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金怡[1](2021)在《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文中提出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清末紫阳司法档案,约277卷1900余例案件,时间跨度自1863——1911年,其内容记载的大多为田土讼案,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司法文书,为客观全面研究清末紫阳田土纠纷案件提供了基础素材。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是目前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对紫阳档案来讲,研究的意义也同等重要。紫阳位于陕西南部秦岭大巴山区,档案的区域特征明显,而且档案中记载的数量居多的田土案件,在目前发现的档案中并不多见。土地交易是传统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紫阳档案的研究可以折射出清末陕南经济社会人口的一些新变化,而最重要的,在整理分析档案资料、归纳总结田土讼案解决的手段及类型的基础之上,可以深化对清代民法、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某些认识。寻找新的方向,提出新的问题,是研究紫阳档案的深远意义。基于对新资料的研究,仍然必须立足于传统的学科研究路径之上。本文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基于法律史的学科框架,并依托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辅佐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对紫阳档案展开研究。因为诉讼本身是人的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两造及官府,同属于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之下的个体,他们形成的诉讼意识及诉讼行为,除了微弱的个体差异之外,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社会背景的色彩,基于此,传世文献例如律典、官箴书、地方志、习惯调查等,对研究田土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紫阳档案记载的田土讼案,具体来讲包括原告状词、被告呈词、官府批词、官府差票、两造及第三人的供词、官府判词及两造的具结状等。契约做为田土交易的物证,档案中也常常可见。这些司法文书完整的构成了一件田土纠纷诉讼过程的形式要件。从司法文书的整理研究可以看出,田土纠纷的解决也仍以审理、官府批示调处、主动调处等作为常见方式。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审断,以官府裁断的判词和两造的遵结为标志,审断最终能否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关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的平衡。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调处,调处主体的身份多见乡约、保长、中人、客头等,而少见亲族戚友。作为契约的见证人,中人是调处中最常见的主体,他不仅是田土交易的见证人,更是田土纠纷的调停者。紫阳档案诉讼文书中最常见的是官府批词,批词可见诉讼的各个阶段,它引领着整个讼案的走向。田土讼案中所涉及到的传统社会的民事交易习惯,官府基于每个个案而进行具体衡量,这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民间细故案件自理的特点。司法档案是诉讼活动的记载,它客观记录了纠纷起诉、调查、审理、裁断的整个过程。紫阳司法档案田土讼案的研究,所遵循的逻辑关系是纠纷:产生→解决方式→效果,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田土纠纷。田土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本文的铺垫,田土纠纷如何解决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官府解决纠纷依据的手段呈现了多元化灵活性的特点。很长时间以来,因为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地方司法行政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是通过档案中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诉词的整理分析,可见当事人在田土讼案中对自身利益孜孜以求的维护。通过批词、裁断的整理分析,可见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非常重视利益这个核心要素,也在此基础之上达到更高的目标,即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基层社会的秩序是司法档案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客观严肃的话题,基层的司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以腐败低效概之,紫阳档案官府的批词可常见“吊契据呈”“吊契核讯”,因为交易过程中,契约订立的程序、契约订立的要素、契约的约束力是田土关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形式,官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不可能忽视对于秩序构建所起的基础与核心作用。再比如习惯,它的规范性是直观的特点,但是它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因为它的多元化,所以也常见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如果面临这种问题,官府仍然不审慎度之,既也无法完成秩序的构建,也无法达到其所担当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紫阳档案的田土讼案,从利益及秩序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诸多,也为紫阳档案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提出了一定的思考。田土讼案关注的是利益,利益背后是秩序的构建。如何实现利益,如何维护秩序建构秩序,是紫阳档案研究始终关注的内容。紫阳档案研究遵循的方法角度也是研究司法档案的一种尝试,所得出的观点也仅能代表清末陕南田土讼案的一些情况,同时丰富和深化清代民事诉讼的某些认识。在这种浅薄探讨的背后,更亟待深层次的挖掘发现田土讼案的某些问题。
