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赵梦遐,沈杰,毛志海,贺盛亮[1](2021)在《《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文中研究指明目的:解读《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业界和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方法:简述《通知》出台背景和内容,以及相应的省级差异化配备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实施中存在的难点,提出相关建议。结果与结论:《通知》主要内容有坚持执业药师政策,稳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细化落实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多个省份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具体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差异化配备政策,主要分为4种方案,笔者认为山东、广东实行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办法最为科学。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差异化配备卫生(药)系列职称药师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但缺点是不能如管理执业药师一样做到精准注册把控,易产生政策缝隙,导致继"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之后"卫生(药)系列职称药师‘挂证’现象"出现。建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尝试分级管理差异化配备方案;借鉴广东省关于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经验,开发相关平台统一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信息;并加强与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沟通联动和人员信息甄别互推机制,共同解决执业药师素质的核心瓶颈问题。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021)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ZJDC68-2020-0007绍市监管药通[2020]13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绍食药监发[2013]13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宋丽娜[3](2020)在《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文中指出药品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安全合理用药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国现阶段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滥用或误用处方药而危及生命健康的事件随处可见,因此,在现阶段国情下研究药品零售行业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研究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为例,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通过对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进行解释剖析,阐明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内涵,并运用市场失灵理论、寻租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说明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重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基层药品监管经验和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概况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等问题,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为例,从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零售药店监管情况、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等实际情况为切入点,分析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及启示启发作用。并对欧美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执业药师作用发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找到共同点和优势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借鉴作用。在分析荣成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借鉴国外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几点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贾夏怡[4](2020)在《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文中认为《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第一责任人,这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患者发生ADR时救济赔偿问题有源可溯。本文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我国五个省市MAH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采用问卷调查法、关键人物访谈法、扎根理论及经济统计学原理,构建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国外文献研究表明当前国外ADR损害救济主要有四种类型:保险救济、基金救济、基金联合保险救济、一般税收救济。国内外文献研究表明我国ADR损害救济可参考保险救济、基金救济或基金联合保险救济。实地调查了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共五个省市MAH试点及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通过对上海市、江苏省及广东省现有保险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药品保险现状,指出ADR保险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引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的必要性。采用课题组自行设计的《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及影响因素分析》问卷进行调查并通过专家论证,分别对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共调查640家单位,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17家,医疗机构200家,药品经营企业223家。发放问卷640份,有效问卷559份,问卷有效率87.3%。问卷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通过文献研究及专家审议形成调查表;第二阶段进行预调研,用以评估问卷信度与问卷效度;第三阶段全面发放问卷,收集数据并使用SPSS24.0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单因素X2检验和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调查对象中87.1%赞同在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76.0%倾向于选择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药企ADR专员对MAH制度中涉及ADR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医疗机构人员工作年限和医疗机构人员对ADR的认知水平是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对28位专家的“情景带入”式半结构性访谈,应用扎根理论对访谈质性资料进行分析,推导出MAH制度下ADR损害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受访专家中23位(82.1%)认可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综上,MAH制度下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本文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设计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模型从保险类型设置、投保等级划分和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三方面进行设计。(1)险种类型设置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险,参保对象为全体MAH(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作为MAH可初步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若赔付力不足,强制其购买ADR损害责任险)。商业保险设置为药品质量综合责任保险、药物临床实验责任险、药品召回保险、冷链运输险及错误与疏漏责任险,由不同MAH自行选择险种。(2)投保等级按药品类别经三个流程进行划分。第一步区分MAH持有的药品品种属于创新药还是仿制药;第二步考虑MAH持有的药品给药途径属于肠外注射还是肠内给药;第三步按西药与中药进行区分。(3)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补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药品说明书中提及的ADR,但后果严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性补偿。第二类为赔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ADR(轻微伤害不构成索赔基础),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
