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军事采购实施有效监督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吕昭诗,孙晓璞[1](2021)在《论我国武器装备采购立法模式》文中研究表明军队的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武器装备采购体系的建设,相关立法的完善是武器装备采购体系建设的保障,我国目前虽然已存在一些规制武器装备采购的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律体系较为庞杂笼统,急需针对武器装备采购的统一立法。《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对军事采购法规的立法模式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武器装备采购的特殊性,仅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进行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足以解决在武器装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对武器装备采购进行立法。
李铮,曹蓓,刘俊[2](2020)在《加入GPA对我国军事采购制度的影响评估分析》文中指出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将对我国军事采购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巨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祝尔坚[3](2018)在《GPA条件下创新军事采购国际运行机制》文中提出军事采购国际运行机制也可称为国际军事采购运行机制,是军事采购制度在组织运行方面的重要组成。国际军事采购制度是随着世界军事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国军事采购制度在不断修订、补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目前,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与GPA接轨和与本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军事采购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还在军事采购制度基础上建立了完善、配套并灵便适用的军事采
蒋丽华,檀子贞[4](2017)在《军事采购机构采购力评价指标设计》文中认为通过对军事采购力的评价指标和配套的评价方法的研究,构建初步的分类指标,为采购机构提供正规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提供有力抓手,并基于战斗力与保障力标准,探寻军事采购机构需求满足部队物资需求能力的考量工具。
贾琪[5](2017)在《美国政府对军工复合体的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军工复合体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和经济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自从艾森豪威尔总统在告别演讲中发出对军工复合体的警告以来,美国社会各界对其批评不断,指责它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影响美国的内政和外交决策,这一问题学术界已有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不过在同时,美国政府针对军工复合体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影响力,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较少论及。本文试图从美国政府如何规制军工复合体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为研究军工复合体问题提供一个新路径,也可从这点出发一窥美国的国家治理。论文探讨的问题是:美国政府与军工复合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它又是如何及在何种程度上规制军工复合体并限制其影响力的?论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工具,考察了美国政府与军工复合体的关系,论述了军工复合体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美国政府如何进行制度建设并以制度约束军工复合体的行为和限制其负面影响,以及政府规制的局限性和前景。论文通过研究美国政府和军工复合体之间的关系发现,美国政府与军方和军工企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是委托人,而军方和军工企业为代理人,政府委托军方和军工企业从事具体的、专业性的军事事务,军队负责作战事务,军工企业负责向军队提供武器装备和技术后勤等服务,以维护或实现政府的利益,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根本立场和基本目标是一致的。不过,委托-代理理论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在执行委托任务的过程中代理人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种由于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导致代理人出于自私而不忠于委托人的问题被称为代理问题。军工复合体是军方和军工企业为扩大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的利益集团,该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美国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利益,这就导致军工复合体的负面影响问题,也就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由利益冲突导致的代理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解决代理人行为偏差问题的方式是:委托人设立一个管理者,依据制度约束和激励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惩罚其以私害公的不忠行为。论文指出,美国政府解决军工复合体的负面影响问题的方式与委托人解决代理问题的方式一致。因此,制度安排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而国防部就是美国政府为管理军事事务而创立的机构,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设。国防部的首要职能是管理军队,同时也是政府规制军工企业的管理机构,因此,国防部是美国政府规制军工复合体最重要的部门。论文考察了美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基本制度对军工复合体的约束作用,以及国防部依据管理法规对军方和军工企业等相关对象的问题,揭示出美国政府规制军工复合体的过程。在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论文重点分析了制度对军队和军工企业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这些制度同样作用于双方联合产生的军工复合体。美国与军事相关的基本制度是影响军工复合体行为的关键因素,但还缺乏一个贯彻实施相关制度的管理机构以约束该集团,而根据1949年《国家安全法修正案》设立的国防部正是美国政府管理军方和军工企业的部门。国防部是规制军方和军工企业的最直接、最具体、最权威的政府机构,考察国防部对军队、军工企业及军工复合体的规制过程,有助于深入理解美国政府、制度与军工复合体之间的关系。论文提出了以美国政府的规制为自变量,即美国政府进行的与军事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实施为自变量,而军工复合体的行为和影响力为因变量的变量关系。论文的论点是:美国政府与军工复合体之间的关系是存在着一定利益冲突的委托-代理关系,美国政府进行的与军事事务相关的各项制度是影响和制约军工复合体的结构性关键因素,规制在可观测的层面上取得了显着成效,限制了军工复合体的行为和影响力。