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海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第一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国务院办公厅[1](202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中提出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王延磊[2](2020)在《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文中提出港澳航线内地船舶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香港、澳门回归后水路运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全方位支持港澳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特定航线船舶,船舶数量庞大、管理基础薄弱,大部分未实施NSM规则,具有“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下的监管特殊性。其主要航段为全国“六区一线”水上安全监管重点区域之一的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的出台,对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加强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的安全监管、提高海上交通安全是大湾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ISM/NSM规则实施多年来,通过体系化的科学管理方法,极大地提升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降低了水上事故的发生率。因此,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港澳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有利于促进此类航运公司形成更加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大湾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本文通过文献研究、调研访谈、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的服务型政府、协同治理及公共政策执行相关理论,分析了港澳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及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的现状,总结推进实施面临的问题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剖析。通过对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经验的总结借鉴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港澳线内地船舶政府推进的对策建议,为主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一是研究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分析政府推进这一特定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二是通过对国内外现状ISM/NSM推进实施的研究,分析他们的做法对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可借鉴的地方,包括分批实施、规则政策修订、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等;三是在海事服务助推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研究采用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过渡措施、探索审核新机制、出台体系文件编写及审核指南编写等多种手段,促进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工作,实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提升海上安全管理水平的目标。
冯钦龙[3](2020)在《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广东省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游艇政策措施的支持和引导下,近年来,广东省游艇呈现较快速发展态势。然而,游艇数量的持续增长和频繁出行给水上交通安全日益带来监管压力。加强对游艇海事安全监管与促进人们参与游艇休闲活动并非对立的关系,对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进行研究,摸清管理现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对于促进人们安全、有序、愉悦地开展游艇休闲娱乐活动,促进游艇产业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着重研究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首先对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进行了阐述。接着梳理了国内外对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的研究情况,确定以文献研究法、访谈调研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为研究方法,以公共治理理论、无缝隙政府理论、安全系统理论为理论基础,以近年来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为实践依据。通过对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对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游艇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调研,梳理出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六方面主要问题:游艇驾驶员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观念不适应游艇海事安全监管需要,政策法规未能全面兼顾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和游艇业发展需求,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不够明确,游艇相关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建设不足,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的责任未能全面落实,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安全示范作用发挥不充分。本论文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游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海洋文化基础薄弱,对游艇海事安全监管规律研究还不够深入,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缺乏顶层设计和推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资金渠道不畅,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协同配合存在短板,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衔接磨合尚需时日。以问题为导向,把从广东省实际出发与借鉴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的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本论文最后一章论述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的六项对策:培育壮大海洋文化转变游艇海事安全监管观念,完善政策法规优化游艇海事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顶层设计及落实,建设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引导游艇安全有序活动,优化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责任落实,优化粤港澳自由行游艇海事安全监管释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潜力。