张建平[5](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杨杰锋[6](2020)在《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药品产业也不断壮大,产业链条得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无论是药品种类还是药品数量,都实现了飞速增长。与此同时药品监管任务也日益艰巨,“毒胶囊”、“毒疫苗”等接踵而来的药品安全事件都凸显出我国地方政府药品监管能力的不足。虽然我国在行政体制上每五年都会对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机构改革,但在药品监管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单纯依靠行政体制改革已经难以满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执行落实到位的“最后一公里”1,对构建全面完善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2至关重要。本文以一名在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视角,研究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要素组成和改革问题,对当前的地方药品监管模式查找不足,寻找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出路,对构建完备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上下求索。本文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分析现阶段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问题和背后的原因,具体可以从四个体系来进行分析。在药品监管行政体系方面,存在监管机构改革多年来频繁变动、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和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等问题;在技术支撑体系方面,存在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不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受重视和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落后等问题;在人力资源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和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在信用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和社会共治、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法,列举西方国家和我国部分县区的药品监管体系在行政机构、技术支撑、人力资源和信用体系等几个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比当前我国改革普遍滞后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差距,把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在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方面,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第一,在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方面,提出:⑴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⑵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⑶转变药品监管方式;⑷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第二,在技术支撑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⑵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智慧监管。第三,在人才战略方面,提出:⑴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⑵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⑶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第四,在信用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构建药品信用体系多元化监管主体;⑵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⑶完善信用奖惩制度。
魏煜鑫[7](2020)在《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神农尝百草”及《本草纲目》的诞生到现如今疫苗的开发运用,药业的发展映射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药品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为人类祛病延寿带来了福祉。但是,医药科技的日益发达也不尽然是积极效应,有人在救死扶伤,也有人在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不同阶段实施了涉及药品安全的各种危害行为,包括涉药犯罪。涉药犯罪的存在,必然引起刑事责任问题。讨论涉药犯罪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把握涉药犯罪。认清和分析不同阶段的涉药犯罪行为,是研究刑事责任问题的前提。同时,药品监管贯穿药品供应链全过程,事关药品安全,严重的渎职行为理当属于涉药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从宏观来看,上述各个方面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都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引,涉药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无可回避,而且是需要首先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刑事政策是国家为有效同犯罪活动作斗争所指明的方向。刑事政策可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前者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后者是基本刑事政策在特定犯罪问题的具体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在不同领域的犯罪中有不同选择,或宽或严。针对涉药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四个最严”,奠定了“从严”的涉药犯罪专门刑事政策。药品的研究与开发是成药存在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关系到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药品的研发包括新药的立项、新药的临床试验以及新药注册三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药品研发中的违规立项、擅自进行人体试验、弄虚作假获取药品审批等行为还时有发生。对药品研发阶段的严重违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疏于追究,不仅没有专门罪名,而且也无适当相关罪名可供适用,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也不符合针对涉药危害行为的应有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非法进行医学研发罪”。对于擅自进行药品人体试验导致伤亡、重伤的行为,对于药品人体试实验中过失导致伤亡、重伤的行为,可分别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药品生产是制造药品的过程,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药品生产阶段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的正是药品质量,主要表现为生产假药、劣药。对此,我国刑法设有专门罪名予以规制。生产假药罪与生产劣药罪的条文在表述上虽有类似但又有所区别。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药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说明,如何认定提供有毒、有害药品原料的行为成了一个问题。对此,笔者建议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思路去解决。其他涉及药品生产活动的罪名有生产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分析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厘清一罪与数罪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销售是药品生产者向医院、药房以及个人出售药品、实现流通的过程,是最终将药品用于患者的必要阶段。对这个阶段存在的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刑法有专门罪名。对此,司法上需要准确把握与适用。虽然刑法没有针对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专有罪名,但有些违规买卖药品行为,例如,未获得资质从事药品销售行为,违规销售管制类药品,为了推销药品对医务人员行贿,为了抢占药品市场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会触犯非法经营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虚假广告罪等,对上述罪名需要具体分析。对于走私药品的犯罪,刑法无专有罪名,基于从严的涉药犯罪刑事政策,建议增设“走私药品罪”。药品的使用是药品用于治疗伤病患者的过程。规范而恰当地使用药品才能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医疗主体和非医疗主体不负责任非法用药的情形。医疗主体利用处方权滥用或乱用药品,医务工作者违反刑事“注意义务”误用药品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可适用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无专有罪名,笔者建议增设“医疗主体非法使用药品罪”。药品监管涵盖研发到使用的全过程。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药品监管渎职的专有罪名,考虑到“药品安全”同“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建议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罪。