张重洲[2](2021)在《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文中提出高昌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佛教势力的发展及寺院经济兴衰问题,一直是吐鲁番佛教史和经济史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高昌国建政及对初期佛教的政策,奠定了佛教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基本走向。佛教地理决定了寺院经济的根本发展模式和路径,但高昌国佛教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之间,呈现出相近及相悖的两种趋势。高昌国的寺院经济以佛教主导,同时包含有多种宗教下的经济成分,其在高昌国内兴衰与发展均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支撑。高昌国的寺院经济是以佛教寺院和僧尼寺户为主体,围绕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形成了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形态,寺田在性质、数量、来源等方面均与世俗社会保持一致,经营门类和方式也大致相当。寺院经济具有宗教性、社会性、封闭性、地域性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寺院内部财务收、支平衡,兼营多种经营门类,有完整且成熟的“常住”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方法。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僧务机构,形成了僧官阶层,两种制度和体系共同运行管理寺院财产。此外,还通过《僧尼籍》来管理寺院僧尼及其附属人口,按照一定标准征收赋税劳役,其征收标准随着经济体制而发生改变。寺院内部僧尼群体间地位高低和财产分化明显,存在“中层僧尼”群体,普遍在寺院之外还从事着各自的经济活动,与豪门望族往来密切,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高度的世俗化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益,尼僧群体、货币支付、国家体制、社会动荡等诸问题均与寺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均加剧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形态和寺院经济的固化。唐西州建立后,寺院经济并没有发生“衰落”,而是逐步在改革中转型重构,最终逐渐适应新政权的改革并完成自我革新。总体而言,高昌国寺院经济自身是一个闭环的完整链条,其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最终至衰落的全过程,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系,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共同体。
王莎[3](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认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闫倩倩[4](2020)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出现,买卖、借贷、交换、租赁等商业行为相继出现,商业契约文书应运而生。契约渊源和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西周,之后的历朝历代契约的发展均未曾中断。中国是古代契约的集大成者,一方面,契约文化和观念起源最早(如结绳刻契),历史悠久且绵延不断。另一方面,契约的使用范围广泛,数量庞大。作为一种法律规则,一种社会文化,一种精神理念,契约关系无处不在,推动着社会不断有序运转。商业契约文书是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的重要记录和证明材料。商业契约文书在先秦时期已然出现并得到初步的发展,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商业契约文书已具有一定规模,在整个商业契约文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总体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商业契约文书快速成长的一个阶段。就商业契约的形式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判书、合同和单契三种,它们各具风格,其形制也略有不同。此外,商业契约文书的类型愈来愈加多样,买卖、借贷、租赁、雇佣契约文书兼而有之,商业契约文书的内容也愈加丰富,并在朝代更迭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相关的立法和管理制度。纸张成为官方使用的主流载体是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事件,对这一时期乃至后世商业契约文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试图在全面搜集整理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并对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一时期商业契约文书进行一次较为纵深的研究。以记录内容为逻辑前提,充分考虑这一时期的商业、政治、文化等背景,具体分析这一时期商业契约文书的基本构成,并与之前的商业契约文书相比较,探析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其对后世契约文书发展产生的影响,揭示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对整个古代商业史和古代商业契约文书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商业契约文书在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需求和作用。对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进行研究,了解这一时期商业契约文书的基本构成、特点等对当代商业契约文书、合同的完善与其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研究价值。档案和文书工作者需要更加充分的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发挥其对现代商业文书和档案信息的突出作用。
