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经贸委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鑫[1](2020)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异常迫切。为了应对这种需求,我国自2014年起成立了数量众多、总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基金。希望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各自优势,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国家全面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起兼容宏观战略目标和微观效率机制的投资策略体系,并完善相应的财政支持机制,以最小化政府干预的成本,最大化政府投资基金的干预收益,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和经济效应。而以往的研究或偏重于宏观战略的探讨、或偏重于微观效果的分析,缺乏宏观目标与微观机制相融合的分析视角。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的研究,将财政的宏观策略目标与基金的微观效率目标相统一,建立起目标清晰、路径明确的投资策略和财政支持体系,为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进行一些有益探索。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正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才需要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纠正市场失灵。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更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形成合力,突破关键领域的发展瓶颈。政府投资基金则是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基金运作中,要实现宏观战略与微观效率的兼顾,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投资策略体系,而这一策略体系要得到有效的执行,离不开完善的财政支持机制。本文从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投资时点三个维度构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模型,并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展开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的结果有力的印证了理论模型的有效性。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美国经验的深入对比分析,指出财政支持机制是保证投资策略能够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而这方面也正是中国政府投资基金面临的短板,急需完善相关机制。结合理论、实证和美国经验的分析,本文对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通过投入产出模型、logistic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方向策略的有效性。即政府投资基金应该以纠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为宏观策略目标,投资于带动效应强、市场失灵显着、社会综合收益高的产业。实证分析显示,政府投资基金对具有较强带动效应的产业进行投资后,切实促进了我国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并且这种促进效用是其他财政支出方式所不具有的。2、通过分阶段、分行业多元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方式策略的有效性。即政府投资基金在政府干预成本低、社会总收益高的领域,应该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干预成本高、社会总收益高的领域,应该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计量分析结果显示,政府投资基金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取得的效果更好,尤其是混合所有制的管理人具有最优的投资效果,应给予重点支持。3、通过分阶段效果回归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时点策略的有效性。即财政应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资本和机制支持力度,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的积极投资带动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回归结果显示,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政府投资基金对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都更显着。4、通过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分析,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三维度投资策略的合理性,并指出财政支持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分析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和A基金的失败教训,验证了遵循本文所提出的投资策略,是实现政府投资基金宏观战略目标和微观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对两只基金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指出财政支持机制是保证投资策略能够得以切实执行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建立了兼容宏观战略与微观效率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体系。2、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投资策略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为财政创新投入方式提供了理论与实证支撑。3、从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的高度,提出了系统性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优化投资策略的政策建议。
贾芳[2](2020)在《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和公共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发展面临的老问题新情况一直不断交织集聚、叠加演化,电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突显,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部署安排,山东省逐步深人电力市场化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已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电力市场,给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深人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结合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深人探讨分析其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适应新形势且符合电力市场发展改革方向的政府监管定位。这不但对丰富和发展政府监管理论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都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首先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针对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将整体性治理理论、激励性监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在电力市场改革中政府监管方面的应用进行阐述。其次,对国家层面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和政府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在梳理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四个阶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山东省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力市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和访谈找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政府推进改革工作协调难度大、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改革中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研究分析出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级支持政策等。