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孙文敏[1](2018)在《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公共部门,其一举一动莫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让公众在税收中体验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本文对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实行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目的和意义,在国内外学者对信息公开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服务型政府理念、知情权理论和税收法定原则对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展开研究。通过对我国税务执法信息公开现状中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情况的描述与介绍,通过梳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案例实证研究和对象访谈,审视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认为税务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方面有很多好的做法,但与公众的期待和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税务部门长期以来受重保密轻信息公开历史传统的影响,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加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执法信息公开中群众参与热情不高,税务部门主动公开积极性不够,不能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既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税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信息公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信息公开的质量。
毛宁仙[2](2018)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6月6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虽重申了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非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公开,却仍然延续了原条例的事后救济性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特征。而以信息为表现形式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具有特殊性,其一旦被他人所知,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恢复至最初的状态。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是赋予公民诉权,以实现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侵权预防的制度。我国引入该制度具有必要性。第一,是降低信息公开侵权潜在危险的直接要求。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数量多,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侵权损失巨大,难以挽回。第二,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制度指引的客观要求。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信息相关人的救济渠道缺失,信息相关人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提起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该两种救济途径对信息相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高;且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告知制度认定的混乱,加深了侵权危机。第三,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域外一些国家确立了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我国需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也内在地需要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以平衡公民知情权与信息相关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以下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当前该制度的法律依据还存在法律位阶较低、实体性规定不足、程序性规定缺失等问题;其次,可能面临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和行政成熟原则的质疑;再次,该诉讼制度在审判方式上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面临合法性审查与专业性判断需要、审判公开原则与秘密审查需要之间的矛盾。针对前述现状及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制度,合理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将该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其二,建立健全第三人异议处理机制。完善告知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其三,构建相关审判规则。明确诉讼中暂停执行原则;明确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及方式;确立不公开审理、公开判决的审判模式;采用适当的判决方式。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公民合法权益“全方位、无漏洞”的保护的目标。
李建人[3](2018)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文中认为1929年"大萧条"后,美国国会在传统三权分立宪法体制中的轴心地位遭遇到了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行政权的强力挑战。政府信息公开运动是国会应对此次宪法危机的自救策略。这是20世纪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兴起的根本原因。1966年《信息自由法》颁布后,美国上层社会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运动的发展方向展开了激烈的法律博弈。其中,国会发挥了正面的持续推进作用。由于人事制度的特殊原因,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案"以来,最高法院总体上持保守主义立场。在行政机关内部,情报机关坚决抵制政府信息公开运动,总统代表的联邦政府则呈现出表里不一的"两面性"特点。
钱高群[4](2016)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态势,涉及的领域也逐步从最初的房地、规划领域,拓展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绿化、环境等多个行政领域,涉及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内部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复、与公民自身权利(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各项信息等等,种类十分繁杂被诉领域趋于集中,起诉主体相对单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益深入、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新情况和新类型一一涌现。如有的案件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及此类信息的定性等新难问题,有的案件涉及对“三安全一稳定”此类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申请内容明确但定性错误、申请内容明确但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不明确未依正法要求补、申请人补正后答复不当。对公开义务主体的认定:错误判断公开职责权限。错误告知公开义务主体。对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信息的处理:部分信息为商业秘密而未加区分处理、错误判断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对特别规定不予的信息的理解。申请内容明确但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不明确未依正法要求补。因此,我们急需对政府诉讼条件这个命题进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基础条件。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理解、成熟原则和起诉期限、行政先行处理等;2、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主要包括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②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③受案范围的否定式排除;3、政府信息公开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适格、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适格。5、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只有将上述要素搞清楚,并且做到不断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也使政府工作更加的规范、透明。
刁爽[5](2011)在《反信息公开诉讼研究》文中提出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首要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的保障,但权利行使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至少应该不以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为实现条件。与此同时,信息公开也是一柄双刃剑。实践中,政府部门由于行政主体地位会掌握到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将这些信息向申请人或者公众公开,无疑会给第三方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有些商业组织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向行政机关申请其他商业竞争对手的信息,美国《情报自由法》实施二十多年的结果表明,向行政机关要求信息最多的人,不是新闻界或学术界,而是企业界,例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每年收到三万多件要求提供文件的请求,其中85%是某一企业要求得到其他企业的报告。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才刚刚开始实行,许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但是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如果不针对这种情况赋予信息相关的第三方法定的救济途径,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无疑会产生诸多纠纷与矛盾,我们应该防微杜渐,在制度开始实施之时就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第三方的权利保护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2《条例》的专家建议稿曾经规定了第三方的诉权:“第三人与申请人一样,享有本条例第五章所规定的获得各种救济的权利。”但公布稿没有作这样的规定。3这也许是考虑到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传统行政诉讼带来较大挑战,而这种赋予第三人反对信息公开的诉权,在现在行政诉讼体制下更是难以规范和实施。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对信息公开涉及的第三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反信息公开诉讼不仅对保护信息公开中第三方的权益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作为行政给付诉讼以及预防性诉讼的一种,对拓展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在前两章阐述反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的基础上,第三章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规则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首要的是对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介绍美国等国家支持原告提起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依据之后,又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入手,对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导入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制度、起诉制度等的构建进行阐释,重点阐述了起诉时间的重要性。第四章介绍了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规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论述建立预先禁止公开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规定,提出了在当前立法体系下的解决路径;第二是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角度,详细介绍了诉讼的审查内容与标准;第三是说明该诉讼必要的不公开审理和单方审理的特点;第四是从被告和原告两方面,阐述了该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最后,通过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反信息公开诉讼可以适用的判决方式。?