林青[5](2020)在《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古代商业契约文书,滥觞于先秦,初具规模于秦汉,秦汉商业契约文书在整个商业文书史上处于一个承前启后、体系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秦汉商业契约文书按时代划分,包括秦代商业契约文书、西汉商业契约文书、新朝商业契约文书、东汉商业契约文书。从文书内容类型来看,现今出土的商业文书中,契约法律类文书占大部分比例,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买卖、借贷、雇佣等文书。这一时期,文书载体以竹简、木简为主。本文通过搜集整理我国秦汉时期商业契约文书,将他们按照时代与内容分类,分析这一时期商业契约文书的特征以及构成,并与之前的契约形式相比较,探析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的进步性以及其对后世契约文书发展产生的影响,通过对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的研究来窥探整个古代商业史和古代商业契约文书的意义。纵观整个中国古代商业契约发展史以及中国古代商业史,秦汉时期具有一个承上启下的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在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商业初具规模、走向统一,中国古代商业契约也初步具备了成熟的形态,并且这一时期的契约意识与契约形式,对于我国后世契约文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舒雅雅[6](2020)在《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文中研究说明优先购买权在古代中国表现为先问亲邻,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民间交易习惯、官方立法确认再到融入民间交易习惯的历程,绵延存续近千年的事实体现了其制度价值的存在。在封建宗法宗族背景之下诞生的先问亲邻制度,与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环境相适应,并具有维护封建文化、政治、经济等多种功能。这些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先问亲邻制度在发展演变中逐渐构建的制度体系密切相关,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权利主体与优先顺位的确定,亲邻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期限,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与权利救济等。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多种优先购买权,但因立法简单且分散,在学界与实务界均受到诸多质疑,如现行立法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设置、义务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等。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虽与古代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制度功能存在区别,但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构建上,古代中国的先问亲邻制度仍可在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通知制度及权利行使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完善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提供思路。
陈佳丽[7](2020)在《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商业文书是记录了中国古代商业活动的第一手资料。中国古代商业文书经过了西周时期的发端、于秦汉时期的初步发展、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进一步发展和隋唐时期的高度发展,到了两宋时期已经进入成熟阶段。两宋商业发展高度繁荣,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商业文书。两宋时期是中国古代商业文书发展至成熟的一个标志性阶段,商业文书内容种类多样,商业契约文书包括买卖契约文书、借贷契约文书、租赁契约文书、雇佣契约文书、互市契约文书等。两宋时期作为古代商业文书转折点的另一表现就是,政府对商业契约文书形制的规范化要求管控自此越来越严格。商品经济的发达使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化,为保障税收和市场秩序,宋代统治者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政策对商业文书进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种商业文书的研究成果都比较丰硕,但是对整个宋代时期各种类型商业文书进行研究或探讨的论文或专着很少。本文通过搜集整理我国两宋时期商业契约文书,将它们按照内容分类,分析这一时期商业契约文书的特征以及构成,分析蕴含其中的商业思想,并与之前朝代的契约内容形制相比较,探析两宋商业契约文书的进步性以及其对后世契约文书发展产生的影响,通过对两宋商业契约文书的研究来窥探整个古代商业史和古代商业契约文书的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有关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的着作和论文,得出两宋商业文书的特点和地位等结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论两宋时期商业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概况,也就是两宋商业文书诞生和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论述两宋的商业发展对于这一时期商业文书产生的影响。然后论述两宋商业文书的基本构成及与之前朝代相比在内容和载体上不同的特点。之后列举两宋商业文书的种类并列出具体的文书内容,分析不同商业文书的具体应用范围和使用情况。最后分析两宋商业文书占据怎样的历史地位,以及对当时和后世分别具有哪些意义和价值,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
