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MO和美国强化航运界打击恐怖主义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刘明栋[1](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张东冬[2](2020)在《印太战略视域下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研究》文中认为自21世纪以来,印度洋-太平洋地区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地缘政治区域,世界各主要大国纷纷将印太地区视为国家战略发展的优先选项。美国与印度是印太地区的主要大国,两国关系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印太区域的安全和稳定。随着印太概念的兴起及印太战略的出台,美国更加重视印度及印度洋的战略地位和价值,美印战略伙伴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同时出现了新的变化。美国和印度在中国的外交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美印两国在印太地区海上安全合作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这一地区的切身利益和海上安全。在印太地区战略价值日益凸显的时代,深入研究美国与印度在这一地区的海上合作是一个学术前沿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问题。本文以美国印太战略及美印战略互动为根本框架,通过追踪美国和印度在印太地区海上安全合作的演进,探寻美印在印太地区海上安全合作的现实根源,重点分析美印在印太地区海上安全合作的实质和影响,进一步探讨中国的应对之策。伴随中印迅速崛起所引发地缘政治经济变化,印度洋-太平洋地区逐渐演变汇合为新的地理复合空间,在全球地缘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作为地缘政治中逐渐流行起来的新概念,印太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所在地区国家的决策者、分析人士和学者所使用,并日益被一些国家转化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印太概念及战略应用凸显了印度洋-太平洋地区的海上安全重要性,而印太地区大国海上战略冲突、领土和海洋争端、海盗武装劫持、海上恐怖主义威胁以及突发自然灾害等一系列海上安全的挑战,使得这一地区的海上安全尤其成为域内诸多国家所关注的首要问题。美国是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及印度洋-太平洋地区的主要存在力量,同时也是印太战略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印度作为印度洋地区主要大国,则被美国视为实施印太战略不可忽视力量。美国印太战略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加强了美印两国的战略互动关系,同时也为两国海上安全合作进一步合作奠定了现实基础。印太战略框架下美国与印度的海上安全合作重点涵盖美印两国的海上防务合作、海军交流合作、海洋安全秩序合作及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等诸多领域,美印两国在这些领域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有着强劲的动力,这些动力既有美国海上战略利益需要、美印海上力量权力结构互补及中国等第三方因素影响推动等美国自身战略利益的考量,又有印度对美国海上合作的积极回应、美印海上战略层面相互依存需要及美国与印度在多边机制框架内的战略合作等美印双边以及多边互动的助推,还包括美国和印度共同享有海上国家的身份、印太海上战略互动以及印裔美国人的积极游说等共同战略文化的助推。美国与印度在海上安全合作领域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阻碍双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潜在因素,美国和印度各自国内政治体系,美印两国战略互动以及国际地区层面的影响,都可能以消极的方式制约着美印两国海上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影响两国海上安全合作的未来前景。印太战略是美国应对中国战略崛起的关键步骤,特别是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的进一步提升,势必将对中国海洋周边环境及国家海洋安全利益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中国应在稳步发展与美印两国的正常关系、利用美印矛盾充分发挥制衡作用、全面扩展提升国家海上影响能力、积极推动印太多边海上合作治理及妥善处理固有地区海洋争端问题等方面下功夫,将美印海上安全合作对中国的负面效应降至最小化。此外,中美印在印太地区有着共同的利益,存在彼此海上战略合作的潜在意愿,中国还应充分考虑中美印在海上安全领域战略合作的潜在意愿,积极推动三国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在印太地区开展三边海上安全合作。综上所述,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印度洋-太平洋地缘战略地位提升及美国印太战略出台实施的背景下,美国与印度之间的战略互动不断增强,尤其表现在印太海上安全领域。第二,在印太战略框架下,美国与印度的海上安全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强化,两国的海上安全合作在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果。第三,印太战略下美国与印度的海上安全合作有着内外联动的推力,这些动力助推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的顺利发展。第四,尽管印太战略下美印两国海上安全合作呈现出不断强化的发展态势,但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两国海上安全合作的发展进程。第五,中国为美国与印度在印太战略框架下海上安全合作最直接的动力,美印海上安全合作深刻影响中国的印太海上安全,中国需要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维护在印太地区的海上安全利益。
汤彬[3](2020)在《基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事安全不仅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大局,而且是全球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频发的海事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中不仅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的因素。因此,基于对上述事实的认知,本文坚持问题意识和结果导向,以完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为主线,积极将风险管理理念导入海事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环节,研究现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中的现实困境及未来面向,并为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四章内容展开论述:第一章从梳理国际海事安全管控理念变化着手,概要性地介绍了国际海事安全管控理念从具体规范治理到风险管理预防理念的深度转变,并基于对现行国际海事公约基本内容和海事行业发展新形态的梳理,提示国际社会应当关注因政治风险、网络威胁和人为因素等对国际海事安全稳定所造成的影响;第二章具体阐述了将风险管理模式与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融合应用的基本范式,介绍了以综合安全评估方法(FSA)为代表的风险管理理念在海事安全立法实践和制度设计上的应用,指出加强危险源识别和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对于完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章主要针对现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基于创新法律监管路径、完善规则标准和强化地区合作三个层面,建议明确以船旗国为主体的海事安全监管责任,同时采取措施优化FSA方法的潜在应用误差等问题;第四章则将视角转回我国,梳理和总结了当前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应当确立以“海事”为主体的行政执法主体,提升海事安全法律位阶和推动FSA方法应用于我国海事安全立法的必要性,通过构建符合当前我国实际的海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来提升我国海事治理能力和海洋规则制定话语权。