最后,总结英美德法等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改革实践和政府监管情况,对比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监管角色定位、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支持政策四个方面人手,对完善电改工作中政府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力求在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过程中,实现政府监管能力优化以及摆脱政府越位、错位、失位的弊端,使政府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管晓薇[3](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王爽[4](2017)在《我国风电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发展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成为推动我国电力领域结构变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风电市场尚未完全建立,政府因素成为促进风电发展的主要助力,近年来随着风电监管部门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风电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就是风电弃风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风电监管的缺位、错位、效率低下,以致监管效果达不到预期。深层次原因则是风电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机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部门设置不合理、部门权力配置失衡以及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管。从风电弃风问题出发,查找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探讨解决监管问题的方法,从而提升风电监管水平是本文的初衷。本文从提升对风电领域的科学监管的角度出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第二部分对一些关键性专业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梳理了有关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风电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风电监管存在问题,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国外监管经验进行概述,并阐述其对于我国风电监管的借鉴与启示。第五部分提出加强风电监管的对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论,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局限性和对未来相关领域研究的展望。本文按照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先是从以弃风为代表的风电发展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形成弃风等风电问题的监管原因,再深入探讨风电监管问题表像后的深层次原因,即本文研究重点风电监管体系问题。按照风电监管发展的历史轨迹、风电监管现行体制、风电监管实践经验,尝试从监管能力建设、外部政策环境、监管经验借鉴几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我国风电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一是提出完善风电监管相关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二是提出闭环管理等优化风电监管的方式方法;三是提出应加强对风电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我国风电监管可以从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国外先进监管理念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科学界定监管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强化对监管部门本身监管,从而促进我国风电监管工作水平的提升。
王青松[5](2017)在《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人类社会正在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破坏的巨大挑战,大力开发和使用新型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时代的共识。在各可再生能源类别中,风能目前已成为除了水能之外,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有大规模商业开发价值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具有丰富风能资源的国家均积极对其进行着开发利用,风能近年来持续保持着世界增长最快的能源的地位。从各国利用风能的实际情况考察,风能利用的高速发展与各国相关法律和鼓励政策的保障与推动密不可分,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因此,对典型国家的风能法律与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细致比较分析先进国家风能立法和政策,归纳各国具有共同性的政策制定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风能产业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和进入更为良性的发展轨道有所裨益。本文选取了世界风电装机总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中国、美国、德国、印度和西班牙)以及风电在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和人均风电发电量均居于全球第一的丹麦共六个典型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将这些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归纳为强制性法律制度、激励性法律制度和公共服务性法律制度三个类别分别进行了讨论。本文结构共六个部分,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导论分析了风能法律与政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行文思路做了说明,对国内外现有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一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与政策制度变迁。本章第一节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整理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信息,对美国、德国、印度、西班牙、丹麦和中国六个全球风能利用先进国家的风能利用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览,为下文研究的开展提供基础资料。本章第二节细致梳理了典型国家发展风能的立法和政策,将各国风能利用的政策导向与制度变迁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为技术研发与制度初设阶段、早期商业化与制度发展阶段、市场形成与制度稳定阶段和形势变化与制度调整阶段四个时期,阐述了每个阶段中各国利用制度的制定和发展情况,为下文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全面的背景信息。第二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推动风能发展的强制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风能领域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重点介绍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设计和运行。强制性制度对风能利用可以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在各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设计框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第三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对风能利用发展起到引导作用的有关激励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电价支持制度、直接财政补贴制度、税收优惠制度、融资优惠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特别是对在德国、西班牙、丹麦和我国均作为主要激励制度的电价支持制度以及丹麦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重点分析。激励性制度通过增加经济收益的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参与风能开发利用,实践效果非常显着。但激励性制度的设计需要选择好刺激领域和拿捏好经济刺激的尺度,一旦适用不当可能会造成扭曲市场规律,形成巨大浪费,因此具体激励措施的选择和内容安排上都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同时进行严格执行。第四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指在为了促进风能利用,政府所采取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平市场秩序、提供平等竞争机会的间接调控手段。