宋柳[8](2020)在《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文中认为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契约逐渐产生,契约的类型繁多,其中民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所书立的交易契约尤为丰富。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掌握民间土地转移的动向,对这类契约的重视更甚于契税。至晚清民初,由于财政收入愈发紧张,政府为增加税收,开始整理旧税,契税首当其冲。但这一时期,因政局不稳,战乱不断,契税在财政上的作用并不显着。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着力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系统,契税在这一时期,先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到抗战后期又回归为中央税,抗战胜利后,再次转归地方税,几经变动。在此过程中,契税的税率、税目、征税机关、征税人员以及征管过程等各个方面,都随时局而发生数次转变,契税这一传统税种,其制度在近代也不断向现代税制转化。早在宣统年间,第一部有关契税的章程颁布后,湖北省的契税就已经广受关注,因为在此章程中,法定的卖契税率,是采纳湖北省的奏请,按九分征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的契税税率常是居高不下,契税在湖北省也成为仅次于田赋、营业税的重要税种。所以,当契税在中央税系统与地方税系统之间徘徊时,湖北省契税的各项规定也随之变更。在此过程中,有各税之间的纠葛,如契税与印花税,契税与土地登记费。也有各机构之间的配合,如税契处与推收所,契税征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还有人员上的矛盾,尤其体现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上。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受抗战影响甚深,但湖北省的契税制度仍是在不断完善,稽征管理逐渐健全。最后,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与产权的关系密切。不动产交易后,人们通过向政府缴纳契税,来确认以及保护自己的不动产产权。已缴纳契税的契约被称为“红契”,有确定产权的效力。但是就湖北省各县习惯来看,未缴纳契税的白契,在人们通过中间人自行调解产权纠纷时,也有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这些产权纠纷一旦被诉诸公堂,白契不仅会丧失其确定产权的效力,持白契者可能还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人们在不动产交易后,赴官府缴纳契税十分必要。后来,由于土地登记费的出现,契税在确定产权的效力方面受到质疑,但无论如何,契税收入对政府财政都有重要的补贴作用,这是土地登记费难以抵补的,所以契税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杨蕾蕾[9](2020)在《中古时期买地券研究》文中认为买地券是东汉以来传统民间葬仪中使用的随葬土地买卖契约,作为“阴间的土地证”置于墓中,是为亡人买地作冢的凭证。买地券的产生,与汉代“事死如生”的生死观、土地信仰及土地私有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土地私有的发展及现实土地买卖契约的出现,为冥世土地买卖文书买地券提供了模板。中古时期的买地券自汉至唐,券文由简单到复杂,由真实到迷信,内容由单一买地到逐渐融入镇墓因素,券文中的卖主、中保人、券价等要素也随时间发生着变化,但至唐时,买地券的结构内容及券文中的各要素已渐趋统一。买地券的主要使用者阶层为平民,间或有高官贵族。买地券中包含数量丰富、类型多样的人、神、鬼,他们各自在买地券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买地券作为丧葬仪式中重要的埋葬物,在下葬时随亡者埋入墓中,是古代丧葬活动中留存下来的研究古代民众处理死亡之方式及其所反映死亡观的重要文本。
李晗僖[10](2020)在《唐代借贷契约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契约是记录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变化发展。随着贫富差距现象持续恶化,整体生产力继之萎缩,民间借贷活动成为了民生疾苦的风向球、社会秩序的指标,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唐代借贷契约的考察可得知:在唐代传统农业社会中,社会上有庞大的借贷需求,自然也显示当时存在不少具经济实力的放贷者,这背后带动的巨大收益使私营借贷活动日益活跃,较官方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也为贫困百姓提供更便利的借贷途径。但令人困扰的高利率及苛刻的相关规定使其深受诟病,为了防止借贷行为引发财政危机,甚至为政治投下不安的变数,唐代政府不得不制定大量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对借贷契约的形式、内容、利息、履行、违约责任等都做出了限制,试图将其纳入自身控制范围之内。同时这些法律条文对借贷契约起到督促履行的作用,使借贷活动顺利落实,可以说唐代民间借贷是暂缓社会贫富矛盾的缓冲剂,在提升财政方面或许成效有限,但在金融体系中的价值无可否认,对于社会稳定及对后世的借鉴价值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略论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论文背景 |