王琪[4](2020)在《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文中认为航海活动在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世界上多少国家伴随着航海活动的兴旺而强大,也伴随着航海活动的衰退而衰弱。然而航海是一项人类从事风险系数非常高的社会活动,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直是各国海事部门、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关心的重要领域。近年来,船舶的数量和吨位不断增长、水域交通密度的增大严重威胁着船舶的水上航行安全,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如何对船舶航行安全状况做科学、有效的分析,预先防范航海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早已成为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事服务水平和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船舶PSC(Port State Control的缩写,即港口国检查)检查是专指一国政府授权的海上安全主管机关(中国为海事局)对抵港的船舶实施的,按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船舶检查规则和指南、建议性标准的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目的以确保船舶和人身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以船员专业能力、船舶设备技术状况和船舶管理状况为对象的专业检查,判断其是否达到国际监督和控制的标准。实际上也是港口国主管当局对船旗国政府、船级社、船东在执行国际公约,维护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保护海洋环境开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所以被认为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本文从船舶紧急遇险报警入手,通过对广州海岸电台在1999年至2019年的20年中接收到的船舶海上紧急遇险通信数据进行分析,从设备、人员等几个方面总结了船舶报警的原因及处理效果。通过文献查询、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运用数据对比、统计分析等数学工具试图找到船舶可能发生险情发生的因素和概率,对比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的法规、经验、要求,借鉴相关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经验,结合广州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从而为PSC检查提供决策和参考,提升PSC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船舶海上航行安全风险,减少海上船舶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保护海上环境和防止海洋污染。
张敬[5](2020)在《技术赋能视角下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研究 ——以长江宝山段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上海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问题频发。内河船舶总体技术水平依然较低,船舶制造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管,运力结构不合理,影响了船舶和航道效益的发挥。在航运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航运企业和个人减少船舶安全投入、聘用无证驾机人员、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以及参与成品油走私等种种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手段,非法谋求经济利益。船舶运营状况差,低标准船横行,安全事故频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缺乏,作为投资人的内河船东,缺少船舶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挂而不管”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呈现多头治理的局面,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执法力量,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协调难度大。内河航运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装备技术水平仍然较低,航道有限通航资源与航运经济发展需求不匹配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锚地资源不足,无法满足内河船舶运力的周转。恶劣气象下辖区风险隐患多发易发,危及船舶安全。上述都严重影响航运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如何在保障水上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给海事部门的监管与服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定量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研究长江上海宝山段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船舶、船员、航运企业、治理主体、设施和环境等,对技术赋能视角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监管技术在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及“一网通办”等“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内河航运对象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探索,以信息化为驱动,结合海事业务实际,着重对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主体和模式创新、制度创新进行思考。最后,文章针对长江上海宝山段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即在技术赋能视角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压实海事部门、航运企业、船方、码头单位等社会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共享和管理资源的重新分配,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等,致力于消除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的隔阂障碍,以最低成本努力实现最大公共利益。