涂四溢[6](2010)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文中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黄维[7](2009)在《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为主题,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重点进行了介绍,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其制度特点,并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得到了如下有益的启示: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良好衔接,注重隐私权法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协调,信息公开诉讼中特殊规则的存在,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柯润菲[8](2009)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文中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以行政法规形式增加了一项政府义务,即信息公开.这既是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大举措,也是现代民主社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步骤."有权利必有救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救济规定,信息公开诉讼必将成为新的行政诉讼类型。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较其他西方国家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结合美国《情报自由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湛中乐,苏宇[9](2009)在《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要点。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得到妥善界定。本文逐一分析了以上排除范围,指出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维护信息公开问题上价值权衡的均衡状态,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柯润菲[10](2009)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文中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了一项政府义务,即信息公开。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必将成为一种新的行政诉讼类型。它相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而言,在多方面都独具特点,而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较其他西方国家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结合美国《情报自由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与选题背景 |
1.1.1 研究对象 |
1.1.2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服务型政府相关概念与理念 |
2.2 知情权理论 |
2.3 税收法定原则 |
第3章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现状 |
3.1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
3.1.1 制度文件的出台与发布 |
3.1.2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3.2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信息公开情况 |
3.2.1 公开权力责任清单 |
3.2.2 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
3.2.3 公开税收执法依据 |
3.2.4 试点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
3.2.5 纳税服务公开 |
3.2.6 纳税信用公开 |
3.3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形式 |
3.4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 |
第4章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美国相关经验借鉴 |
4.1 税务执法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4.1.1 主动公开不充分 |
4.1.2 依申请公开阻力重重 |
4.1.3 公开内容便利度不足 |
4.1.4 信息公开答复不规范 |
4.1.5 案件办理透明度不高 |
4.1.6 监督制度弱化 |
4.2 原因分析 |
4.2.1 重保密轻公开的传统观念深重 |
4.2.2 人员素质有待增强 |
4.2.3 法律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
4.2.4 信息公开动力不足 |
4.2.5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
4.3 美国税务信息公开制度及经验借鉴 |
4.3.1 美国税务公开的依据和方式 |
4.3.2 美国信息公开法律的特点及内容 |
第5章 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
5.1 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
5.2 明晰标准,压缩裁量空间 |
5.3 坚持便民原则 |
5.4 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访谈提纲一(适用于公众) |
附录B 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访谈提纲二(适用于工作人员) |
附录C 访谈对象情况 |
致谢 |
(2)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概述 |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概念 |
1.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内涵 |
2.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外延界定 |
3.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启动条件 |
(二)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点 |
1.法益受到损害的紧迫性 |
2.公民权利的冲突性 |
3.诉讼目的的防御性 |
4.信息公开行为的暂停执行性 |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
(一)降低侵权潜在危险的直接要求 |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量多 |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权损失大 |
3.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权损害影响大 |
(二)司法实践急需相关法律制度指引的客观要求 |
1.预防性救济渠道的缺失 |
2.现有渠道举证责任繁重 |
3.告知制度认定乱象的危机 |
(三)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 |
1.域外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借鉴 |
2.我国信息相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
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需要 |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困境 |
(一)法律依据的问题 |
1.法律规定位阶较低 |
2.授权性规定不足 |
3.程序性规定缺失 |
(二)相关理论依据的质疑 |
1.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的冲突 |
2.与行政成熟原则的龃龉 |
(三)与行政诉讼传统审查方式和审判模式的矛盾 |
1.合法性审查原则与专业性判断的矛盾 |
2.审判公开原则与秘密审查的矛盾 |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实体法律 |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 |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异议处理机制 |
1.完善第三人告知制度 |
2.引入第三人听证制度 |
(三)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审判规则 |
1.明确诉讼中信息公开暂时停止执行原则 |
2.明确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及其方式 |
3.确立不公开审理、公开判决的审判模式 |
4.采用适当的判决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根源探究 |
二、国会助推政府信息公开运动的法律努力 |
(一) 国会立法的持续努力 |
(二) 国会议员的身体力行 |
(三) 国会立法的难题与挑战 |
三、最高法院:从自由精神到保守主义的转变 |
(一) 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自由主义精神的巅峰 |