(二)选题要解决的问题 |
(三)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况及述评 |
(一)清代司法及民事诉讼活动研究的现状 |
(二)对上述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传世经典文献 |
(二)契约文书 |
(三)官箴书、判牍 |
(四)地方志、契约资料 |
(五)清代地方规则、民事习惯、宗族族规等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紫阳的历史与社会 |
第一节 紫阳县大体情况介绍 |
第二节 紫阳知县的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州县的大体介绍 |
二、紫阳知县及职权 |
(一)紫阳知县的设置 |
(二)知县的职掌 |
第三节 清末秦巴山区的人口与土地 |
一、清秦巴山区人口的构成 |
二、土地产权的取得 |
(一)插占 |
(二)购买 |
第四节 紫阳档案所见田土讼案的历史背景 |
一、流移对土地的原始垦荒 |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招客佃” |
第二章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与田土讼案 |
第一节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 |
第二节 紫阳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田土讼案的类型 |
二、田土讼案费用 |
三、诉讼费用与田土讼案 |
第三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审断 |
第一节 紫阳司法档案审断概述 |
一、审断的涵义 |
二、紫阳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以紫阳档案记载的两件契约为例: |
(二)以档案记载的两例诉状为例 |
三、田土讼案的裁断过程 |
(一)审讯 |
(二)裁断 |
(三)出具“遵结” |
第二节 田土讼案审断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一、判词内容逻辑化的形式 |
(一)事实 |
(二)理由 |
(三)裁断 |
二、判词内容实质的表达 |
(一)契约神圣 |
(二)利益实现 |
三、审断中的国家法的问题 |
第四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批词 |
第一节 通过批词受理讼案 |
一、“批令自处” |
二、“批令谕约保处理” |
三、“批侯集讯查夺” |
(一)契约 |
(二)诬告 |
四、“批令等候讯究” |
第二节 通过批词拒绝受理讼案 |
一、拒绝受理——未准 |
二、六例具体“未准”的案件 |
(一)“陈显舜诉陈治平一案”未准 |
(二)“谢益寿诉谢仕忠一案”未准 |
(三)“李大云诉宋功耀一案”未准 |
(四)“张成栋诉张成喜一案”未准 |
(五)“刘述相诉阮钧和一案”未准 |
(六)“张永达诉程达越一案”未准 |
第三节 对田土讼案批词的总结性思考 |
第五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调处 |
第一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缘起 |
第二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主体 |
一、乡保 |
(一)乡约甲长主持的调处 |
(二)保长约正联合戚友主持的调处 |
(三)保长约正联合户族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 |
(一)戚谊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联合中人主持的调处 |
三、监生、生员、武生 |
(一)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二)乡约联合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三)武生主持的调处 |
四、客头 |
(一)客头联合保长调解纠纷 |
(二)客头联合生员监生调解纠纷 |
五、耆賔 |
六、中人 |
(一)何为中人 |
(二)中人是契约订立不可缺失的要件 |
(三)中人主持调处纠纷 |
第三节 官府批示的调处 |
一、官府批示调处的方式 |
二、官府批示调处的结果 |
三、调处不成转为裁判 |
第四节 对于田土讼案调处的总结与思考 |
一、调处的动机 |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 |
三、调处最终的目的 |
第六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的地域民事习惯 |
第一节 习惯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先买 |
一、亲族先买习惯 |
(一)官府的支持态度 |
(二)官府的反对态度 |
二、地邻先买习惯 |
三、当主先买习惯 |
第三节 顶、转顶、永顶 |
一、顶 |
二、转顶 |
(一)永佃权的形成 |
(二)转顶 |
(三)永顶 |
第四节 存留、除留 |
一、无存留 |
二、除留阴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概述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高昌国佛教及寺院经济的结构 |
第一节 高昌建国前后对佛教的政策 |
第二节 寺院经济与佛教地理 |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概念及与其他宗教 |
小结 |
第二章 高昌国佛教寺院的经营模式及财务收支 |
第一节 高昌国寺院的基本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寺院日常收入 |
第三节 寺院日常支出——对《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解斗帐历》再探讨 |
小结 |
第三章 高昌国的僧官、僧众和寺户 |
第一节 僧官阶层的执掌及管理 |
第二节 国家政权对僧众的管理及其赋税劳役 |
第三节 寺户制度及依附人口 |
小结 |
第四章 高昌国僧尼的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僧尼个人的私有经济 |