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规制作用有限,因为军工复合体涉及军工企业、军队、行政部门和国会等多个利益相关者,而众多集团参与政府决策使规制变得复杂,成本升高,且军工复合体可能会以难以观察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甚至可能导致政府规制的政治程序遭到内生性的破坏而出现规制失灵的问题。政府的规制不可能消除军工复合体的负面影响,只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问题的严重性。在内容上,论文以事实为依据,论证了与军事相关的各项制度对军工复合体的结构性制约作用,这些制度包括:美国的宪政体制、文官治军制度、军事制度、国会的审查和监督制度、国防部的审查和监管制度、反垄断制度、反腐败制度以及社会规范等,这些制度在基本层面上规制了军工复合体的行为。论文还阐述了美国政府为监管军方和军工企业而进行的以国防部为中心的国防体系制度建设,即设立国防部并增强其权威和职能的过程,国防部对军工复合体的管制,美国政府规制军工复合体的效果以及规制的前景。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论,在对军工复合体的规制中,美国政府是主体,包含各个行业的市场、社会中的各个利益集团以及媒体和公民等也都参与其中,同时,规制的客体之一军队认同政府的权威,另一个客体军工企业也通过"防务行业倡议"对政府的规制进行合作,初步形成了军工复合体的负面影响问题治理多元化的结构。客观而全面研究美国政府与军工复合体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理解美国与军事相关的内政和外交政策,也有利于理解美国的国家治理过程。
李卫灵[6](2011)在《完善我国军事采购的思考》文中认为结合现状分析了我国军事采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军事采购制度的基本对策。
王利群[7](2011)在《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军事采购合同,是指为获得满足军事活动需要的物资、工程、服务等资源,而由军事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依法签订的合同。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定位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军事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基本法律规则适用的基础性问题,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军事采购制度建设的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军事采购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供应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采购过渡,军事采购改革不断推进,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对军队建设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上提供规范和保障。而当前理论和实践上对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普通民事合同等概念混淆不清,导致军事采购合同在制度构建、法律适用等方面遇到重重困难,成为影响和制约军事采购法律制度构建完善和采购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等概念的辨析入手,通过对比分析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普通民事合同等合同的异同,提出了军事采购合同独立性概念的观点。一是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样,具有民事合同属性的私法性质的一面。二是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样,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没有的特殊性,即类似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性。三是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相比,其公法上属性的一面更为突出和强烈。军事采购合同是一种兼具军事性、民事性、行政性特征的综合性合同,突破了传统合同概念属性,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吻合,应当从军事经济法的角度来界定其性质,即作为一种与政府采购合同不同的“军事合同”的一种,赋予其独立的内涵与地位。在阐述“军事采购合同”概念独立性价值的基础上,文章重点论述了军事采购合同的特殊性的具体体现,以及对于军事采购工作实践和立法上的意义。一是论述了军事采购合同中军事采购机关一方的军事优益权及其体现,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权、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权、合同成立审批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控制权等。军事优益权的存在是军事采购合同强烈公法属性的集中体现,目的是确保军事采购合同中国防利益的实现;二是论述了对上述军事优益权的限制和制约措施,主要包括对合同缔结主体的限制、对合同缔结程序的限制、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等的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由于上述军事优益权的存在,因合同审批权和强制招标等给军事采购合同成立生效规则带来的影响。四是军事采购合同救济机制,包括自力救济、军事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手段,并重点分析了我国军事采购司法救济机制的特点和存在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军事采购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合同相对方。在分析军事采购合同概念、性质定位、特征的基础上,对照外军一些经验做法,文章指出了我国当前该领域理论研究与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补充丰富我国军事采购合同理论,构建完善富有我国、我军特色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严佳,杨全斌[8](2011)在《合同管理制度——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的核心》文中认为当前,认真研究构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对于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采购运行规律,全面提高军事采购保障效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此,本文认为,应建立权责明晰、专业独立的合同管理机构;完善严谨规范、体系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依法监督、全程掌控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周园[9](2011)在《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进行了研究。2010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研报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步伐。