该类制度措施虽没有上两类制度效果直接明显,但能够为风能业发展提供更公平的外部环境,从而起到保障风能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本文归纳的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包括电力体制改革、公共研发制度、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和征收化石能源税制度四个具体领域,本章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公共服务性制度可以引导投资者、生产商、设备供应商与消费者正确认识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意义、战略地位以及高成长性,为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他制度的实行奠定外部环境基础。第五章为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实施给我国的启示从成功经验和尚存问题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认为成功经验主要有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为引领,体系完备、内容具体的立法为保障,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基础,政府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众参与为支撑和技术进步为动力等;尚存的问题主要是单纯采用支持性电价制容易形成较大财政负担和电网建设和管理还有待加强等。第二节则以前四章研究为基础归纳了我国风能利用的的成绩和尚存的问题,本文提出我国风能利用的成功经验主要有坚定的发展决心、明确的目标引领、有力的电价支持等,同时认为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还存在发展规划和目标设计需要加强、立法不够完备、市场化支持措施还不充分、部分政策措施有待调整、电力体制需要改革、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第三节以前文各国风能法律和政策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加强发展目标的约束性和制定的科学性、制定能源基本法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确立以市场化措施为主的政策体系、坚持必要的财税优惠措施、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公众参与机会等完善我国风能法律与政策的对策建议。特别是针对我国风能行业发展已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的现实情况,重点提出了我国应当尽快规定法律责任和设计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度,从而全面设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具体建议。
发展改革委[6](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燕丽娜[7](2015)在《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能源行业,科学合理的电力监管体制是保证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促进电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需的制度条件。伴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引入了电力监管制度,成立了专业化监管机构,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电力监管框架。现行监管体制在推行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政府电力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提高管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电力监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完善。因此,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体制建设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政府管制的制度背景着手,把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行政学视角,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兼用比较和实证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中的显着不同特点,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改革经验,在能源行业大部制改革背景下,试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电力监管体制,为电力监管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与政策支持,也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作探索性研究。本文对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认为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很不彻底,仍保留着以行政干预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有限的“政监分离”与“多头管理”的格局并存,尚未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存在着监管法律改革滞后、核心监管职能缺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俘获和监督缺失并存等问题,无法满足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影响了电力行业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本文重点讨论了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成因,认为管制机构被俘获、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行政垄断的弊端是造成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成因,本文提出了与当下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相结合的电力监管的“政监分离”模式,并系统地、科学地论证了选择该模式的理由。本文侧重于实证研究,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使得研究结论更为有力。本文认为,电力监管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以规制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管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变迁和改革实践,建议调整我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在“政监分离”的基础上,优化电力监管的职能配置,最终实现依法、独立、高效的电力监管目标。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设和运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政策跟进,需要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同步推进。
刘佳丽[8](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汪皓,梁寿愚,顾慧杰[9](2012)在《关于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文中提出结合南方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就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范围的界定,披露信息的分层、分区、分对象特征分析,披露业务不确定性带来的灵活设计分析,披露信息安全防护等。南方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建设的实例表明,该系统在建设理念、设计思路、实施经验方面具有完整性、规范性、灵活性和可靠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龙生平[10](2011)在《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电力的监管,不仅事关电力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政府加强电力治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且整体上权责脱节,造成我国电力监管的“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并引发了电力短缺、发电煤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以“跨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理论,擅长于解决转嫁问题、互相冲突的项目、重复、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等“碎片化”问题,通过功能整合及使用信息系统,增加组织成员之间的互信和责任感,通过协调和协作,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隔阂,实现“跨部门”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本文借鉴英国佩里·希克斯、帕却克·登力维等学者所倡导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思想,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及其变革进行了“回眸”,并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从整合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协调内外部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即绪论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整体性治理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比较,为论文主体部分论述二者之间的联系,做好了铺垫。