第二节 释门群体与豪门望族间的往来 |
第三节 佛教僧尼的宗教活动与社会角色 |
小结 |
第五章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和衰落 |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寺院经济与高昌社会 |
第二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 |
第三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衰落再探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 |
0.1.1 概念 |
0.1.1.1 商业 |
0.1.1.2 契约文书 |
0.1.2 研究范畴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0.3.1 选题目的 |
0.3.2 选题意义 |
0.3.2.1 理论意义 |
0.3.2.2 现实意义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政治、商业背景与商业契约文书 |
1.1 三国两晋南北朝政治背景与商业契约文书 |
1.1.1 三国两晋南北朝政治背景 |
1.1.2 三国两晋南北朝政治对商业契约文书的影响 |
1.2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背景与商业契约文书 |
1.2.1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背景 |
1.2.2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对商业契约文书的影响 |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基本构成与特点 |
2.1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基本构成 |
2.2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特点 |
2.2.1 商业契约文书内容 |
2.2.1.1 种类渐趋丰富 |
2.2.1.2 契约文书条款更加完备 |
2.2.2 商业契约文书形式 |
2.2.2.1 文券出现,商业契约以合同式为主,判书式和单契式并存.. |
2.2.2.2 载体呈现分化与统一的规律 |
3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内容 |
3.1 买卖契约文书 |
3.1.1 土地买卖 |
3.1.1.1 买地券(墓莂) |
3.1.1.2 实用土地买卖文书 |
3.1.2 人口买卖 |
3.1.3 其他买卖 |
3.2 借贷契约文书 |
3.2.1 民间借贷 |
3.2.2 寺院借贷和典当 |
3.2.3 官府借贷 |
3.3 租赁契约文书 |
3.3.1 租佃契约 |
3.3.2 其他租赁契约文书 |
3.4 雇佣契约文书 |
4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形式 |
4.1 商业契约文书的形式演变 |
4.1.1 判书式 |
4.1.2 合同式 |
4.1.3 单契式 |
4.2 商业契约文书的载体形式 |
5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历史地位及对后世影响 |
5.1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的历史地位 |
5.2 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对后世的影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 |
0.1.1 概念 |
0.1.2 研究范畴 |
0.2 研究现状 |
0.2.1 涉及秦汉契约起源、沿革研究 |
0.2.2 对出土文献的辑录研究 |
0.2.3 对某一契约类别的专题性研究 |
0.2.4 国外研究现状 |
0.3 选题目的与意义 |
0.3.1 选题目的 |
0.3.2 选题意义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秦汉商业背景下的契约文书 |
1.1 秦之政策使契约文书初具规模 |
1.2 商业繁荣使契约文书迅速发展 |
1.3 新朝赋予独特的时代特征 |
1.4 纸张契券的诞生 |
2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形制与载体 |
2.1 两辨券与叁辨券 |
2.2 下手书与分支契 |
2.3 竹木载体与纸质载体 |
2.4 东汉买地券 |
3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种类 |
3.1 借贷契约文书 |
3.1.1 私人借贷契约 |
3.1.2 官民借贷契约 |
3.1.3 官吏借贷契约 |
3.2 买卖契约文书 |
3.2.1 买卖契约 |
3.2.2 贳买卖文书 |
3.2.3 买地券 |
3.3 雇佣契约文书 |
3.3.1 庸 |
3.3.2 客 |
3.3.3 僦 |
4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特点 |
4.1 各种类商业契约文书特点 |
4.1.1 借贷契约文书特点 |
4.1.2 买卖契约文书特点 |
4.1.3 雇佣契约文书特点 |
4.2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载体特点 |
4.2.1 以简牍为主要载体 |
4.2.2 由简牍向纸质载体的转变期 |
4.3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内容特点 |
4.3.1 程式规范性 |
4.3.2 阶级特权性 |
4.3.3 封建迷信色彩 |
5 秦汉商业契约文书历史地位 |
5.1 开启商业契约文书的“统一”时代 |
5.2 赋予商业契约的法律意义 |
5.3 开创对中国古代契约的研究新纪元 |
5.4 新朝商业文书留给后世之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
(一)由民事习惯发展而来的先问亲邻 |
(二)以国家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先问亲邻 |
(三)回归民间交易习惯的先问亲邻 |
(四)小结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功能 |
(一)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 |