陈筱蔚[4](2020)在《私人武装安保护航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规制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盗袭击、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一直是困扰航运业发展的头号难题,近年来随着各国海上贸易的日益频繁,为了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和利益,使用私人安保武装护航已成为国际社会防治海盗普遍采取的措施。虽然国际海事组织和有关航运组织已经对这一做法表示了默认许可,但是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专门规制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法律法规。对于商船使用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运输、携带武器的合法性,私人武装安保在船的权利和义务等,尤其是私人武装安保护航过程中涉及到使用武力的问题。考虑到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使用武力的条件以及限度等如果缺乏明确的规定,可能不利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甚至还有可能导致海上暴力升级,因此需要加强对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法律规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私人武装安保护航时使用武力引起的法律问题,探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以及使用武力应当遵循怎样的限度,分析现有体制内针对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指导规则,寻求国际社会统一适用的PCASP武力使用规则,以作为私人武装安保护航法律规制的必要组成部分。最后,在此研究基础上探讨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发展的因应对策。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海上私营安保公司的起源与发展,海上私营安保公司是私人安保行业从陆上拓展至海上的进一步发展,然后分析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兴起的背景和原因,猖獗的海盗活动不仅影响了海上贸易环境的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各国商船的海上利益。尽管实践表明私人安保武装护航是打击和防治海盗的一项有效举措,但对于私人武装安保的身份性质以及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合法性一直存在颇多争议,本章试图从现有国际法框架内对其私人武装安保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私人武装安保在打击海盗的过程中是否有权使用武力,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定,国家和国际组织是使用武力的主体,私人武装安保作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安保服务的私主体,并不属于上述主体范围之一。但在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主要是针对国家关系而言的,私主体并不在禁止范围之列,这一部分探究的是私人武装安保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使用武力?作者认为,私人武装安保有权为自卫或者为他人防卫而使用武力,并从理论法层面、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习惯法层面论证自卫构成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私人武装安保面临海盗的暴力袭击,人身安全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使用武力自卫是扞卫其基本人权的表现。私人武装安保的行为主要受船旗国国内法的约束,“自卫使用武力”在很多国家国内法中也有所规定,因此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也应当符合国内法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则是在私人武装安保有权使用武力自卫的前提下,以案例为切入点讨论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应当遵循怎样的限度?经比较发现,船旗国国内法中对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条件和限度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避免因此需要国际社会统一适用的武力使用规则,以对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行为进行更好地约束。第三章对现有的私人武装安保的武力使用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虽然国际法上并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是有关国际组织和行业组织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海上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比如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船东暂行指南》(Interim Guidance to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mpanies providing contracted armed security personnel on board ships in the High Risk Area),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发布的《私营合同制武装保安人员防卫商船的武力使用规则指南》(Guidance on Rules for the Use of Force by Privately Contracted Armed Security Personnel in Defence of a Merchant Vessel),以及海上保安行业协会制定的《海上使用武力规则国际示范标准100系列武力使用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Force(100 Series Rules))和国际海上安保专业人员协会发布的《IAMSP规则》(the Use of Force,IAMSP-2011-01-UOF-001 v2.0)等等,总结出各武力使用规则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必要条款,作为日后制定规范海上私人武装安保法律必要的组成部分。第四章是对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发展存在的法律障碍和发展对策进行探讨。首先介绍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发展现状,肯定以“华信中安”为代表的中国民营海上安保公司取得的护航成果。然后指出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发展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例如私人武装安保持有、运输、使用枪支武器的合法性问题,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适用的法律问题。针对国内法律环境和政策缺失,作者从三个方面给出建议:第一,修改和制定相关立法;第二,加强行业自律;第三,严格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使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在法律支持下更加透明化发展。
