中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展 |
三、西方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展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性 |
一、信息时代人民的求知欲望大增 |
二、传统的教学体系存在缺陷 |
三、应对未来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
第三节 互联网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可能性 |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二、网络教学的兴起 |
三、国家鼓励开展网络教学 |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教学主体的不同 |
一、从“单主体论”到“双主体论” |
二、从“小众化”到“大众化” |
第二节 教学内容的不同 |
一、教学内容从“有限性”到“无限性” |
二、教学内容从“同质性”到“异质性” |
第三节 教学时空的不同 |
一、教学从“同时空性”到“超时空性” |
二、教学从“年级年限制”到“无年级年限制” |
第四节 教学理念的不同 |
一、从“师传生受”到“主动自学” |
二、从重视“传授知识”到重视培养“信息素养” |
三、教学目的从“培养人才”到“自我完善” |
第三章 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 |
第一节 为全民终身全面学习创造条件 |
一、增加闲暇时间 |
二、打破教学的时空限制 |
三、助推教育公平的实现 |
第二节 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学习力 |
一、激发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 |
二、提高社会成员的学习能力 |
三、有助于培养学习毅力 |
四、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 |
五、有助于提高学习转化力 |
第三节 有助于构建学习型组织 |
一、有助于组织成员实现自我超越 |
二、有助于改善组织成员心智模式 |
三、有助于凝聚共同愿景 |
四、促进开展团队学习 |
五、有利于进行系统思考 |
第四节 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
一、互联网有助于促进多元化学习 |
二、互联网有助于促进个性化学习 |
三、互联网时代个性化与多元化学习的技术与实践 |
第五节 促进创新性学习 |
一、互联网促进科研和学术的交流合作 |
二、互联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
三、互联网促进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
第四章 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消极影响 |
第一节 “数字鸿沟”挑战教育公平 |
一、“数字鸿沟”的影响因素与具体表现 |
二、“数字鸿沟”可能扩大“教育鸿沟” |
第二节 “信息超载”模糊学习焦点 |
一、分散学习注意力,浪费学习时间 |
二、增加信息辨识难度,降低学习质量 |
三、导致信息迷航,迷失学习目标 |
第三节 “碎片化学习”降低学习效果 |
一、“碎片化学习”的成因与特征 |
二、“碎片化学习”降低学习效果 |
第四节 “网络依赖”降低学习动力 |
一、“网络依赖”的成因与表现 |
二、“网络依赖”降低学习动力 |
第五节 “网络失范”误导学习方向 |
一、“网络失范”的原因与表现 |
二、“网络失范”误导学习方向 |
第五章 互联网时代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营造良好的网络教学环境 |
一、实现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 |
二、营造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 |
三、为网络教学提供安全保障 |
第二节 提高网络学习的质量 |
一、建设高水平的网络教学平台 |
二、提高网络学习的效率 |
三、利用最新信息技术革新教学方式 |
第三节 提升网络教学的规范性 |
一、加强网络教学的审核与管理 |
二、防范资本对网络教学的过多干预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互联网的内在特征顺应了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
(二)互联网只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
(三)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存 |
(四)互联网促进了“泛教育”和“泛学习”时代的到来 |
(五)互联网时代学会“学习”比学习知识更重要 |
二、可能的拓展研究 |
(一)教学活动在互联网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的规律与趋势 |
(二)教育事业的进步对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
(三)网络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警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文化症状”(论文参考文献)
- [1]高等教育“复归”现象研究[D]. 曹立茹.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2]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D]. 刘爽. 吉林大学, 2020(03)
- [3]四川凉山彝族肥胖与高血压关系20年趋势研究:1996-2015[D]. 张佳. 北京协和医学院, 2020(05)
- [4]中国传统体育养生与西方现代体育健身的比较研究[D]. 颜芬. 武汉体育学院, 2020(08)
- [5]我国高校问责制演进研究[D]. 王颖. 山西大学, 2020(10)
- [6]教职工侵犯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研究[D]. 罗驹. 西南大学, 2020(01)
- [7]班级中的“捣蛋鬼” ——对小学一位“问题学生”的叙事探究[D]. 丁文.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1)
- [8]英国亲职教育项目研究 ——以教养早期干预项目(PEIP)为例[D]. 畅立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10]互联网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影响研究[D]. 崔有波.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