于翠婷[8](2019)在《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文中指出目的:本研究旨在全面明晰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发展现状,探析日本社会药房的发展概况和药学服务能力水平。从立法、药房发展、人员配备、药学服务、公众认知度等五个维度对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厘清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借鉴日本理论基础和成熟的实践经验,探索提高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有效举措和建议。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相关前沿研究进行归纳与梳理;收集我国与日本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统计数据,并分别对中日社会药房发展、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分析;运用问卷调查法对江苏省四家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公众认知情况展开调查;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中日两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对比分析;采用知情人访谈法探索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的对策建议。结果: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已初具规模,但由于法规体系及药房监管体系不健全;药学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水平不足;药学服务标准及规范缺失;公众对药师及药学服务的认知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开展能力和水平。结论:通过与日本社会药房发展进行比较,发现我国社会药房在立法、管理、人员、服务、公众认知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导致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远不如日本。因此,建议国家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明确药学服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公众认知度。
冉语涵[9](2019)在《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时代表征和生活特质,网络购物更是近年来热度居高不下的新型生活方式,互联网各个领域都成为了各行业先驱者们的争夺之地。在药品零售领域,互联网先天具有的隐蔽性、变动性结合药品的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药品这个领域存在很多监管真空,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药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是政府必须严加监管的领域,而互联网药品零售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中间环节有可能因欠缺必要的政府监管而导致乱象丛生,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药品零售进行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并针对现实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管,填补监管真空。笔者在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网络购物专题报告中发现: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涉诉的几率很高,在网络购物中达到了95.3%的比例,其中药品涉诉达到了27.22%1,可以看出由于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在互联网药品领域,消费者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但也暴露出该领域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起步较晚,发展却十分迅速。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到准入、药品信息、药品经营范围等领域,但目前互联网药品领域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药品零售领域的现实层面的考察,从公开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案件、新闻报道入手,以理论困境的研究为基础,对于目前在互联网药品零售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通过从亟待解决的法律规定、监管制度、责任追究、社会共治、消费者保护这几个方面对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主要从案例入手找到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缺陷,结合理论知识和国外实践,探索得出解决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建议。第一部分为分析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和研究,考察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执法和司法现状,结合对现行法律规制制度的梳理,挖掘、剖析互联网药品零售领域的实践与问题。第二部分为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困境分析。通过对于医药行业公益性和销售行为商业性以及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的药品专业性和互联网便利性来分析该领域的理论困境,并且总结出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对美国和德国在互联网药品法律规制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提炼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关键法律节点和制度经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研究的建议。该部分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体系的重构、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建全社会共治、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鲁晓雪[10](2018)在《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药流通领域的行政监管问题是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政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在医药流通领域加强制度化监管成为必然发展趋势,这也是我国政府优化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方面。药品零售行业作为我国医药流通产业的主体构成部分之一,对其加强制度性监管,成为提高我国医药行业合规化管理水平的突出要点。但是,我国医疗产业化的程度发展较低,药品流通中的监管技术和监管制度还存在不健全性,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监管以及用药安全等问题的管理程度相对较低。与此同时,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体制,药品流通涉及到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公立医院、药品零售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企业主体同样与药品零售直接相关。在我国医保制度的逐步发展下,药品零售与医保建立了直接相关性,更使得我当前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进行监管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据此,本文结合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的具体发展现状,通过阐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演进历程,对GSP认证制度等加以分析,介绍零售药品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内容等具体问题,从处方药监管困境、医保滥用问题、监管技术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出发,对应提高药品零售监管的法制化水平、提高医保购药监管水平、提高监管认证技术执行程度、优化药品零售监管技术环境、建立药品零售多主体联合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及对策。保障黑龙江省行政监管部门可对省内的药品零售行业进行健全的制度性行政监管,提高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程度。从药品流通行业入手,规范医疗管理产业,保障黑龙江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此作为完善黑龙江省乃至全国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的举措和尝试。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通知》出台背景 |