王甜甜[5](2019)在《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保安新闻是海事新闻的一个重要分支。根据SOLAS公约,保安新闻是指与威胁船舶或港口设施或任何船/港界面活动或任何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相关的新闻。保安新闻报道的内容相对固定,主要包括海盗事件和武装劫船。保安新闻不仅是海事新闻中的热点话题,还关乎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深入研究保安新闻可为业内人士梳理海上保安的发展脉络,提供最新资讯,进而为船舶海上保安提供宝贵建议。本团队负责为一个网站翻译保安新闻、海上事故新闻以及海员新闻。本报告作者负责翻译保安新闻。在翻译保安新闻的过程中,此类新闻的词和短语呈现出较高的再现率,适合采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手段对其进行翻译,因此通过建立翻译记忆库、术语库,将翻译文本与翻译记忆库进行匹配,结合在线辅助翻译,并通过译后编辑集中解决短语在句中的翻译问题,翻译效率和准确性有了显着提升。由于计算机辅助翻译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这为建立翻译记忆库和术语库带来不少难题,因而译后编辑尤为重要。译后编辑过程中,在卡特福德翻译等值理论和翻译转换理论的指导下,采用了零翻译、正说反译与反说正译、级转移法、转换法、增译法、语序调整法以及四字格进行译后编辑,以确保译文明白晓畅。希望本实践报告的研究内容能为日后译员翻译相关文本以及采用计算机辅助翻译手段进行翻译实践提供参考。
盖晓慧[6](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陈军武[7](2017)在《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科技发展为人类开发与利用海洋提供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海洋在世界各国,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的发展战略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21世纪的海洋并不平静。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活动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严重威胁着海洋秩序与海洋安全。海盗一直伴随着人类征服海洋的过程。尽管在某些历史阶段,海盗一度沉寂,但一直没有消亡,有时还呈现加剧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全球商业运输明显上升,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再加之一些沿海国家或者地区陷于内战和分裂,政局混乱,政府的海上安全力量薄弱,国民生活困苦,这些因素都为海盗活动的再度兴起提供了土壤。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人类利用海洋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认识的加深以及海洋研究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16世纪以后,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为打破中世纪以来传统海洋大国的海上垄断地位,“公海自由”理论诞生。海盗活动直接对“公海自由”理论中的航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的态度也从原来的容忍、默认、小规模打击,转为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并坚决予以打击,逐渐形成了“海盗为人类公敌,各国对海盗行为均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习惯。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编纂规制海盗行为的成文法,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主持开展的海盗问题研究成果——《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最为全面。草案中关于海盗行为要素的许多规定,成为日后相关国际条约内容的蓝本。目前,国际社会在制止与惩治海盗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HSC,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HSC 和 UNCLOS在惩治海盗方面最突出的贡献是以国际成文法形式,定义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及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一些国家的国内刑事法律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与HSC和UNCLOS规定相同,有的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其外延要比HSC和UNCLOS更广泛。尽管UNCLOS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但21世纪初以来,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南中国海水域海盗的猖獗活动,使国际社会对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认定标准产生质疑,焦点是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和“发生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从而将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或者在国家主权管辖水域实施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排除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之外。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的原因在于使UNCLOS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家基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对“政治目的”有着不同理解,强调海盗行为的政治目的必然引起对“行为动机”是否正义的探讨,而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几乎不可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UNCLOS第101条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是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这样规定能较好地解决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将海盗行为的动机限定于出于私人目的,且将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限定于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并不等同于否认除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之外的其他水域非法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对发生在不同水域的非法暴力行为设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从打击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角度出发,UNCLOS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因此,一些国际组织通过修改相关国际条约,如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通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区域性国际条约,如东南亚十几个国家签署的《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ReCAAP,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扩大 了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范围。