但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有鉴于此,笔者以规范研究为主,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系统地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已有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评述,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成本会计准则相对于成本会计制度、成本会计标准等制度形式而言更适合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并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广泛存在、成本管制的需要和制度变迁理论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客观上存在着变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企业管理的需要。再次,对美国、日本、印度、韩国的成本会计准则和德国的成本会计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揭示了它们在制定背景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具有的共同特征,及其在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企业绩效审计领域、应对国际反倾销、管制垄断、以及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了我国构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制度因素、企业成本会计实务现状、特殊领域或行业对成本管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成本核算惯例的趋同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从制度角度而言,旧有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有限,而且由于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侧重的重点不同,财务会计准则不能完全代替成本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因素已经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成了限制,存在着变革旧制度的需要;从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实务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我国企业整体核算水平不高,存在着成本核算不规范、准确性差、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落后等现象,需要通过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规范企业的成本会计实务,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对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政府采购、军事采购和BOT项目等特殊领域和行业的分析来看,存在对成本监审的需要,需要为这些领域或行业的成本审计提供成本标准;而且,随着国际成本核算原则和惯例的不断协调与融合,我国需要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成本核算原则和惯例,一方面改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通过缩小与国际通行惯例的差异,减轻由于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并从我国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成本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而且对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分析,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探讨。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首先应该研究作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基础的理论结构的构建。由于我国不同领域对成本核算进行规范的要求不同,因此应该建立分层次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可以包括三个层次: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一般成本会计准则,适用于军事采购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适用于公用事业的分行业的成本会计规则,其中,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居于主导地位,对其他两个成本会计规范具有指导作用。不同层次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具有不同的目标、对象、假设和原则,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以促进企业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国际成本核算惯例接轨为目标,并且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以原则为导向。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和军事采购存在很大的差异,分别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因此,政府采购和军事采购分别适用不同的准则。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该满足军事采购的特殊要求,应该包括:确保合同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贯性;确保合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准则的强制执行性。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制定目标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基本相同,只是比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更具强制性和规则性。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客体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是关于企业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既包括产品制造成本的核算也包括产品完全成本的核算。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假设包括:成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成本分期、货币计量和公正分配,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和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基本假设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相同。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与可靠性原则、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受益性原则、透明性和可审计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它是企业组织成本核算的基础。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只是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针对的是军事采购的合同成本,它更强调军事采购承包商合同成本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承包商合同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贯性、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受益性、承包商合同成本的透明性和可审计性、军事采购的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合法性。