1.文化背景 |
2.政治背景 |
3.经济背景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价值 |
1.社会文化功能 |
2.政治功能 |
3.经济效益功能 |
(三)先问亲邻制度消失的原因 |
1.明清律法的立法方式及立法背景 |
2.宗族宗法观念逐渐淡薄 |
3.契约自由理念的影响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 |
(一)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主体及其顺位 |
1.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主体 |
2.先买权权利主体顺位 |
(二)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方式 |
1.业主“以帐取问”亲邻 |
2.亲邻需“批价”或“批退” |
3.亲邻“批价”的法律效果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行使的期限 |
1.亲邻“批价”或“批退”的期限 |
2.亲邻诉请权利救济的时限 |
四、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与困境 |
(一)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 |
1.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类型 |
2.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的背景与功能 |
(二)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争议问题 |
1.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类型设置存在争议 |
2.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存在争议 |
3.优先购买权如何通知存在争议 |
4.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规定不明确 |
五、先问亲邻制度对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 |
(一)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启示 |
1.古代中国先问亲邻制度的立法理念启示 |
2.我国优先购买权种类及适用范围的限缩 |
(二)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启示 |
1.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人通过参与议价行使先买权 |
2.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合理性 |
3.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可行性 |
4.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设计方案建议 |
(三)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中通知制度的启示 |
1.通知义务人 |
2.通知方式的启示 |
3.通知后行使权利的期限 |
(四)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的启示 |
1.我国现今立法中各优先购买权仅具备债权效力 |
2.应赋予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以物权效力 |
3.优先购买权物权效力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7)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 |
0.1.1 概念 |
0.1.2 研究范畴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选题目的与意义 |
0.3.1 选题的目的 |
0.3.2 选题的意义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两宋时期商业发展及对商业文书的影响 |
1.1 两宋时期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1.2 两宋商业发展对商业文书的影响 |
2 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的基本构成与特点 |
2.1 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的基本构成 |
2.2 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的特点 |
2.2.1 文书载体方面 |
2.2.2 文书程式规范性 |
3 两宋商业文书种类与内容 |
3.1 买卖契约文书 |
3.1.1 即时买卖契约 |
3.1.2 赊买卖契约 |
3.1.3 土地买卖文书 |
3.1.4 买地券 |
3.1.5 人口买卖文书 |
3.1.6 其他买卖文书 |
3.2 租赁文书 |
3.3 雇佣文书 |
3.4 借贷文书 |
3.5 法律政策规范类文书 |
3.5.1 关于买卖契约的形制规定文书 |
3.5.2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文书 |
3.5.3 关于保障买卖契约自愿原则的法律规定文书 |
3.5.4 关于借贷契约的法律调控文书 |
3.5.5 关于赊买卖契约的法律调控文书 |
4 两宋商业文书地位及价值 |
4.1 两宋商业文书的历史地位 |
4.2 两宋商业文书的价值 |
4.2.1 两宋商业文书对两宋社会的价值 |
4.2.2 两宋商业文书对后世的价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古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二) 关于近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三) 关于地方财政问题的研究 |
(四) 研究状况述评 |