加强海上执法,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是目前国际社会惩治海盗所采取的主要措施。除UNCLOS规定的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其他船舶或者飞机在公海上对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者飞机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外,为解决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海盗猖厥问题,2008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通过了一系列治理索马里水域海盗问题的决议,其中授权各成员国和区域组织可以应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索马里联邦政府)邀请或经其同意,进入索马里领土,按照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是一个新举措。但联合国安理会同时强调这些决议的内容并不形成国际习惯法。此外,IMO和国际海事局(IMB,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等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航运界及美国等国家,结合海上反恐工作,推行管理对象风险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完善港口和船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强化资料搜集、分析与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改善船舶技术装备,加强船员培训及完善危机应对等措施,推行全方位的海盗防范措施。一些船舶公司甚至开始为商船配备武器和武装安保人员,①以便在受到海盗袭击时行使自卫权。虽然IMO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制定了关于“船舶安保”的计划或者指南,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对船舶公司自行配备武装安保人员及武器的使用条件、程序、强度等进行规范,因此商船武装安保人员使用武器进行自卫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商船配备武装安保人员还未成为目前国际航运界的普遍做法。海盗审判是目前制约海盗惩治、影响打击海盗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成文法均明确各国对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此也没有异议。但由于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多基于政局动荡、司法能力较弱等原因,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而拿获海盗的其他国家,考虑到审判成本巨大、判决执行存在实际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导致大部分被拿获的海盗在被解除武装后被放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影响了海盗打击效果。虽然有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刑事法院(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等国际司法机构以及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和国内混合型法庭等国际司法实践存在,但绝大部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当事方或者运作模式并不适合审理海盗案件。如果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将海盗罪纳入ICC的管辖范围,不但程序复杂,还将耗费较长时间,不能解决目前海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重点在审判及判决执行方面加强合作,帮助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在沿岸国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是解决海盗案件中存在的“抓而不审”的最理想也是最便宜的模式。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对我国具有巨大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利益。亚丁湾和索马里周边水域及南中国海水域的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航运构成巨大威胁,进而威胁到我国能源安全及对外贸易。因此,我国一方面应当加强同东南亚国家及国际社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海盗活动。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增设海盗罪;根据我国海洋执法活动需求,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多策并举打击海盗,维护我国海上安全与海洋利益。
刘笑晨,王淑敏[8](2016)在《全球治理视角下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法律机制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恐怖主义作为陆上恐怖主义在海上的延伸,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对此国际法和国内法缺乏有效的规制。为此借鉴国际关系的理论——全球治理理念完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法律机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国际组织机构、立法合作和联合执法的创新。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中国作为负责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当积极加入全球治理中,在完善本国立法的基础上,增加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对内开发单独的恐怖主义险,对外加强与其他国家海上联合执法,创建亚洲多国安全组织。
王竞超[9](2016)在《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海盗威胁与中国对策》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然而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海丝路"外部安全环境较为严峻,沿线除了存在相关国家间的军事冲突、政局不稳等传统安全问题外,还面临着以海盗犯罪为代表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目前,沿线打击海盗面临着地理与自然环境复杂、海盗组织不断蜕变、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存在严重缺失、海盗产生的根源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治理等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我国既是"海丝路"倡导国,也是遭受海盗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着眼于以上困难,我国今后应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深化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强对海盗的打击和威慑能力。