论文主体部分由四个分部分构成。第一个分部分,探讨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工具,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探析。整体性治理起源于英国二战后增加国家福利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协同工作模式,要求以整合的思路、加强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消除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化而造成的“碎片化”问题。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受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客观上存在许多“部门边界”问题及“碎片化”问题,需要整体性治理这种宏大而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理论来整体性地分析和解决。通过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和制度化条件,并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之对应,进一步明确了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工具研究我国电力监管体制问题的适用性。第二个分部分,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进行了“回眸”,并对其不同历史阶段的机构设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我国“政企合一”时期(1949-1985年)的电力管理体制的分析,探索了在“电力行业的国有化”、“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两个不同时间段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目的、措施及意义;通过对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时期(1985-2002年)有关政策、方针的分析,探索了我国政府在“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并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了评述。第三个分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国家及地方层面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方面尚存在三类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尚存在四类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探索性地提出需要从建立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建立责任感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四个分部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在界定、确认整体性电力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之后探讨了在这一目标之下电力监管机构应作出的转变。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详细探讨了信息整合的框架、整合的原则、信息汇集的路径、需要的关键设备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信息整合的实现方法及工作程序。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通过对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纵向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将“部门边界”问题、“碎片化”问题尽可能地划入某一确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关系,搭起沟通的桥梁,以充分发挥电监会、发改委等中间力量的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并对“协调”这一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的“助力器”进行了评述。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及其形成过程,探索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路径及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论文结尾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英国、美国等电力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体制特点,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思想基础,以现实国情为根据,以立法先行为主导,边“立”边“改”;改革的目标定位是“整体性监管”,改革的功能性举措是“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改革的操作性路径是“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改革实践的制度化安排是“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入分析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明确了问题指向、解决的要素、实施策略及制度化要求;(2)通过研究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根本目标:(3)通过审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提出了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举措;(4)提出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及协调工作的基本思路;(5)提出了依据我国体制特点和现实情况逐步实现制度化的建议。
二、国家经贸委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经贸委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主题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一般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研究 |
1.2.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研究 |
1.2.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与产业政策 |
1.2.4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与技术经济 |
1.2.5 政府投资基金与财政支持机制 |
1.2.6 文献评述 |
1.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 |
1.3.1 市场失灵理论 |
1.3.2 财政相关理论 |
1.3.3 政府失灵及委托代理理论 |
1.3.4 政策性金融理论 |
1.3.5 理论评述 |
1.4 主要概念界定 |
1.4.1 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 |
1.4.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概念 |
1.4.3 财政支持机制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方法 |
1.6 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 |
1.6.2 存在的不足 |
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
2.1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情况 |
2.1.1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总量及结构情况 |
2.1.2 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及分类情况 |
2.2 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机制现状 |
2.2.1 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支持 |
2.2.2 其他配套支持机制 |
2.2.3 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支持部门现状 |
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三维度分析 |