2《通知》的主要内容 |
2.1 执业药师的角色定位 |
2.2 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类别 |
2.3 执业药师配备目的和要求 |
2.4 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
3 省级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差异化配备政策现状 |
4 实施差异化配备政策存在的难点 |
4.1 在制度设计和资格准入方面的比较 |
4.2 管理主体方面的比较 |
4.3 管理模式方面的比较 |
4.4 继续教育方面的比较 |
5 建议 |
(3)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 处方药销售监管理论分析 |
1.1 概念界定 |
1.1.1 相关概念 |
1.1.2 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内涵 |
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市场失灵理论 |
1.2.2 寻租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2 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2.1 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 |
2.1.1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 |
2.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点 |
2.1.3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 |
2.2 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2.2.1 监管机构目标多元化 |
2.2.2 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畅 |
2.2.3 监管力量专业性不足 |
2.2.4 监管主体单一 |
2.3 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 |
2.3.1 处方来源监管缺位 |
2.3.2 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监管缺位 |
3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启示 |
3.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1.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 |
3.1.2 荣成市零售药店监管情况 |
3.1.3 荣成市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 |
3.2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启示启发 |
4 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经验总结和借鉴 |
4.1 健全的药品监管体制经验 |
4.2 完善的药品法律体系经验 |
4.3 注重执业药师作业发挥经验 |
5 完善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1.1 细化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出台缺位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
5.1.3 规范处方药销售监管处罚自由裁量权 |
5.2 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 |
5.2.1 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
5.2.2 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
5.2.3 提升执法队伍能力专业性 |
5.2.4 构建多元处方药销售监管主体 |
5.3 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 |
5.3.1 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监管制度 |
5.3.2 推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3.1 MAH研究现状 |
1.3.2 ADR研究现状 |
1.3.3 ADR损害救济体系研究现状 |
1.4 国外研究现状 |
1.4.1 美国采取保险与信托基金结合的救济模式 |
1.4.2 德国采取保险救济模式 |
1.4.3 日本采取救济基金制度 |
1.4.4 瑞典采取集团保险制救济模式 |
1.4.5 新西兰采取一般税收救济模式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技术路线 |
1.8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五个MAH试点省市及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2.1 MAH试点省市情况总结 |
2.2 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2.2.1 太平洋保险及安达保险公司关于MAH制度的药品保险 |
2.2.2 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保险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问卷调查 |
3.1 调查对象 |
3.2 问卷内容及回收情况 |
3.3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3.4 统计方法 |
3.5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3.6 变量的X2检验分析 |
3.7 变量的多元Logistic分析 |
3.8 调查对象对我国ADR损害救济现状及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3.9 本章小结 |
3.9.1 药品生产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2 医疗机构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3 药品经营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3.9.4 多元Logistic分析结果在ADR损害救济模型构建中的作用 |
3.9.5 调查对象对MAH制度下我国ADR损害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关键人物访谈分析 |
4.1 访谈提纲设计 |
4.1.1 访谈背景 |
4.1.2 访谈目的 |
4.1.3 访谈层次及题目设计 |
4.2 访谈对象选取 |
4.3 访谈资料分析 |
4.3.1 开放性编码 |
4.3.2 主轴编码 |
4.3.3 选择性编码 |
4.3.4 理论的饱和度检验 |
4.4 访谈结果讨论 |
4.4.1 当前我国ADR损害救济的不足之处 |
4.4.2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方式选择 |
4.4.3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核心因素 |
4.4.4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的切入点 |
4.4.5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构建 |
5.1 理论模型及模型解释 |
5.1.1 模型研究方向 |
5.1.2 险种类型设置 |
5.1.3 投保等级划分 |
5.1.4 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 |
5.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 |
5.2.1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条件 |
5.2.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性 |
5.2.3 ADR损害责任险的对象选择 |
5.2.4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适当性及有效性分析 |
5.2.5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制度制约与模式选择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家论证模型及政策建议 |
6.1 专家论证模型 |
6.2 政策建议 |
6.2.1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保单设定的细节建议 |
6.2.2 建议采取多主体共同保险方式以优化责任追溯 |
6.2.3 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 |
6.2.4 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资金构成及资金管理 |
6.2.5 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与MAH等多方协作,从药品全生命周期对ADR进行风险防控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 |
7.4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药品生产企业问卷 |
附录2 :医疗机构问卷 |
附录3 :药品经营企业问卷 |
附录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5 :医疗机构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6 :高校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7 :保险公司访谈提纲 |
附录8 :律师访谈提纲 |
附录9 :MAH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药品 |
2.1.2 处方药 |
2.1.3 执业药师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2.2 支撑理论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案例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药品监管体系概况 |