王斌传[10](2016)在《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文中认为马六甲海峡地缘特征独特,自古便是世界重要海上通道。前殖民时期,海峡沿岸的室利佛逝、满者伯夷和满刺加三个王国的兴盛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峡有密切关系。殖民时期,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日本等殖民帝国为海峡控制权进行了血腥争夺。后殖民时期,海峡虽已回归沿岸三国,但域外大国对海峡控制权的觊觎与明争暗斗却未曾停止过。冷战后,马六甲海峡的海上安全面临着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双重安全威胁。海峡利益攸关方不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而积极介入海峡海上安全。海峡攸关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三个沿岸国的领土与主权安全,对这三个沿岸国家的经贸安全与发展影响重大。海峡对它们的战略价值同中存异。海峡对它们差异性的战略价值使它们对海峡海上安全威胁的认知呈现差异,采取了差异化的单边应对措施。海峡对这三个国家的趋同化战略价值的扩大以及国际压力促使它们积极开展了双边、三边甚至多边合作以应对海峡海上安全挑战。海峡对美国、日本、印度和中国等域外大国也具有重大的经贸、政治和军事战略价值。海峡对它们的战略价值不尽相同。这决定了它们介入海峡海上安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美国和印度比较侧重于加强与海峡沿岸国家的军事合作的方式介入海峡海上安全。日本更侧重于推动建立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和向海峡沿岸国家提供援助这两种方式介入海峡安全。中国介入海峡安全起步晚,但近些年的积极努力赢得了海峡沿岸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赞誉。为应对海峡海上安全,破解“马六甲困局”,中国应更积极参与海峡海上安全合作。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对地区乃至世界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一些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局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也积极介入海峡海上安全,为提升海峡海上安全做出了不少贡献。东盟地区论坛、亚洲地区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合作协定和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等国际机制也在协调海峡利益攸关方在海上安全合作上发挥了积极作用。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需要国际介入,在国际介入的过程中各方虽有冲突,但是合作是主流。海峡沿岸国家、海峡域外国家、不同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与机制的国际介入在侧重点上存在异同。国际介入有助于海峡海上安全面临的非传统安全挑战的化解或管控,而无益于甚至有害于传统安全挑战的化解与管控。
二、IMO和美国强化航运界打击恐怖主义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MO和美国强化航运界打击恐怖主义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印太战略视域下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四、研究的基本设想 |
第一章 印太地区及其海上安全态势 |
第一节 印太地区的地缘属性 |
一、印太地区的地理空间界定 |
二、印太地区的地缘政治属性 |
三、印太地区的地缘经济属性 |
第二节 印太地区的战略框架 |
一、印太概念的起源与演变 |
二、印太战略及其“联盟”合作体系 |
第三节 印太地区的海上安全态势 |
一、中美印大国海上博弈日趋激烈 |
二、地区的部分领海争端日益加剧 |
三、海盗及武装劫持活动依然猖獗 |
四、海上安全面临着恐怖主义威胁 |
五、影响海上安全的突发事件频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印太战略布局与美印战略互动 |
第一节 美国印度洋的战略转向 |
一、冷战后美印关系逐渐解冻 |
二、将印度洋正式纳入美国海上战略范畴 |
第二节 亚太再平衡与印太战略隐现 |
一、亚太再平衡战略 |
二、提升印度洋价值与印太战略隐现 |
第三节 从“亚太”正式转向“印太” |
一、特朗普的印太战略构想 |
二、印太战略迈向实施阶段 |
第四节 印度对美国印太战略的回应 |
一、印度的印度洋战略 |
二、印度的“东进”战略(Move to the East) |
三、印度的印太战略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主要领域 |
第一节 美印海上防务合作 |
一、签署防务合作协议 |
二、构建防务合作机制 |
三、提升防务贸易水平 |
第二节 美印海军交流合作 |
一、开展海上联合演习 |
二、联合海上训练和联合行动 |
三、举行海上合作对话 |
四、推进海军互动交流 |
第三节 美印海洋安全秩序合作 |
一、维护海洋航道安全 |
二、维护海洋安全秩序 |
第四节 美印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 |
一、海上联合反恐 |
二、共同打击海盗 |
三、防止海上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威胁 |
四、开展海上人道主义援助和救灾 |
五、海域感知领域合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动力来源 |
第一节 美国自身战略利益的考量 |
一、美国海上战略利益需要 |
二、美印海上力量结构互补 |
三、中国等因素影响的助推 |
第二节 双边以及多边互动的助推 |
一、印度对美国海上安全合作的积极回应 |
二、美印海上战略层面相互依存需要 |
三、地区海上多边合作框架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美国和印度共同战略文化 |
一、美国和印度的共同身份 |
二、美国和印度的战略互动 |
三、印裔美国人的积极游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印海上安全合作制约因素 |
第一节 美国国内政策的约束 |
一、美国国内政治体制影响 |
二、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取向 |
三、美国对印度海上能力质疑 |
第二节 印度国内政治的制约 |
一、印度保持战略自主的传统 |
二、印度内部官僚体系的影响 |
三、印度存在防范美国的心理 |
第三节 美印战略互动的限制 |
一、美印海上战略矛盾难以调和 |
二、美印海上战略竞争难以避免 |
三、美印海上安全合作难掩分歧 |
四、政治经济制约因素难以消除 |
第四节 国际地区层面的影响 |
一、中国对美印海上安全合作影响 |
二、俄罗斯对美印海上安全合作影响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问题束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如何应对美印海上安全合作 |
第一节 美印海上安全合作对中国的影响 |
一、印太海上地缘安全环境受到威胁 |
二、与美印的海上战略互动日趋复杂 |
三、在印太地区海上影响力受到削弱 |
四、中国构建海上丝绸之路面临一定困难 |
第二节 中国应对美印海上安全合作措施 |
一、稳步发展与美印两国的正常关系 |
二、利用美印矛盾充分发挥制衡作用 |
三、全面扩展提升国家海上影响能力 |
四、积极推动印太多边海上合作治理 |
五、妥善处理固有地区海洋争端问题 |
第三节 中美印海上安全合作的路径分析 |
一、建立三边海上安全沟通交流磋商机制 |
二、借助双边多边海上安全机制开展合作 |
三、尝试“一带一路”与印太战略的对接 |
四、推动印太地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基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际海事安全管控理念的转变:从具体规制到风险预防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安全管控理念的历时性梳理 |