3.1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3.1.1 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宏观策略模型 |
3.1.2 社会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微观机制模型 |
3.1.3 投资方向的宏观策略内涵 |
3.1.4 投资方向的微观策略内涵 |
3.2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
3.2.1 投资方式的模型构建 |
3.2.2 投资方式的宏观策略内涵 |
3.2.3 投资方式的微观策略内涵 |
3.3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3.3.1 不同水平生产模型的构建 |
3.3.2 宏观策略层面的投资时点内涵 |
3.3.3 微观策略层面的投资时点内涵 |
3.3.4 低水平经济均衡的判断依据 |
4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分析 |
4.1.1 高带动效应产业分析 |
4.1.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特点分析 |
4.1.3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宏观效果分析 |
4.2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分析 |
4.2.1 数据的分类处理 |
4.2.2 模型与变量设置 |
4.2.3 回归结果 |
4.2.4 对回归结果的分析 |
4.3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分析 |
4.3.1 对经济均衡水平的研判 |
4.3.2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时点的微观效果分析 |
4.3.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时点的宏观效果分析 |
4.4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效果评价的案例分析 |
4.4.1 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成功案例分析 |
4.4.2 基金的失败案例分析 |
4.4.3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效果评价 |
4.5 财政支持机制对投资策略的影响分析 |
4.5.1 财政支持机制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4.5.2 财政支持机制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
4.5.3 财政相关机制变化影响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4.5.4 财政的公共性是投资策略得以切实执行的机制保障 |
4.5.5 财政的资本动员机制是提升投资策略效果的物质保障 |
5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经验借鉴 |
5.1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分析 |
5.1.1 DARPA计划的投资方向 |
5.1.2 SBIC计划的投资方向 |
5.2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分析 |
5.2.1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间接投资策略 |
5.2.2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直接投资策略 |
5.3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分析 |
5.3.1 美国经济达到低水平均衡的宏观指标 |
5.3.2 美国经济达到低水平均衡的产业结构指标 |
5.4 美国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与支持机制分析 |
5.4.1 DARPA计划及其监管与支持机制 |
5.4.2 SBIC计划及其监管与支持机制 |
5.5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对比分析 |
5.5.1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相同点 |
5.5.2 中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支持机制的不同点 |
5.6 美国经验对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的借鉴意义 |
5.6.1 投资于市场失灵明显并且社会综合收益高的领域 |
5.6.2 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强度并实现差异化出资安排 |
5.6.3 采取信息成本最低的投资方式 |
5.6.4 在经济实现低水平均衡后才进行大规模投资 |
5.6.5 建立完善的基金支持机制 |
6 中国政府投资基金及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6.1 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
6.1.1 投资方向不当导致投资策略执行偏差 |
6.1.2 直接投资方式占比过高与成功经验不符 |
6.1.3 基金部门化和同质化降低了投资策略的有效性 |
6.1.4 单只基金规模过大造成忽视投资策略经济性的压力 |
6.2 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问题 |
6.2.1 相关配套支持机制的碎片化 |
6.2.2 资本动员机制缺乏稳定性和带动性 |
6.2.3 缺乏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 |
6.3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6.3.1 转轨中部门和局部利益尾大不掉导致战略扭曲 |
6.3.2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不到位 |
6.3.3 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措施不到位 |
6.3.4 基金立法不健全且执行机构缺失 |
7 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优化投资策略的思路与建议 |
7.1 以现代财政制度为统领建立通盘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 |
7.2 以财政全域治理理念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支持机制 |
7.2.1 建立现代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制度 |
7.2.2 加强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差异化投入力度 |
7.2.3 落实财政绩效管理机制 |
7.2.4 理顺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 |
7.3 由财政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
7.3.1 部际协调监管模式 |
7.3.2 组建政策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模式 |
7.3.3 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管理制度 |
7.4 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
7.4.1 细分与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
7.4.2 缩小单只基金的资金管理规模 |
7.4.3 降低国家级基金直接投资方式的比重 |
7.4.4 改变部门各自为政的基金设立方式 |
7.4.5 动态优化掌握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时点 |
7.5 建立科技银行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
7.6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
7.6.1 加强制度统筹协调 |
7.6.2 加强政策执行协调 |
7.6.3 加强人员交流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2)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阐述 |
2.1.2 政府监管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激励性监管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现状审视 |
3.1 全国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 |
3.1.1 国家层面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文件 |
3.1.2 国家层面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3.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 |
3.2.1 山东省电力基本情况 |
3.2.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 |
3.3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职能及监管实际 |
3.3.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利益相关方关系图谱 |
3.3.2 山东省政府监管职能梳理 |
3.3.3 山东省政府监管举措和问题 |
第4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协调难度大 |
4.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 |