一、药品安全、药品监管体系的概况 |
(一)药品安全 |
(二)药品监管体系 |
二、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纵向分类 |
(一)国家级监管体系 |
(二)省级监管体系 |
(三)地市级监管体系 |
(四)县区级监管体系 |
(五)乡镇级监管体系 |
三、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横向分类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体系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 |
第二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在大部制改革之前的状况 |
(二)大部制改革对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影响 |
二、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现状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现状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现状 |
第三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机构改革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改革反复轮回 |
(二)药品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 |
(三)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问题 |
(一)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观念落后 |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被重视 |
(三)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 |
(二)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相对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 |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 |
(三)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仍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地方药品监管经验借鉴 |
一、欧美国家等 |
(一)美国FDA监管体系 |
(二)加拿大药品监管经验 |
(三)英国药品监管模式 |
二、国内其他地方 |
(一)青岛市黄岛区改革模式 |
(二)广州市天河区“积分制”信用量化监管模式 |
(三)辽宁省抚顺县行业协会模式 |
(四)台州市椒江区“强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模式 |
第五章 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 |
(一)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 |
(二)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 |
(三)转变药品监管方式 |
(四)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 |
二、改革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一)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 |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三)利用信息技术真正实现药品智慧监管 |
三、实施药品监管人才战略 |
(一)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 |
(二)合理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 |
(三)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改革 |
(一)多元化监管主体 |
(二)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 |
(三)完善药品信用奖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涉药危害行为 |
二、涉药犯罪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涉药犯罪与刑事政策 |
第一节 涉药犯罪的刑事政策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
二、我国涉药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
第二节 我国涉药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 |
一、观念层面的贯彻 |
二、立法层面的贯彻 |
三、司法层面的贯彻 |
四、行刑层面的贯彻 |
第二章 药品研发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药品研发中的违规行为 |
一、药品研发活动的监管规范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刑法适用 |
一、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非法行医罪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侵犯人身的犯罪 |
三、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三节 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专门罪名 |
一、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刑法空缺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入罪根据 |
三、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入罪构想 |
第三章 药品生产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生产假药的刑事责任 |
一、生产假药罪中的“假药” |
二、生产假药罪中的“生产” |
三、生产假药罪中的“情节” |
第二节 生产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生产劣药罪的故意 |
二、生产劣药罪的主体 |
三、生产劣药罪的结果 |
第三节 涉及药品生产的其他罪名 |
一、药品生产与生产伪劣产品罪 |
二、药品生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药品生产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四章 药品销售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类型 |
二、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主体 |
第二节 违规买卖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刑法适用 |
二、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专门规制 |
第三节 虚假药品广告的刑事责任 |
一、虚假药品广告的认定 |
二、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域外对虚假药品广告规制的启发 |
第五章 药品使用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医疗主体滥用、误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医疗主体滥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二、医疗主体误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 |
二、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制 |
第三节 非医疗主体非法使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非医疗主体的认定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第六章 药品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刑法适用 |
一、药品监管渎职与滥用职权罪 |
二、药品监管渎职与玩忽职守罪 |
第二节 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专门规制 |
一、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名的根据 |
二、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名的方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药房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 |
1.1.2 药学服务是促进社会药房健康发展的核心与关键 |
1.1.3 提升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研究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会药房 |
2.1.2 执业药师 |
2.1.3 药学服务 |
2.1.4 药学服务能力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2 国外研究现状 |
2.2.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
3.1 社会药房相关法律制度 |
3.2 社会药房发展现状 |
3.2.1 数量变化情况 |
3.2.2 药房分类情况 |
3.2.3 药品销售情况 |
3.3 人员发展现状 |
3.3.1 基本情况 |
3.3.2 教育情况 |
3.4 药学服务现状 |
3.4.1 药学服务标准与流程 |
3.4.2 药学服务开展现状 |
3.5 公众认知度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概况探析 |
4.1 药局法律制度现状 |
4.2 药局发展现状 |
4.2.1 数量变化情况 |
4.2.2 药房分类情况 |