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相同,只是更强调产品成本的合法性。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设想,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总则;成本的定义和分类;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确认、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各项要素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废品损失的核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核算;成本计算的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成本报表的编制和呈递,以及成本资料的保存。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不要求企业必须披露成本报表,但在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政府采购和BOT项目中的企业有义务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呈递并披露成本报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允许成本;成本分期;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划分、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构成军品成本要素的材料、人工、辅助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更新改造,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计量、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一些特殊成本项目的处理方法等,为完善军事采购成本法规体系,可以制定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来提高准则的灵活性,并构建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法规体系。行业成本会计规则在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的基础上,还应该严格限定应计入成本的项目、同一行业可使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并规定行业统一成本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军事采购范围内的承包商和公用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呈递和披露成本报表。最后,本文探讨了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制定和实施步骤,以及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认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由财政部会计司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可以首先在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和BOT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试行,在其他企业推荐执行,在试行效果良好的基础上再在所有企业普及,为保障准则的制定和顺利实施应该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由于成本会计需要同时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提供成本信息,因此,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不应该隶属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中,应该单列体系,以满足成本会计为不同目标提供不同信息的需求。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与财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相协调,在制造成本核算方面应该尽量减少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为审计准则提供有利于成本审计执行的成本标准。
王文英[10](2011)在《军事行政立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军事权与行政权并列的独特宪法架构,本质上决定了军事行政立法内外部交叉融合的复杂性。伴随军队和平时期非传统职能拓展、信息化战争转型和依法治军理念的深入,军队管理立法的封闭性、保密性和特殊性逐渐松动,军民融合趋势也对军事行政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军事行政立法面临更多冲击和挑战。但法学界对军地互涉问题长期忽视导致理论研究的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军事行政立法困境。为此,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基础、体系结构边界和规则体系完善、内容界分、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立法原则、程序保障和监督审查展开系统研究,以期为军事行政立法特殊边界的把握及其理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一章军事行政立法及其宪政基础军事行政立法由军队管理立法和国防行政立法构成,其立法主体涵盖享有军事行政立法权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比较中外军事行政立法相关理论与制度,军事宪法视域下以文人领军和军事专业主义为核心的文武关系理论以及宪政体制、法治背景、军队与政治关系等因素都深刻影响军事行政立法的发展。作为现代宪政发展变迁的结果,军事行政立法权兼具军事权的属性、立法权的形态和管理权的功能,并成为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根据。第二章体系结构边界与规则体系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有自身的调控范围和结构判断标准。但就特定涉军管理事项,是进行专门的军队管理立法,还是纳入国家统一行政立法,或者在涉军一般行政立法中作出特殊规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形成体系结构边界厘定的困境。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认为尚需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和立法援用制度等。我国现行军事行政立法体系仍存在部分军事行政法律缺位以及立法载体模式随意等问题,亟需健全军事组织法、军人权益保障法和军地军民关系法等法律规则体系,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形式理性。第三章权力权利关系的内容界分权力与权利是立法主要考量的两项关键要素和经常面对的一对关系。军事行政立法内容,具体表现为军队管理权、国防行政权等权力类型,以及军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相关权利类型的保障和限制。针对相关立法存在以权力为本位、权力权利关系失衡等问题,借鉴国外军队保密权、国防安全权、征兵权等权力与公民知情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之间立法协调的实例予以完善。