王号亮[6](2020)在《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湄洲湾处于台湾海峡西岸、福建沿海的中部,是“中国少有、世界不多”的多泊位天然深水海港。近年来,湄洲湾良好的港口条件再加上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带动,两岸石油化工产业蓬勃发展,进出该港口的危险货物数量和种类也急剧增加,使得湄洲湾水域也成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聚集地、通航安全的敏感区。特别是在2018年“11.4福建东港石化碳九泄漏事件”以后,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已刻不容缓。本研究选取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和应急管理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从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安全监管依据和机构、安全监管措施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从海事监管能力薄弱、影响通航安全因素较多、从业人员引起的风险较高、应急防污染能力不足等方面阐述了该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海事监管理念及监管模式僵化落后,应急防污能力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并从基层监管者的角度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海事监管模式、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等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提升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水平。
杨晨[7](2020)在《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船旗国履约手段之一就是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管理服务。作为船旗国,这也被认为是在国际海事组织自愿审核机制下,中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表现。当前这项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优势,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航运企业对于船舶安全服务的需求逐步加大,而开航前检查等传统的服务手段无法有效适应需求,此项工作逐渐暴露出制约发展的新问题。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视角研究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基础,采用实证分析、调查研究等研究方法,沿着梳理现状、分析问题、借鉴启示、提出对策的逻辑主线,深入探讨当前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最终明确优化方向。首先,本文通过梳理了我国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我国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趋势,包括强化对船舶的信用管理、突出风险管理、和海事管理的维度更加立体;其次,以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天津海事局在应对开航前检查形同虚设的局面下,顺应船舶安全监管模式改革方向采取了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体检服务以及互动式安检服务的模式,比较灵活地开展服务工作。但其中也暴露出了目前存在的制度滞后、法律依据不足、服务主体能力不足、服务举措系统性不够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有航运企业方面的,也有海事管理机构方面的;再次,借鉴国内外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在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在信息化建设、能力建设、服务便利化得出经验启示。最后,提出天津海事局如何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服务优化,突出从服务制度、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平台这几个方面进行全面优化。
左增来[8](2020)在《取消船舶签证后江苏海事安全监管对策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2月1日实行海船电子签证,2016年11月22日取消国内海船进出港签证,2016年12月1日实行内河船舶电子签证,2017年3月22日内河船舶签证制度正式废除。从此,国内航行船舶签证制度正式变化为进出港报告申报。这项改革措施顺应了国家简政放权、“放管服”的要求,建立了“政府导向、企业认同、服务优质、监管有效”的治理新局面,减少了船方现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环节,实行方便、快捷的网上报告,降低了航运企业的运行成本,促进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任何新兴机制的产生都是机遇,同时也面临挑战。目前船舶签证取消后,海事对船舶动态和适航性掌握、船员和船载货物信息的获取、船舶营运资质的监管等多方面的资料取得力度将会弱化。本文将在前人理论和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船舶签证管理的发展历程以及取得的重要成果进行回顾。阐释2017年3月22日起取消船舶签证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意义和现状。以江苏海事局安全监管的困难问题和经验成果为研究对象,深入研究和探索现行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原因、现状和利弊。本文提出了在取消船舶签证后,促进江苏海事安全监管的对策。一是要加快管理理念的转变,迅速将监管方式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获取船舶信息被动接受转为主动现场检查,督促航运企业担负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将机构职能整合集约、业务流程集中统一,进一步规范机构运行模式、优化基层执法资源;三是加大监管手段现代化升级力度,通过加大设备的投入、设立数据共享中心、开发整合信息系统、建立诚信惩戒制度、加大巡查处罚力度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监管设施和监管思路的现代化。通过这些方式,建立系统性的监管体系,填补后签证时代江苏海事安全监管的研究空白,探索全国性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安全监管的先行先试经验,发挥安全管理的示范性作用。
庞婧[9](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彭妍[10](2020)在《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有着“水上交警”之称的海事局是我国负责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身为船员政策法规研究和船员现场履职的执法机关,海事局自身拥有一支规模较大、船型较齐、人数较众的公务船船员队伍,职责范围包括现场巡航、应急搜救、海上维权等,船员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船员从业的各阶段,从船员入职的培训、考试、发证到从业的履职、升职和就业发展等,具有系统、连续、标准的特点。海事局的公务船船员管理理应成为我国船员管理中的示范标杆,海事公务船船员应在行业技术规范、依法履职水平、思想道德及职业风貌等综合素质上引领船员、走在前列;又因其履行公职属性,应在社会保障上建设一支有别于普通船员的相对稳定队伍。然而,由于历史、国际、观念等多重因素,我国船员立法步伐落后于先进航运大国,多年来公务船船员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规范鲜有建设,从船员行政管理法规到社会保障管理法规都存在空缺、零散、低阶、边缘的情况,并且由于被国际公约以及由国际公约转化的国内船员法规排除在外,在公务船船员管理“有法可依”上处于窘迫地位。随着我国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战略的提出,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研究和建设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海事公务船管理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国际公约对公务船的豁免、中国香港、美国、日本等地的公务船管理,重点比对海事公务船船员各项属性与其他职业相比的特殊性,找出法律法规建设与其工作特殊性不成比例的问题症结,剖析其成因并结合现实与未来。提出对有关国际公约的修改建议,提出要大力推进我国船员立法,出台《船员法》,并出台《船员法》配套法规公务船船员法规体系,建立全面系统、高精严格、具体可行的公务船船员管理法规体系。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和预判性地针对性地从职业入门、培训、考试、发证和晋升,以及船员权益保障等整个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力图在推动公务船船员队伍健康发展上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为我国政府提供优秀的人力资源。