4.2.3 药品销售情况 |
4.3 人员发展现状 |
4.3.1 基本情况 |
4.3.2 教育情况 |
4.4 药学服务现状 |
4.4.1 药学服务标准与流程 |
4.4.2 药学服务开展现状 |
4.5 公众认知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日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发展比较分析 |
5.1 法律制度比较 |
5.2 药房发展比较 |
5.3 人员配备比较 |
5.3.1 药师配备情况比较 |
5.3.2 药学教育概况比较 |
5.4 服务模式比较 |
5.5 公众认知度比较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 |
6.1 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 |
6.2 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 |
6.3 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 |
6.4 明确药学服务规范与流程 |
6.5 提高公众认知度 |
第七章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创新之处 |
7.3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1:《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药房人员) |
附录2:《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消费者)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研究内容和逻辑结构 |
0.4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文献综述 |
0.4.1 国内关于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0.4.2 国外关于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0.4.3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文献评述 |
0.5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及不足 |
0.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5.2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1.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分析 |
1.1 互联网药品零售相关概念界定 |
1.2 互联网药品零售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现状考察 |
1.3.1 现行法律法规 |
1.3.2 监管执行情况 |
1.3.3 司法判决情况 |
2.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困境 |
2.1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理论困境 |
2.1.1 医药公益性与销售商业性 |
2.1.2 药品专业性与互联网便利性 |
2.2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2.2.1 “互联网+”对传统医药市场的冲击 |
2.2.2 法律法规不完善 |
2.2.3 监管制度不匹配 |
2.2.4 责任制度和处罚机制不到位 |
2.2.5 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保护制度 |
3.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域外研究及启示 |
3.1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域外研究 |
3.1.1 美国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 |
3.1.2 德国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 |
3.2 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3.2.1 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 |
3.2.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3.2.3 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互动 |
4.完善互联网药品零售法律规制的建议 |
4.1 完善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法规体系 |
4.1.1 完善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定 |
4.1.2 完善互联网药品零售的相关配套制度 |
4.2 重构互联网药品零售的监管体系 |
4.2.1 明确监管主体权限划分与协调 |
4.2.2 加强监管措施创新 |
4.3 完善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 |
4.3.1 明确法律责任追究主体 |
4.3.2 明确法律责任承担性质及承担形式 |
4.3.3 增加行政处罚形式及加大处罚力度 |
4.4 促进互联网药品零售的社会共治 |
4.4.1 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4.4.2 完善消费者举报奖励机制 |
4.5 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建设 |
4.5.1 建立药品安全沟通渠道 |
4.5.2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 |
4.5.3 建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赔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现状 |
2.1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概况 |
2.1.1 药品零售的概念解释 |
2.1.2 药品零售行业运作模式 |
2.1.3 药品零售行业发展情况 |
2.2 药品零售监管原因及必要性 |
2.2.1 药品零售产业规模持续扩张 |
2.2.2 药品零售业趋利化影响市场规范发展 |
2.2.3 药品零售纠纷投诉问题丛生 |
2.2.4 药品零售产业特殊性及政府责任的必然 |
2.3 药品零售监管的框架和依据 |
2.3.1 药品零售监管的概念 |
2.3.2 药品零售监管的法律依据 |
2.3.3 ADR监测制度 |
2.3.4 GSP认证制度 |
2.4 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状况 |
2.4.1 现行药品零售行业监管机制 |
2.4.2 监管部门 |
2.4.3 监管内容 |
2.4.4 监管方法 |
2.4.5 监管效果及影响因素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
3.1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3.1.1 药品走票违规事件多 |
3.1.2 乱用医保问题层出不穷 |
3.1.3 GSP认证制度流于形式 |
3.1.4 对监管技术发展不重视 |
3.1.5 缺乏社会公众有效监督 |
3.2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政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
3.2.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3.2.2 医保行政监管制度欠缺 |
3.2.3 监管认证技术执行程度低 |
3.2.4 缺乏监管技术发展环境 |
3.2.5 多主体联合监管较薄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改进策略研究 |
4.1 提高药品零售监管的法制化水平 |
4.1.1 收紧药品零售监管立法口径 |
4.1.2 扩大监管部门法制化监管权限 |
4.1.3 提高药品违规零售的查处力度 |
4.1.4 对GSP认证制度的地位加以确认 |
4.2 提高医保购药监管水平 |
4.2.1 严格化医保使用方式 |
4.2.2 提高药物目录核准水平 |
4.2.3 加强对零售单位抽查力度 |
4.2.4 建立医保药品购药规范 |
4.3 提高监管认证技术执行程度 |
4.3.1 严格化GSP认证制度 |
4.3.2 建立GSP认证反馈机制 |
4.3.3 多种药品认证制度并行 |
4.4 优化药品零售监管技术环境 |
4.4.1 落实网络化即时监管 |
4.4.2 建构医疗机构联合监管机制 |
4.4.3 提高监管技术以缩短周期 |
4.5 药品零售多主体联合监管机制 |
4.5.1 宣传动员社会公众广泛监督 |
4.5.2 建构沟通反馈平台 |
4.5.3 提高跟踪反馈效率 |
4.5.4 落实公告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J]. 赵梦遐,沈杰,毛志海,贺盛亮. 中国药房, 2021(11)
- [2]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J].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1)
- [3]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D]. 宋丽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4]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D]. 贾夏怡. 广东药科大学, 2020(01)
- [5]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D]. 张建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D]. 杨杰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魏煜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中日比较视域下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研究[D]. 于翠婷.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9(08)
- [9]互联网药品零售的法律规制研究[D]. 冉语涵.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D]. 鲁晓雪.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