4.1.3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 |
4.1.4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信息获取困难 |
4.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 |
4.2.2 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
4.2.3 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 |
4.2.4 相关法律制度及支持政策不完善 |
第5章 国际其他国家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英国 |
5.1.1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1.2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2 美国 |
5.2.1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2.2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3 德国 |
5.3.1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3.2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4 法国 |
5.4.1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4.2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5 经验借鉴与启示 |
5.5.1 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 |
5.5.2 以法律保障电力市场改革 |
5.5.3 根据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市场模式 |
第6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
6.2 明确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 |
6.3 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
6.4 加强山东省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支持政策改革 |
6.4.1 推动法律体系完善 |
6.4.2 强化制度保障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1、市场主体访谈提纲 |
2、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风电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规范研究法 |
(四) 比较分析法 |
四、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 政府监管的概念 |
(二) 风电、风电监管及监管部门的概念 |
二、风电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 电力监管理论 |
(二) 闭环管理理论 |
(三) 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管制理论 |
第三章 我国风电监管探索 |
一、我国风电监管的历史演进 |
(一) 我国风电监管部门的演变 |
(二) 我国风电监管工作实践 |
二、我国风电监管的现状分析 |
(一) 我国风电监管部门的组织架构及职能设置 |
(二) 我国风电监管取得的成效 |
(三) 我国风电监管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风电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风电监管机制不健全 |
(二) 风电监管法制不完善 |
(三) 风电监管部门设置不合理 |
(四) 政府与监管部门权力配置失衡 |
(五) 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管 |
第四章 国外风电监管经验借鉴 |
一、国外风电监管实践历程回顾 |
(一) 监管部门及职能 |
(二) 风电监管法律体系 |
(三) 促进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 |
二、国外风电监管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一) 监管部门及职能的借鉴与启示 |
(二) 风电监管法律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
(三) 促进风电发展政策措施的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加强我国风电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风电监管法规建设 |
(一) 加强风电监管法规建设 |
(二) 加大风电监管执法力度 |
二、合理设置风电监管部门 |
(一) 合理选择风电监管部门设置模式 |
(二) 增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综合性 |
三、加强对风电规划的监管 |
(一) 对规划制定机构的监管 |
(二) 对规划制定及执行过程的监管 |
四、完善风电监管方法 |
(一) 监管内容及方式的选择及运用 |
(二) 监管评价体系的完善 |
五、加强对风电监管部门的监管 |
(一)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 |
(二)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内部监管 |
六、进一步完善风电监管政策推进风电有序发展 |
七、增强监管政策透明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监督过程 |
第六章 结论 |
一、全文总结 |
(一) 主要结论 |
(二) 本研究的局限性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及法律与政策变迁 |
第一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印度 |
四、西班牙 |
五、丹麦 |
六、中国 |
第二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变迁 |
一、技术研发和法律与政策初设阶段 |
二、早期商业化和法律与政策发展阶段 |
三、市场形成和法律与政策稳定阶段 |
四、形势变化和法律与政策调整阶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 |
第一节 发展目标制度 |
一、美国等国家采取立法方式规定发展目标 |
二、我国和印度以规划方式对发展目标进行安排 |
第二节 强制上网制度 |
一、德国、西班牙和印度给予风电强制上网的扶持 |
二、美国和丹麦早期曾规定风电强制上网 |
三、中国的全额保障上网制度 |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美国的实施 |
二、缓慢发展的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三、丹麦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尝试 |
四、形成中的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第四节 风机制造、风电入网等技术标准制度 |
一、严格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的典范——丹麦、美国和德国 |
二、西班牙的风电入网“双向义务”要求及调度控制 |
三、中国的技术标准与机组认证要求 |
第五节 风电场建设、风机树立环保要求 |
一、美国风能利用环境保护联邦立法 |
二、德国《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关于风能利用的规定 |
三、丹麦风能利用环境立法 |
四、主要存在于各类规划中的中国风能利用环境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 |
第一节 电价支持制度 |
一、固定电价制的代表性国家——德国 |
二、西班牙和丹麦的灵活电价制 |
三、美国早期的电价支持制度 |
四、印度《可再生能源电价令》分级确定风电电价 |
五、中国的风电“标杆电价”制度 |
第二节 直接财政补贴制度 |
一、美国和丹麦的风机装机补贴 |
二、丹麦和德国的风机更新补贴 |
三、印度实施的实际发电量补贴(GBI) |
四、中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
第三节 税收优惠制度 |
一、美国的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二、印度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三、丹麦的公益性义务金减免和碳税返还制度 |
四、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 |
第四节 融资优惠制度 |
一、美国形式多样的融资优惠安排 |
二、德国的信贷优惠措施 |
三、中国立法中对融资优惠的原则规定 |
第五节 公众参与制度 |
一、丹麦全面细致的风电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二、美国鼓励公众参与的措施 |
三、德国的“能源合作社”机制 |
四、中国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 |
第一节 电力体制改革 |
一、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充分竞争 |
二、欧盟“电力指令”与德国、西班牙和丹麦电力体制改革 |
三、印度电力体制改革尝试引入竞争机制 |
四、“渐入佳境”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 |
第二节 公共研发制度 |
一、美国的公共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 |
二、德国的研发资金和机构支持 |
三、丹麦对风能技术研发提供专项科研基金 |
四、西班牙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支持技术创新 |