(二) 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案”:保守主义路线的开端 |
(三) 最高法院保守主义立场的成因 |
(四) 从伯格到罗伯茨:最高法院保守主义立场的最新趋势 |
四、行政机关的抵制和反制策略 |
(一) 情报机关的顽固立场 |
(二) 联邦政府的保守本质 |
五、结语 |
(4)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概述 |
(一)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含义 |
(二)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理论基础 |
(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内容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前置条件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条件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条件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条件完善建议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完善建议 |
四、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完善建议 |
五、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完善建议 |
六、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定及不足 |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善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反信息公开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反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
一、反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 |
(一) 个人信息的保护 |
(二) 商业秘密的保护 |
二、我国引入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意义 |
(一) 拓展我国行政诉讼类型 |
(二) 完善权利保护方式 |
(三) 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
第二章 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性质与发展现状 |
一、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性质 |
(一) 属于一般给付诉讼 |
(二) 属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
二、反信息公开诉讼发展现状 |
(一) 外国反信息公开诉讼发展情况 |
(二) 我国反信息公开诉讼发展情况 |
第三章 反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规则 |
一、起诉的法律依据 |
(一) 外国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依据 |
(二) 我国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依据 |
二、起诉当事人 |
(一) 原告 |
(二) 被告 |
(三) 第三人 |
三、起诉时间 |
(一) 起诉时机的重要性 |
(二) 行政法“成熟原则”的约束 |
(三) 起诉时间的确立 |
第四章 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规则 |
一、预先禁止公开 |
(一) 暂时性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 |
(二) 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局限 |
(三) 反信息公开诉讼中预先禁止公开制度 |
二、审查形式及标准 |
(一) 法律审 |
(二) 事实审 |
三、不公开审理及单方审理 |
(一) 不公开审理 |
(二) 单方审理 |
四、举证责任 |
(一) 被告举证责任 |
(二) 原告举证责任 |
五、判决类型 |
(一) 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 |
(二) 反信息公开诉讼可适用的判决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主政治与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
(一)作为法定权利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
(二)民主政治与获得政府信息权 |
二、从历史的观念再论民主政治与政府信息公开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是立足于个体权利的保护 |
四、依法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 |
(一)防止行政腐败是附属于强化民主政治的附属目标 |
(二)服务行政不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价值追求 |
五、以民主价值审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一)对于应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的严格限制 |
(二)对申请获得政府信息所设置的高门槛 |
(三)司法救济机制的缺失 |
六、结语 |
(7)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二、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主要制度 |
(一) 情报自由法的诉讼 |
1、管辖法院 |
2、救济原则 |
3、原告资格 |
4、司法审查范围 |
5、审查制度 |
6、判决形式 |
(二) 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 |
1、司法审查范围 |
2、预先禁止令和确认判决 |
三、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启示 |
(一) 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良好衔接 |
(二) 注重隐私权法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协调 |
(三) 信息公开诉讼中特殊规则的存在 |
(四) 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
(8)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理论 |
(一)诉讼类型 |
(二)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与行政复议前置规则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主体 |
(一)原告资格 |
(二)被告 |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方式 |
(一)审查方式, |
(二)举证责任 |
结语 |
(10)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理论 |
(一) 诉讼类型 |
(二) 行政信息公开诉讼与行政复议前置规则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主体 |
(一) 原告资格 |
(二) 被告资格 |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方式 |
(一) 审查方式 |
(二) 举证责任 |
结语 |
四、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 孙文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7)
- [2]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D]. 毛宁仙. 江苏师范大学, 2018(12)
- [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J]. 李建人.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 [4]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D]. 钱高群. 广西师范大学, 2016(12)
- [5]反信息公开诉讼研究[D]. 刁爽.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J]. 涂四溢. 行政法学研究, 2010(01)
- [7]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及启示[J]. 黄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05)
- [8]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J]. 柯润菲.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03)
- [9]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A]. 湛中乐,苏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 2009
- [10]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J]. 柯润菲. 宜宾学院学报, 2009(04)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 商业秘密保护论文; 信息公开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