二、交通部海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第一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通部海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第一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2)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 |
2.1.2 NSM规则及安全管理体系 |
2.1.3 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3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现状分析 |
3.1 船舶现状及政府推进成效 |
3.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现状及安全管理情况 |
3.1.2 政府监管措施及推进成效 |
3.2 规则实施政府推进面临的问题 |
3.2.1 船舶数量多、安全管理状况差、监督难度高 |
3.2.2 SMS审核发证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
3.2.3 所属公司难以建立实施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体系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船舶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基础薄弱 |
3.3.2 SMS审核机制不健全 |
3.3.3 主管机关针对性指导不足 |
4 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的经验借鉴 |
4.1 国际航线船舶实施I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
4.1.1 国外国际航线船舶: 鼓励专业管理公司模式 |
4.1.2 中国香港籍国际航线船舶: 推动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
4.1.3 内地国际航行船舶: 政府授权第三方发证机构开展 |
4.2 国内其它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
4.2.1 前三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分船种、航区、吨位推进实施 |
4.2.2 第四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政府出台专业的体系文件编写指南 |
4.3 经验借鉴 |
4.3.1 强化海事专业服务和监管引导 |
4.3.2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4.3.3 重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和水平 |
5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对策建议 |
5.1 实施分类、分阶段推进策略 |
5.1.1 明确具体实施范围 |
5.1.2 分类分阶段逐步推进 |
5.1.3 引导多方合力做好过渡期推进工作 |
5.2 探索港澳线内地船舶审核发证工作新机制 |
5.2.1 专职审核机构及审核队伍建设 |
5.2.2 审核经费保障 |
5.2.3 SMS审核相关法规修订 |
5.2.4 出台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 |
5.2.5 建立体系审核信息化保障机制 |
5.3 编写港澳航线船舶SMS文件及运行指南 |
5.3.1 编写原则及内容框架 |
5.3.2 结合特定航线体系文件的特点 |
5.3.3 推进体系文件与体系运行数字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网络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游艇 |
2.1.2 海事安全监管 |
2.1.3 游艇海事安全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安全系统理论 |
3 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目前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2.1 相关观念不适应游艇海事安全监管需要 |
3.2.2 政策法规未能全面兼顾发展需求 |
3.2.3 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不够明确 |
3.2.4 游艇相关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建设不足 |
3.2.5 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的责任未能全面落实 |
3.2.6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安全示范作用发挥不充分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游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海洋文化基础薄弱 |
3.3.2 对游艇海事安全监管规律研究还不够深入 |
3.3.3 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缺乏顶层设计和推动 |
3.3.4 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资金渠道不畅 |
3.3.5 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协同配合存在短板 |
3.3.6 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衔接磨合尚需时日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游艇安全监管概况 |
4.1.1 英国:严格监管游艇检验和游艇操作人员资质 |
4.1.2 美国:提倡自律意识倡导自担风险 |
4.1.3 日本:对游艇俱乐部严格管理 |
4.1.4 新加坡:对游艇牌照严格管理 |
4.2 国内其它地区游艇海事安全监管概况 |
4.2.1 海南:政府立法引领创造游艇安全管理宽松环境 |
4.2.2 山东:海洋特色文化引领从本质上促进游艇水上交通安全 |
4.2.3 香港:游艇实行宽松管理政策 |
4.3 经验借鉴 |
4.3.1 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建立有别于商船管理游艇安全监管机制 |
4.3.2 严格监管游艇检验和游艇操作人员资质 |
4.3.3 充分发挥游艇俱乐部的作用 |
5 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的对策分析 |
5.1 培育壮大海洋文化转变游艇海事安全监管观念 |
5.1.1 培育壮大海洋文化暨游艇安全文化 |
5.1.2 建立有别于商船监管的宽松监管理念 |
5.1.3 保障游艇安全应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适应 |
5.2 完善政策法规优化游艇安全监管机制 |
5.2.1 优化游艇检验管理机制 |
5.2.2 放宽游艇登记管理机制 |
5.2.3 简化游艇进出口岸管理机制 |
5.2.4 加强游艇操作人员资质管理 |
5.3 加强游艇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顶层设计及落实 |
5.3.1 政府牵头做好航行、停泊、游玩水域和航路顶层设计 |