一、20世纪50-70年代:风险管理科学的缘起与发展 |
二、20世纪80-90年代:综合安全评估方法的初步应用 |
三、21世纪初:海事安全风险管控理念的融合与进步 |
第二节 国际海事安全的现有法律规范 |
一、针对船舶安全性的规定 |
二、针对船舶公司管理的规定 |
三、针对海员培训和管理的规定 |
第三节 风险管理在保障国际海事安全中的新问题提出 |
一、政治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 |
二、网络威胁引发的安全风险 |
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提升 |
第二章 基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海事安全制度创设:从理论方法到实践运用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 |
一、构建危险源导向的应对机制 |
二、加强监管平台的信息化建设 |
三、提高国际海事安全管理水平 |
第二节 综合安全评估方法(FSA)的基本内容 |
一、FSA的缘起与发展 |
二、FSA的目标和步骤 |
第三节 风险管理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创设中的实践运用 |
一、英国 |
二、新加坡 |
三、挪威 |
四、美国 |
第三章 基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创新海事安全风险管理法律路径 |
一、确定国际海事安全监督主体责任 |
二、推动数字化航运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完善海事安全风险管理规则标准 |
一、优化FSA在国际海事安全规则制定中的应用 |
二、完善包含“人为因素”的海事安全法律规则 |
第三节 强化国际海事安全监管地区法治合作 |
一、完善条约治理的区域性海事安全制度安排 |
二、推动区域性海事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 |
第四章 我国海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创制:逻辑构成和内容安排 |
第一节 我国海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逻辑构成 |
一、我国海事安全风险管理立法工作梳理 |
二、构建我国海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法律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 |
一、完善以风险管理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体系规范 |
二、明确海事安全风险管理中的行政监管主体和权责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私人武装安保护航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规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发展 |
第一节 私人武装安保护航概述 |
一、海上私营安保行业产生的背景 |
二、私人武装安保的身份界定 |
第二节 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兴起的原因 |
一、弥补联合海军打击范围的局限性 |
二、解决航运市场面临的困境 |
三、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取得实践成效 |
第三节 国际组织对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立场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第二章 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与限度 |
第一节 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私人武装安保享有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 |
二、自卫使用武力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得到认可 |
第二节 使用武力的限度问题 |
一、船旗国关于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自卫的规定不一致 |
二、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应当遵循的一般标准 |
第三章 私人武装安保使用武力的规制 |
第一节 国际组织文件 |
一、IMO《船东暂行指南》 |
二、《国际私人保安服务提供商行为守则》 |
第二节 行业组织文件 |
一、《BIMCO武力使用规则》 |
二、SAMI《100系列武力使用规则》 |
三、《IAMSP武力使用规则》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PCASP武力使用规则的建议 |
第四章 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发展的因应对策 |
第一节 私人武装安保护航面临的法律障碍 |
一、有关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国内法存在冲突 |
二、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发展缺乏法律环境 |
第二节 我国私人武装安保护航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立法规范 |
二、制定完备的私人武装安保行业规范 |
三、加强对私人武装安保护航的业务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翻译任务描述 |
1.1 翻译任务来源 |
1.2 翻译任务介绍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Tmxmall的优势 |
1.3.2 记忆库与术语库 |
1.3.3 短语的匹配率 |
2 翻译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2 翻译过程描述 |
2.3 译后事项 |
3 案例分析 |
3.1 文本简介 |
3.2 理论依据 |
3.3 机助效果及实例分析 |
3.3.1 短语的机助翻译效果 |
3.3.2 短语的译后编辑 |
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原文与译文 |
附录B 缩略语对照表 |
附录C 术语表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
导言 |
一、海洋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
二、海盗的历史变迁 |
三、研究现状及成果 |
四、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一章 海盗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规制海盗的立法发展 |
一、人类社会对海盗认识的演进 |
(一) 早期对海盗的认识及打击 |
(二) 海盗与私掠制度 |
(三) 对海盗认识的转变及原因 |
二、规制海盗行为的国际成文法的发展 |
(一) 国际联盟时期的编纂工作 |
(二) 联合国主导的编纂工作 |
(三) 规制海盗行为的其他国际条约 |
三、规制海盗行为的国内法 |
(一) 国际法的接受 |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
(三) 海盗罪的国内法规定 |
第二节 海盗罪与其他国际犯罪 |
一、国际犯罪与海盗罪 |
(一) 国际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
(二) 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
(三) 海盗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 |
二、海盗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
(一) 恐怖主义犯罪定义 |
(二) 海上恐怖活动现状 |
(三)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与联系 |
三、海盗罪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 |
第三节 关于海盗行为认定的争议问题 |
一、海盗行为的认定 |
(一) 国际法上的认定 |