五、中国的研发支持制度 |
第三节 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 |
一、丹麦《能源执政协议》对电网建设的规定 |
二、西班牙要求电网规划与风电场规划同步进行 |
三、德国的“智能电网”建设要求 |
四、美国通过立法要求电网现代化改造 |
五、中国电网建设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
第四节 征收化石能源税 |
一、丹麦的能源税制度 |
二、德国的生态税制度 |
三、美国的能源税制度 |
四、我国的环境税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 |
第一节 其他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启示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与挑战 |
第二节 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成功经验及尚存问题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和挑战 |
第三节 中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建议 |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明确约束性目标的法律责任 |
二、出台能源领域基本法,同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升电网硬件水平 |
四、加大体现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
五、坚持必要的财税鼓励制度 |
六、完善公共研发制度、明确技术发展方向 |
七、扩大公众参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书籍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研究报告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一、发表论文情况 |
二、科研项目情况 |
后记 |
(7)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文献评价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电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电力监管的核心概念 |
2.1.1 规制(Regulation) |
2.1.2 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
2.1.3 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 |
2.2 电力监管的基础理论——规制理论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2.4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 电力监管的必要性 |
2.3.1 电力监管需求产生的基础 |
2.3.2 电力监管的内涵和必要性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变迁 |
3.1 中国传统电力管理体制(1949—2002年)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49—1978年) |
3.1.2 改革探索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79—1992年) |
3.1.3 改革深化时期电力管理体制变革(1993—2002年) |
3.1.4 传统电力管理体制简要小结 |
3.2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2003—2012年) |
3.2.1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主体 |
3.2.2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监管客体 |
3.2.3 现行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缺陷成因分析 |
4.1 管制机构被俘获 |
4.1.1 公共利益理论假设与实际并不完全一致 |
4.1.2 规制俘获理论阐明管制机构被俘获的诱因 |
4.2 信息不对称的制约 |
4.2.1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2.2 消费者与电力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
4.3 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 |
4.3.1 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厘清 |
4.3.2 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 |
4.4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
4.4.1 以行政命令代替法治,法律制度基础薄弱 |
4.4.2 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 |
4.5 行政垄断的弊端 |
4.5.1 行政垄断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
4.5.2 区域垄断严重分割了电力市场 |
第五章 发达国家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5.1 英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1.1 改革背景 |
5.1.2 改革内容 |
5.1.3 改革成效 |
5.1.4 经验启示 |
5.2 美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2.1 改革背景 |
5.2.2 改革内容 |
5.2.3 改革成效 |
5.2.4 经验启示 |
5.3 日本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
5.3.1 改革背景 |
5.3.2 改革内容 |
5.3.3 改革成效 |
5.3.4 经验启示 |
5.4 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和借鉴 |
5.4.1 改革的异同点 |
5.4.2 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六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设想 |
6.1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
6.1.1 改革总体目标 |
6.1.2 改革基本思路 |
6.2 调整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 |
6.2.1 电力监管机构的基本属性 |
6.2.2 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比较 |
6.2.3 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及理由 |
6.3 优化电力监管职能配置 |
6.3.1 准确界定电力监管的职能边界 |
6.3.2 理顺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
6.3.3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权 |
第七章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
7.1 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力量 |
7.1.1 继续深化国企改革,不断完善产权制度 |
7.1.2 全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资投资电力 |
7.1.3 大力推进市场建设,注重培育市场主体 |
7.2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7.2.1 尊重国情和传统,兼顾当前与长远 |
7.2.2 建立大能源部,实行统一管理 |
7.2.3 打破行政垄断,转变政府职能 |
7.3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 |
7.3.1 积极推动修订《电力法》 |
7.3.2 抓紧研究制定《能源法》 |
7.3.3 构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7.4 创新经济性监管的方式,建立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
7.4.1 消除电价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明确电价管制的目标 |
7.4.2 以大用户直购电为突破口,探索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
7.4.3 以输配电价改革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电价定价模式 |
7.5 重视社会性管制的作用,完善监管的内容体系 |
7.5.1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
7.5.2 加强普遍服务监管,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
7.5.3 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第八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A 社会用电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B 电力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附录C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课题研究 |