5.3.2 各涉水管理政府部门参与落实 |
5.3.3 分步实施与定期评估相结合 |
5.4 建设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引导游艇安全有序活动 |
5.4.1 政府牵头做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布置规划 |
5.4.2 畅通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渠道 |
5.5 优化游艇海事安全监管参与者责任落实 |
5.5.1 划分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行业协会主体责任 |
5.5.2 有关政府部门游艇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 |
5.6 优化粤港澳自由行游艇安全监管释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潜力 |
5.6.1 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衔接磨合 |
5.6.2 优化港澳游艇出入境手续 |
5.6.3 细化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航行要求规制 |
5.6.4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游艇海事安全监管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PSC管理能力 |
2.1.2 海事管理 |
2.1.3 船舶安全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安全冰山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建设的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的现状 |
3.1.1 PSC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
3.1.2 PSC检查工作程序和任务 |
3.1.3 2010-2019年PSC工作简况 |
3.1.4 目前PSC管理能力建设的举措 |
3.2 PSC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PSC制度不完善 |
3.2.2 PSC服务意识不强 |
3.2.3 PSCO素质参差不齐 |
3.2.4 不注重视实操检查 |
3.2.5 PSC理论研究能力不够强 |
3.2.6 信息化程度不够高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PSC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
3.3.2 责任意识不够强 |
3.3.3 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
3.3.4 缺乏研究精神 |
3.3.5 信息化建设和投入还不足 |
4 国外及国内其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1.1 美国:实施船舶综合评估机制 |
4.1.2 澳大利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
4.1.3 加拿大:建立船舶黑白名单制 |
4.1.4 巴西:对老旧船实行强制措施 |
4.2 国内其它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2.1 香港海事处:追求卓越服务 |
4.2.2 大连海事局:利用大数据辅助PSC管理 |
4.2.3 厦门海事局:开发PSC智能管理系统 |
4.2.4 天津海事局:利用信息化辅助PSC决策 |
4.2.5 宁波海事局:探索开放式安检模式 |
4.3 国外及国内PSC管理经验借鉴 |
4.3.1 完善的PSC制度体系 |
4.3.2 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
4.3.3 科学的选船机制 |
4.3.4 区域间合作和信息共享 |
4.3.5 统一标准严格执法 |
5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 |
5.1 加强国外PSC管理制度研究与吸收 |
5.2 增强PSC服务意识 |
5.3 严格执法注重实操 |
5.4 加强人才培养 |
5.4.1 搭建PSC人才梯队 |
5.4.2 建立PSC人才激励机制 |
5.4.3 加强区域间学习交流 |
5.5 加强理论研究 |
5.5.1 加强PSC重点目标的研究 |
5.5.2 加强PSC历史数据研究 |
5.5.3 开展PSC管理前沿领域的研究 |
5.6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5.6.1 建立自动选船机制 |
5.6.2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技术赋能视角下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研究 ——以长江宝山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总体评价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定量研究法 |
1.4.3 案例研究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存在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技术赋能 |
2.1.2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第3章 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现状 |
3.1 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历史变革 |
3.2 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现状 |
3.2.1 安全管理机构 |
3.2.2 安全管理制度 |
3.2.3 安全管理方式及手段 |
第4章 长江宝山段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宝山辖区概况 |
4.2 近三年事故险情数据分类(2017-2019年) |
4.3 事故险情原因分析 |
4.3.1 船企主体安全经营责任未有效落实 |
4.3.2 内河船员岗位适任能力不足 |
4.3.3 季节环境影响下的各方安全意识不足 |
4.4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
4.4.1 船舶技术水平低和监管缺位 |
4.4.2 运营主体安全投入不足及船员不适任 |
4.4.3 航运企业主体安全管理缺位 |
4.4.4 多元治理主体合力不足 |
4.4.5 设施、环境发展不平衡 |
第5章 国内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经验借鉴 |
5.1 选船机制在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实践 |
5.1.1 选船机制 |
5.1.2 选船标准 |
5.1.3 公司绩效 |
5.1.4 应用实践介绍 |
5.2 码头数据共享系统应用实践 |
5.2.1 码头数据共享系统应用机制 |
5.2.2 宝山海事局码头数据共享实践 |
5.3 “放管服”举措深化——电子政务 |
5.3.1 “一网通办”应用深化 |
5.3.2 远程监管与服务尝试 |
5.4 实施效果分析 |
5.4.1 选船系统 |
5.4.2 码头数据共享系统 |
5.4.3 电子政务 |
5.5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第6章 技术赋能视角下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对策建议 |
6.1 发挥主体责任,优化政府监管体系 |
6.1.1 推进智慧建设,对内打造“一网统管” |
6.1.2 加强顶层设计,对外打破“信息孤岛”壁垒 |
6.2 完善机制,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政府效率 |
6.2.1 推动平台升级,优化“一网通办” |
6.2.2 互联互通,推动治理结构及机制变革 |
6.3 社会参与,拓展开放数据用途 |
6.3.1 开放数据,借助社会力量用活数据 |
6.3.2 拓宽信息渠道,构建新治理格局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海上危险货物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三、危险货物海事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应急管理理论 |