而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和立法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助于权力权利关系的理性界分,并共同型构军事行政立法的实质理性。第四章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军事法特殊的公法地位决定了其代表的核心价值在军事行政立法价值位序中的优先性。军事行政立法总体的价值判断是安全优先兼顾人权、秩序优先兼顾自由、效益优先兼顾公正。同时,应就不同类型的军事行政法律规则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在上述价值判断基础上,对国家军事利益、军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利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以及军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权益等多元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利益衡量,并作出相应的立法选择。第五章立法原则的确立基于宪政架构下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军事行政立法总体上应遵循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军地法治统一原则和开放性原则;其中军队参与其他国家社会事务的立法应适用必要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国家社会支持和保障军事事务的立法应适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保障军人权益原则;军队特殊管理立法则应遵循越权无效原则、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和国家军事利益有限原则等。第六章程序保障:沟通与评估军事行政立法程序适用有关立法程序的基本规定,但在民主参与机制上仍存在公开程度有限、参与人代表性不足和参与效果不可预期等问题,亟需完善军事行政立法公开、听证及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议健全军事行政立法机关协商机制,实现立法主体间的博弈互动;建构军事行政立法评估机制,节约立法成本并提升立法效益,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交往理性。第七章监督审查与责任追究军事行政立法的监督类型包括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和制约。宪法审查是军事行政立法首要的、重要的监督机制,比较中外宪法审查实例,我国应在现有代议机关宪法审查基础上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对军事行政立法主体越权立法和立法不作为等违法违宪行为,应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反思理性。
二、对军事采购实施有效监督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军事采购实施有效监督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武器装备采购立法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有的武器装备采购相关立法 |
(一)《政府采购法》 |
(二)《国防法》 |
(三)其他法规及规章 |
二、国外武器装备采购供应相关立法 |
(一)体系完备的美国立法 |
(二)历史悠久的英国立法 |
(三)军民统一的法国立法 |
三、武器装备采购立法模式 |
(一)《政府采购法》对武器装备采购立法的影响 |
(二)武器装备采购的本身特性对立法的影响 |
四、结束语 |
(2)加入GPA对我国军事采购制度的影响评估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对军事采购制度总体利弊的影响 |
1.1 有利影响 |
1.2 不利影响 |
2. 对军事采购运行机制的影响 |
3. 对军事采购法规制度的影响 |
(3)GPA条件下创新军事采购国际运行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军事采购理念 |
二、国际军事采购走势分析 |
(一) 军事采购战略:布局+响应+物流。 |
(二) 军事采购管理:目标+计划+创新。 |
(三) 军事采购功能:商务+工程+预见。 |
(四) 军事采购资质:知识+技术+实践。 |
三、构建国际军事采购运行机制的理性思考 |
(一) 国际军事采购运行管理机制。 |
(二) 国际军事采购组织实施机制。 |
(三) 依据军事战略资源发展规划实施国际采购机制。 |
(四) 完善国际军事采购运行机制的配套建设。 |
(4)军事采购机构采购力评价指标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基于采购机构职责的评价指标设计 |
3 基于应急采购任务需求的评价指标设计 |
4 军事采购力评价指标筛选 |
5 军事采购力评价指标的行为描述 |
5.1 管理能力行为描述 |
5.2 技术能力行为描述 |
(5)美国政府对军工复合体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军工复合体与委托一代理理论 |
第一节 军工复合体及相关概念 |
一、"军工复合体"概念 |
一、本文涉及的其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关系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委托-代理理论与军工复合体的负面影响问题 |
一、美国政府与军队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政府与军工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使用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理论框架的原因 |
小结 |
第二章 军工复合体在美国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影响问题 |
第一节 军工复合体对美国政治的负面影响 |
一、利益集团政治所固有的不利影响 |
二、军事因素对政治的负面影响 |
三、军工复合体对美国国内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军工复合体对美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
一、军工复合体与军费开支浪费 |
二、军工复合体对美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利益冲突导致的军工复合体的行为偏差问题 |
一、军工复合体在国内事务中不忠于委托的问题 |
二、军工复合体在对外关系方面不忠于委托的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政府规制军工复合体的基本制度 |
第一节 美国政府规制军方的基本制度 |
一、国会对军事的管辖权 |
一、总统对军队的最高指挥权 |
三、文官治军制度对军队的控制 |
四、军事管理的分权制衡对军方的影响 |
第二节 美国政府规制军工企业的基本制度 |
一、垄断问题、行贿问题与军工企业 |
二、美国政府对军工企业出口的管制 |
第三节 美国政府防范与惩罚军商合谋的制度 |
一、反腐败制度建设——防范军工复合体不正当影响力 |
二、应对军工复合体负面影响的相关制度建设 |
三、美国政府在制度上对利益集团多元化的鼓励 |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国防部对军工复合体的规制 |
第一节 国防部的创立及其职能的强化 |
一、国防部设立的背景 |
二、《国家安全法》(1947年)和《国家安全法修正案》(1949年) |
三、《国防部重组法》(1958年) |
四、《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1986年) |
第二节 国防部规制军方和军工企业的制度 |
一、国防部管理军方的制度 |
二、规定国防采办事务的制度 |
第三节 国防部对军队的规制 |
一、对军人行为的规制 |
二、对军队军费使用的管理 |
第四节 国防部对军工企业的规制 |
一、国防部对军工企业行为的规制 |
二、国防部通过采办项目主导军工企业 |
三、应对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
第五节 应对规制俘获问题:国会对国防部的监管 |
一、国会委托行政部门执法时的权力关系 |
二、国会利用拨款权管制国防部 |