三、概念和时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案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五、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契税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
第一节 古代契税制度的沿革 |
一、民间契约的种类及构成 |
二、契税制度的缘起 |
三、契税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晚清民初契税税制及湖北省的征收情况 |
一、晚清民初的财政危机 |
二、税制规整及地位变化 |
三、民初湖北省契税的整顿及效果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建立至抗战前期的契税征管(1927-1941年) |
第一节 国民政府的契税法规及湖北省征收制度 |
一、契税法令的变化 |
二、湖北省的征收机构及人员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管理及成效 |
一、规范契税的稽征管理 |
二、举办验契及成效 |
第三章 抗战后期与国共内战时期契税的征收与管理(1942-1949年) |
第一节 调整契税制度与征收机构 |
一、契税征管的制度性规定 |
二、直接税局接办契税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与整理 |
一、契税稽征人员与程序 |
二、湖北省整理契税及成效 |
第四章 湖北省契税征管中的漏洞与改进 |
第一节 湖北省契税征管的困境 |
一、新约与旧规的不衔接 |
二、契税征管秩序混乱 |
三、官员在契税征管中的贪污舞弊 |
四、商民在契税征管中的反应 |
第二节 湖北省政府对契税制度的改进 |
一、加强契税宣传与竞赛 |
二、严格官员的训练与考核 |
三、轻惩处而重激励 |
第五章 契约、契税与权利纠纷 |
第一节 国家政权对民间契约监护的强化 |
一、民间契约习惯及效力 |
二、契税介入: 从白契到红契 |
第二节 契税在保护产权中的作用 |
一、产权纠纷中的白契与红契 |
二、确认产权: 土地登记费与契税的矛盾 |
三、契税存在合理性的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古时期买地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买地券基础研究 |
第一节 买地券出现的原因 |
第二节 买地券与现实土地契约 |
第三节 买地券与镇墓文 |
第二章 中古时期买地券整理与研究 |
第一节 中古时期买地券信息整理 |
第二节 中古时期各朝买地券的特点及其发展演变 |
第三节 买地券要素的演变 |
第四节 中古时期买地券使用者身份分析 |
第三章 买地券中的人、鬼、神等 |
第一节 买地券中的人、鬼 |
第二节 买地券中的神 |
第三节 买地券中的其他形象 |
第四章 买地券仪式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唐代借贷契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代民间借贷的概述 |
第一节 借贷契约的概念 |
第二节 唐代借贷契约的特征 |
一、借贷类型的多样化 |
二、借贷主体的丰富 |
第三节 唐代借贷契约签订过程 |
一、达成合意 |
二、订立书面契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代重视借贷契约的原因 |
第一节 经济因素影响 |
一、沉重的赋税负担 |
二、日常消费等支出 |
第二节 思想文化影响 |
一、根植深入的契约观念 |
二、诚信理念的主流思想 |
第三节 政治因素影响 |
一、乡邻互助的人情社会 |
二、无讼贱讼的法律传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唐代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唐代借贷契约的重点法律规制 |
一、对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二、对借贷契约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三、对借贷契约质物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唐代律令对借贷契约违约责任的规制 |
一、借贷之债违限不还的违约责任 |
二、关于掣夺债务人财物抵偿的规定 |
三、保人的责任 |
第三节 唐代借贷契约法律规制与民间自治的关系 |
一、以约定抵御官法 |
二、以乡法抵御官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唐代借贷契约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唐代借贷契约规制的不利影响 |
一、借贷利息居高不下 |
二、私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二节 唐代借贷契约制度的存在价值 |
一、促进唐代信用业的发展 |
二、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稳定 |
三、契约本身的功能在借贷实践中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略论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D]. 金怡. 吉林大学, 2021(01)
- [2]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D]. 张重洲. 兰州大学, 2021(09)
- [3]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4]三国两晋南北朝商业契约文书研究[D]. 闫倩倩. 辽宁大学, 2020(01)
- [5]秦汉商业契约文书研究[D]. 林青. 辽宁大学, 2020(01)
- [6]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D]. 舒雅雅. 苏州大学, 2020(03)
- [7]两宋时期商业文书研究[D]. 陈佳丽. 辽宁大学, 2020(01)
- [8]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D]. 宋柳.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9]中古时期买地券研究[D]. 杨蕾蕾.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唐代借贷契约制度研究[D]. 李晗僖. 黑龙江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