(8)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9)关于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信息披露的起源与发展 |
2 调度信息披露内容界定 |
3 调度信息披露的特征 |
4 调度信息披露的灵活性 |
5 调度信息披露的安全性 |
5.1 安全分区 |
5.2 防护策略 |
5.3 用户访问授权 |
6 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建设实例 |
7 结束语 |
(10)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电力行业及电力监管相关理论阐释 |
1.2.1 电力行业相关理论阐释 |
1.2.2 电力监管相关理论阐释 |
1.3 关键概念的界定及阐析 |
1.3.1 监管 |
1.3.2 体制 |
1.3.3 电力监管 |
1.4 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及评价 |
1.4.1 与"监管"有关的研究 |
1.4.2 与"电力监管"有关的研究 |
1.4.3 与"整体性治理"有关的研究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写作框架 |
1.6 相关界定及相关问题说明 |
1.6.1 相关界定 |
1.6.2 相关问题说明 |
2 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及其适用性探析 |
2.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
2.1.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 |
2.1.2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特点 |
2.2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要义及管窥 |
2.2.1 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碎片化和棘手性 |
2.2.2 整体性治理的判定标准:目标与手段相互增益 |
2.2.3 整体性治理的功能要素:信任、信息系统、责任感及预算 |
2.2.4 整体性治理的制度化条件:社会经济背景、认知或想法、利益及法律法规 |
2.3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研究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适用性分析 |
2.3.1 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
2.3.2 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研究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回眸 |
3.1 计划经济时期"政企合一"的电力管理体制:1949-1985年 |
3.1.1 电力行业的国有化 |
3.1.2 中央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 |
3.1.3 评述 |
3.2 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的电力管理体制:1985-2002年 |
3.2.1 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 |
3.2.2 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 |
3.2.3 评述 |
3.3 市场化改革取向下的电力监管体制:2002年至今 |
3.3.1 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拆分 |
3.3.2 竞价上网:建设区域电力市场 |
3.3.3 成立电监会:发挥专业监管作用 |
3.3.4 评述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审视 |
4.1 我国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现状和问题 |
4.1.1 现行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监管职能配置 |
4.1.2 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 |
4.2 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电力监管问题的审视 |
4.3 本章小结 |
5 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探索 |
5.1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整体性监管 |
5.1.1 整体性电力监管的概念 |
5.1.2 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 |
5.1.3 整体性治理下电力监管的转变要求 |
5.1.4 评述 |
5.2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整合监管信息资源 |
5.2.1 整合电力监管信息资源的总体框架 |
5.2.2 关键设备及信息接入的技术支持 |
5.2.3 整合方法 |
5.2.4 评述 |
5.3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之一: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 |
5.3.1 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整合 |
5.3.2 电力监管职能的纵向整合 |
5.3.3 社会监管力量的整合 |
5.3.4 电力监管组织机构的整合 |
5.3.5 评述 |
5.4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之二: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 |
5.4.1 协调监管内部关系 |
5.4.2 协调监管外部关系 |
5.4.3 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研究 |
5.4.4 评述 |
5.5 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5.1 国外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特点 |
5.5.2 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路径 |
5.5.3 完善我国电力监管相关政策支持 |
5.5.4 建立有效的电力监管评价体系 |
5.5.5 评述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及主要创新点 |
6.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附录 |
附录1:世界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比较 |
(一) 电力低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二) 电力中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三) 电力高度监管国家的电力监管体制 |
(四) 不同国家电力监管体制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附录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同阶段的电力管理体制 |
(一) 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1949~1978年) |
(二) 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管理体制(1979~1997年) |
(三)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型电力管理体制(1997年往后) |
附录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电力体制改革编年史 |
附录4:我国电力行业及电力监管发展大事记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相关情况 |
(一) 发表论文情况 |
(二) 参加会议、项目论证及实施情况 |
(三) 调研情况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家经贸委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及财政支持机制研究[D]. 赵鑫.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11)
- [2]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贾芳. 山东大学, 2020(10)
- [3]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风电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爽. 东北大学, 2017(02)
- [5]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D]. 王青松. 武汉大学, 2017(06)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J].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31)
- [7]规制理论下的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燕丽娜. 南京大学, 2015(01)
- [8]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9]关于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J]. 汪皓,梁寿愚,顾慧杰. 广东电力, 2012(01)
- [10]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龙生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