三、国会对军事事务的直接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政府的规制产生的效果及规制的前景 |
第一节 美国政府规制军工复合体的效果 |
一、国防开支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 |
二、军工行业的地位下降 |
第二节 冷战结束后的军事制度改革及军工复合体的新形态 |
一、国防部主导的新军事变革 |
二、国防部军事外包及新形式的军工复合体负面影响问题 |
第三节 美国政府规制新形式军工复合体的前景 |
一、现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
二、针对私营军事公司的代理问题进行的制度建设 |
三、美国政府应对私营军事公司问题所存在的规制缺陷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艾森豪威尔告别演说 |
附录二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节选) |
(6)完善我国军事采购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军事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采购人才素质较低 |
1.2 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滞后 |
1.3 采购法制建设滞后 |
1.3.1 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法规。 |
1.3.2 与现实脱节, 缺乏可操作性。 |
1.4 采购管理体制不完善 |
1.5 采购监督制度不健全 |
2 完善我国军事采购的对策建议 |
2.1 加强采购人才培养, 提高综合素质 |
2.2 加强军事采购信息化建设, 实行电子化采购 |
2.3 借鉴外军立法经验, 建立我国的军事采购法规制度 |
2.4 完善军事采购管理体制, 实现管理科学化 |
2.5 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 |
(7)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军事采购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军事采购相关概念 |
一、军事采购相关概念 |
二、军事采购特征 |
第二节 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之关系 |
一、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之共性联系 |
二、军事采购之特殊性 |
第三节 现有立法之不足 |
第二章 军事采购合同性质定位 |
第一节 我国军事采购合同性质定位现状 |
一、顶层设计不够,社会参与度不足 |
二、合同性质定位模糊,法律适用困难 |
三、现有军事采购法规位阶较低,效力较弱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之争 |
一、民事合同说 |
二、行政合同说 |
三、特殊民事合同说或混合合同说 |
四、两阶段合同说 |
五、经济(政府商事)合同说 |
六、现行立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定位 |
第三节 经济法视角:军事采购合同性质定位分析 |
一、军事采购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私法性质的一面 |
二、军事采购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没有的特殊性 |
三、军事采购合同公法属性比政府采购合同更为突出和强烈 |
四、军事采购合同符合经济法价值取向 |
第三章 对供应商契约自由的限制:军事采购合同军事优益权的构建 |
第一节 供应商资格审查权 |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权存在依据 |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权 |
三、供应商资格处分权 |
第二节 格式合同条款确定权 |
一、军事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
二、军事采购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三节 合同生效审批权 |
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权 |
二、军事采购合同草案审批权 |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监督控制权 |
一、合同履行监督控制权与情势变更原则 |
二、对合同履行监督控制权的限制 |
三、我军合同履行监督控制权现状 |
第四章 对采购方契约自由的限制:军事采购合同军事优益权的控制 |
第一节 合同缔结主体的限制 |
一、合同缔约人的限制 |
二、无权代理效力的排除 |
三、利益冲突的禁止 |
第二节 合同缔结程序的限制 |
一、军事采购合同授予的竞争择优要求 |
二、外军采购强制竞争相关立法 |
三、我军采购强制招标立法现状 |
第三节 合同缔结内容的限制 |
一、格式条款对合同内容的限制 |
二、特殊缔约程序对合同内容的限制 |
三、采购政策对合同内容的限制 |
第五章 军事优益权在合同订立上的后果:军事采购合同成立与生效之特殊规则 |
第一节 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二节 合同审批权对军事采购合同成立生效规则的影响 |
一、“合同草案”的困惑 |
二、“合同草案”审批为军事采购合同生效要件 |
三、现有军事采购法规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冲突 |
第三节 强制招标对军事采购合同成立生效规则的影响 |
一、军事招标采购特别程序 |
二、军事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判断 |
三、明确军事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生效特殊规则的意义 |
第六章 对契约自由失衡的矫正:军事采购合同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突破军队内部救济渠道之单一,构建与社会有效衔接的救济机制 |
一、军事采购救济阶段 |
二、前契约阶段救济 |
三、契约阶段救济 |
第二节 克服现有军事采购救济手段之不足,引入军事采购司法救济途径 |
一、政府采购司法救济 |
二、外军采购司法救济 |
三、确立我军军事采购司法救济途径的紧迫性 |
第三节 解决现行司法审查之难题,构建完善的军事采购司法审查制度 |
一、“民告军”诉讼 |
二、军事采购诉讼途径 |
三、军事采购诉讼管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合同管理制度——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的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管理制度在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
(一) 由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采购的本质所决定。 |
(二) 被世界各军事强国军事采购改革的经验所证明。 |
(三) 为实现多样化军事任务采购保障的效能所要求。 |
二、如何强化军事采购制度体系中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 |
(一) 建立权责明晰、专业独立的合同管理机构。 |
(二) 完善严谨规范、体系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
(三) 健全依法监督、全程掌控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
三、应重点把握的关键性问题 |
(一) 转变观念, 强化合同管理法制意识。 |
(二) 多法并举,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建设。 |
(三) 引进技术, 变革合同管理模式方法。 |
(9)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已有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1.3 相关概念的辨析及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界定 |