(二) 域内法上的认定 |
二、关于海盗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 |
(二) 团体(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 |
(三) 海盗行为目的的争议及评析 |
三、海盗罪客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模式的争议 |
(二) 关于海盗行为必须针对另一艘船舶、飞机问题 |
(三) 关于海盗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定问题 |
第二章 海盗案件的管辖 |
第一节 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国家管辖权与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 国家管辖权性质 |
(二) 国家管辖权类型 |
(三) 国家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四) 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特点 |
二、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控制能力 |
(二)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认识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上管辖权评析 |
第二节 不同水域的海上刑事管辖权 |
一、内水、领海与群岛水域的刑事管辖权 |
(一) 内水刑事管辖权 |
(二) 领海刑事管辖权 |
(三) 群岛水域刑事管辖权 |
二、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
(一) 毗连区刑事管辖权 |
(二)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 |
三、公海刑事管辖权 |
四、船旗国管辖权 |
(一) 船舶登记制度 |
(二) 船旗国管辖的性质 |
(三) 对海盗行为的管辖与船旗国管辖 |
第三节 海盗罪与普遍管辖权 |
一、普遍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发展 |
(二) 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发展 |
(三) 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发展 |
二、普遍管辖权的特征 |
(一)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对象 |
(二)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管辖权确立的必要性 |
(一) 犯罪呈现全球化特征 |
(二) 国际刑法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
(三) 海盗犯罪的独特性 |
四、普遍管辖权与海盗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 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
(二) 普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 海盗案件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
第三章 海盗的预防与打击 |
第一节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新发展 |
一、登临权的国际法新发展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登临权的规定 |
(二) 其他国际条约中登临权的规定 |
二、紧追权与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三、紧追权的行使条件及争议问题评析 |
(一) 紧追的开始、继续与终止 |
(二) 追逐者限于与国家政府权力有特别联系的船舶和飞机 |
(三) 紧追的理由是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四) 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五) 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者听觉停驶信号 |
第二节 国际社会预防与打击海盗新举措 |
一、现代海盗的行为特点 |
(一) 活动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
(二) 装备日趋现代化 |
(三) 行为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
二、专业国际组织预防海盗措施 |
(一) 国际海事组织的预防措施 |
(二) 国际海事局的预防措施 |
(三) 改进与航运安全相关的其他制度 |
三、国际航运业的预防措施 |
(一) 为船舶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及警报系统 |
(二) 拟定并执行船舶安全计划 |
(三) 商船行使武装自卫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四、美国海运立法与打击海盗 |
(一) 美国国会立法 |
(二) 美国政府部门立法 |
第三节 联合国安理会主导下的海军护航行动 |
一、亚丁湾和索马里水域海盗活动特点 |
二、海军护航的必要性与执行模式 |
(一) 派遣海军护航的原因分析 |
(二) 海军护航模式 |
三、海军护航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一) 海军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
(二) 海军护航的法律性质 |
(三) 海军护航中的武力使用问题 |
第四章 海盗案件的审理 |
第一节 海盗案件审判的现实问题 |
一、国际立法有待完善 |
二、审判成本巨大 |
三、判决执行面临实际困难 |
四、沿岸国缺乏审判能力 |
第二节 海盗审判与常设国际司法机构 |
一、国际法院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海盗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
(一) ICC管辖的案件 |
(二) ICC管辖权的特点 |
(三) 将海盗案件纳入ICC管辖范围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一) ITLOS的管辖权 |
(二) ITLOS的当事方 |
(三) ITLOS对海盗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海盗审判与国际刑事法庭 |
一、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混合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三、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为最理想模式 |
第五章 中国应对海盗威胁的对策 |
第一节 海盗对中国的影响 |
一、海洋对中国具有重大利益 |
(一) 海洋是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
(三) 海洋关系国家安全利益 |
二、中国海洋文化的发展 |
三、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 |
(一) 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运输构成重大威胁 |
(二) 南中国海海盗活动特点 |
第二节 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 |
一、加强国际与区域合作的必要性 |
(一) 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 惩治海盗需要各国加强合作 |
二、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抵御海盗的实践 |
(一) 签署《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
(二) 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及其谅解备忘录 |
(三) 签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 |