第三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概况 |
一、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码头港口和货物分类 |
二、典型事故案例 |
三、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特点及监管的迫切性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依据和机构 |
一、海上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 |
二、安全监管机构概况 |
第三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
一、源头监管 |
二、过程监管 |
三、重点监管 |
第四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湄洲湾海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标准缺失 |
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缺位和错位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力不从心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资源调配不畅 |
第二节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不健全 |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不清 |
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人力和物力准备不足 |
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英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德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二节 国内其他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概况 |
一、营口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二、青岛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
第三节 国内外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
一、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二、推进湄洲湾港章的颁布实施 |
三、推进湄洲湾船舶定线制的颁布实行 |
第二节 改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模式 |
一、深化海事部门机构改革提升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
二、建立市场参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模式 |
第三节 加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一、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
二、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 |
三、加强海事部门与其他涉海部门协作 |
第四节 提升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能力 |
一、健全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
二、建立和完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1.3.1 基本概念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2章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制度规范 |
2.1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特殊性 |
2.1.1 启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历史背景 |
2.1.2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标准的差异性 |
2.2 我国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的制度 |
2.2.1 中国船籍港登记和船籍港管理 |
2.2.2 船舶安全检查机制 |
2.2.3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制度 |
2.2.4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外滞留和检查争议处理制度 |
2.2.5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制度 |
2.3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制度规范的特征 |
2.3.1 强化信用管理 |
2.3.2 深化风险管理 |
2.3.3 优化立体管理 |
第3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机制 |
3.1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主体 |
3.2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职能 |
3.2.1 开航前检查 |
3.2.2 船舶体检 |
3.2.3 互动式安检 |
3.3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积极探索 |
3.3.1 管理理念 |
3.3.2 服务形式 |
3.3.3 服务输出 |
3.4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服务成效 |
3.4.1 开航前检查的服务成效 |
3.4.2 船舶体检和互动式安检的服务成效 |
第4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 |
4.1.1 非强制性开航前检查形同虚设 |
4.1.2 船舶体检服务的法律依据不足 |
4.1.3 服务的系统性考量不够 |
4.1.4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外滞留或争议处理的预案没有建立 |
4.1.5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复审专家团队建设不到位 |
4.2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问题产生原因 |
4.2.1 航运企业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偏见 |
4.2.2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制度更新不及时 |
4.2.3 服务机制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不够 |
4.2.4 信息化整合程度不够 |
第5章 国内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国内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借鉴 |
5.1.1 浙江海事局开放式船舶安全检查 |
5.1.2 中国船级社为入级船舶提供的服务 |
5.2 国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借鉴 |
5.2.1 新加坡海港局管理新籍船舶的经验 |
5.2.2 澳大利亚海事局管理澳籍船舶的经验 |
5.2.3 日本船级社为入级船舶提供的服务 |
5.3 国内外服务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经验启示 |
5.3.1 信息建设全面化 |
5.3.2 能力建设核心化 |
5.3.3 服务提供便利化 |
第6章 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路径 |