(四) 参与反海盗国际会议 |
三、我国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的护航行动 |
(一) 我国海军参与护航的背景 |
(二) 我国海军护航的法律依据 |
(三) 我国海军护航行动简况 |
第三节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 |
一、确立先进的海洋战略 |
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 |
(一)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想 |
三、增强海上执法力量 |
(一) 各国海上执法机构简介 |
(二) 海军参与海上执法的法律问题 |
(三) 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9)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海盗威胁与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海丝路”的战略性质与意义 |
三、“海丝路”沿线面临的海盗犯罪现状 |
(一)海盗的定义 |
(二)近年来“海丝路”沿线不同区域海盗犯罪情况 |
四、“海丝路”沿线打击海盗面临的现实困难与存在的不足 |
(一)“海丝路”沿线复杂的地理与自然环境,给打击海盗带来了客观困难 |
(二)海盗组织自身性质的蜕变提高了拿捕难度 |
(三)现有规制海盗的国际法律框架存在的缺失 |
1.《公约》对打击海盗犯罪的缺失 |
2.国际专门性公约、区域性公约的修正性努力及局限 |
3.各国国内法立法的滞后 |
4.滋生海盗犯罪的根源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改善 |
五、中国应采取的对策 |
(一)国内层面对策 |
(二)国际层面对策 |
1.强化与东盟及马六甲海峡三国的合作 |
2.立足亚太,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治理机制的运营及完善 |
3.向沿线其他区域国家提供必要援助,继续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
六、结语 |
(10)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意义与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框架及主要内容 |
四、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五、本研究理论基础及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与历史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第一节 地理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一、海峡:海上通道的“咽喉” |
二、自然与经济地理中的马六甲海峡 |
第二节 历史视角下的马六甲海峡 |
一、前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二、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三、后殖民时期的马六甲海峡 |
第二章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 |
第一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传统安全视域 |
一、海洋划界争议 |
二、冷战后大国为海峡控制权的博弈 |
三、南海问题溢出殃及海峡安全 |
第二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挑战:非传统安全视域 |
一、海盗和恐怖主义威胁 |
二、海洋环境污染 |
第三章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介入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沿岸国家视角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新加坡视角 |
二、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马来西亚视角 |
三、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印度尼西亚视角 |
第二节 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介入海峡海上安全的单边与合作努力 |
一、海峡沿岸国家的单边努力 |
二、海峡沿岸国家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冷战后域外大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冷战后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美国视角 |
二、冷战后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之策略 |
第二节 冷战后日本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日本视角 |
二、冷战后日本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方式 |
第三节 冷战后印度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印度视角 |
二、冷战后印度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举措 |
第四节 冷战后中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马六甲海峡的战略价值:中国视角 |
二、近年来中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努力 |
三、中国应对马六甲海峡安全之策 |
第五章 国际组织和机制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国际海事组织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二、国际海事局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三、东南亚国家联盟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第二节 国际机制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 |
一、东盟地区论坛 |
二、亚洲地区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合作协定 |
三、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IMO和美国强化航运界打击恐怖主义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印太战略视域下美国与印度海上安全合作研究[D]. 张东冬.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3]基于风险管理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汤彬. 上海大学, 2020(03)
- [4]私人武装安保护航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规制及对策研究[D]. 陈筱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计算机辅助汉译“保安新闻”实践报告[D]. 王甜甜.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D]. 陈军武. 厦门大学, 2017(01)
- [8]全球治理视角下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法律机制问题初探[J]. 刘笑晨,王淑敏.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4)
- [9]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海盗威胁与中国对策[J]. 王竞超.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6(01)
- [10]冷战后马六甲海峡海上安全的国际介入研究[D]. 王斌传.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