6.1 服务制度的优化 |
6.1.1 厘清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职能 |
6.1.2 完善天津海事局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制度接口 |
6.2 服务主体的优化 |
6.2.1 构建多元化服务主体网络 |
6.2.2 完善专家团队机制 |
6.2.3 完善滞留复议复审专家库建设 |
6.3 服务内容的优化 |
6.3.1 定制船舶体检 |
6.3.2 在线专家指导 |
6.3.3 公开公约信息 |
6.3.4 提供课程服务 |
6.3.5 提供云呼叫联络 |
6.3.6 滞留及争议技术支援 |
6.4 服务平台的升级 |
6.4.1 港口国监督决策支持系统 |
6.4.2 中国海事船舶安全检查网和PSC分委会微信公众号 |
小结及展望 |
附录 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航运企业的访谈实录 |
访谈1: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访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心主任 |
访谈2: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访谈——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船舶检验处某验船师 |
访谈3:对航运企业有关人员的访谈——中远海特管理部人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取消船舶签证后江苏海事安全监管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船舶签证 |
2.1.2 海事安全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安全管理理论 |
3 取消船舶签证后江苏海事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 船舶签证发展历程 |
3.1.1 船舶签证的功能和作用 |
3.1.2 签证机构分布和人力配置 |
3.1.3 电子签证产生和运行 |
3.1.4 签证取消前后带来的主要变化 |
3.2 取消船舶签证后江苏海事安全监管的探索 |
3.2.1 机构整合和监管手段的措施建立 |
3.2.2 安全监管改革取得的成效 |
3.3 目前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船舶进出港和货物信息获取不及时 |
3.3.2 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检查力度降低 |
3.3.3 对船舶营运资质的监管难度加大 |
3.3.4 规费征收保障面临难题 |
3.3.5 对船舶安全管控和强制手段减弱 |
3.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有效监控手段欠缺 |
3.4.2 现场检查重点不一 |
3.4.3 利益驱动逃避管控和处罚 |
4 国内外其他地区海事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及国内水上安全监管的概况 |
4.1.1 国外海事部门安全监管的概况 |
4.1.2 国内其他地区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安全监管的借鉴 |
4.2 国外及国内其他海事部门取消签证的的经验启示 |
4.2.1 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
4.2.2 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 |
5 取消船舶签证后加强江苏海事安全监管的对策 |
5.1 推动管理理念和手段提升 |
5.1.1 监管方式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 |
5.1.2 船舶信息被动接受到主动现场检查 |
5.1.3 航运企业担负安全主体责任 |
5.1.4 诚信惩戒制度建立和应用 |
5.2 推进安全监管模式改革 |
5.2.1 机构职能整合集约 |
5.2.2 业务流程集中统一 |
5.2.3 规范机构运行模式 |
5.2.4 优化基层执法资源 |
5.3 加大监管手段现代化升级力度 |
5.3.1 加大实施设备投入 |
5.3.2 设立数据共享中心 |
5.3.3 开发整合信息系统 |
5.3.4 加大巡查处罚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的界定 |
一、公务船的定义 |
二、公务船船员的范围 |
三、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的涵义 |
四、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所涉法律 |
第二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立法之发展回顾 |
一、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之发展历程 |
二、公务船船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革新及分析 |
(一)国际公约立法历史及现状 |
(二)我国公务船船员法律历史革新及分析 |
第三章 从公务船船员的特殊性剖析法律问题 |
一、公务船的特殊性 |
二、公务船的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三、海事公务船船员工作任务特殊性 |
四、海事公务船船员工作任务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五、海事公务船船员身份的特殊性 |
六、海事公务船船员身份的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第四章 其他公务船船员管理模式及法律 |
一、中国香港 |
二、美国 |
三、日本 |
第五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历史原因 |
二、国际原因 |
三、思想原因 |
四、体系原因 |
第六章 立法建议 |
一、建议一:借鉴先进立法经验 |
二、建议二:制定“特别法”规范公务船船员管理 |
(一)“全”——建立全套系统的法规体系 |
(二)“高”——示范榜样的行为规范 |
(三)“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 |
三、建议三:修改国际公约相关条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交通部海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第一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2(06)
- [2]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D]. 王延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3]广东省游艇海事安全监管研究[D]. 冯钦龙.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4]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D]. 王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5]技术赋能视角下上海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研究 ——以长江宝山段为例[D]. 张敬.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6]湄洲湾水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研究[D]. 王号亮. 华侨大学, 2020(01)
- [7]天津海事局服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优化研究[D]. 杨晨.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8]取消船舶签证后江苏海事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 左增来.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D]. 彭妍. 兰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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