1.3.1 会计准则 |
1.3.2 会计制度 |
1.3.3 会计标准 |
1.3.4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论文结构以及创新之处 |
1.5.1 研究内容 |
1.5.2 论文结构 |
1.5.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 |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的原因 |
2.1.2 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后果 |
2.1.3 我国社会经济中广为存在的成本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 管制理论 |
2.2.1 管制的含义和本质 |
2.2.2 管制的作用 |
2.2.3 成本管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
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1 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含义和本质 |
2.3.2 制度变迁理论在成本核算制度变革中的决定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3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及其制定背景、特点分析 |
3.1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 |
3.1.1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2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与内容 |
3.1.3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
3.1.4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1.5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作用 |
3.2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 |
3.2.1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 |
3.2.2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和内容 |
3.2.3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3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 |
3.3.1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因 |
3.3.2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 |
3.3.3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
3.3.4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4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 |
3.4.1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 |
3.4.2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
3.5 德国成本会计规则 |
3.5.1 德国经济和法律特征 |
3.5.2 德国成本会计规则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
3.6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共同特点及启示 |
3.6.1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因 |
3.6.2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 |
3.6.3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特点 |
3.6.4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与法律地位 |
3.6.5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的关系 |
3.6.6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作用 |
3.7 本章小结 |
4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分析 |
4.1.1 改变我国现有成本核算制度缺陷的需要 |
4.1.2 改变我国企业落后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实务现状的需要 |
4.1.3 国家监控与成本管制的需要 |
4.1.4 与国际成本会计惯例和实务相协调的需要 |
4.2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分析 |
4.2.1 经济环境 |
4.2.2 制度环境 |
4.2.3 文化环境 |
4.2.4 理论基础 |
4.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4.3.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预期成本 |
4.3.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预期收益 |
4.4 本章小结 |
5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理论体系的构建 |
5.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 |
5.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对象 |
5.2.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客体范围的界定 |
5.2.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内容范围的界定 |
5.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 |
5.4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 |
5.4.1 影响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相关因素 |
5.4.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目标 |
5.5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 |
5.6 成本要素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派、成本报告及其披露 |
5.7 本章小结 |
6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内容的构建 |
6.1 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结构 |
6.2 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2.1 总则 |
6.2.2 成本的定义和分类 |
6.2.3 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确认、归集和分派 |
6.2.4 各项要素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派 |
6.2.5 废品损失的核算 |
6.2.6 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的核算 |
6.2.7 成本计算的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 |
6.2.8 成本报表的编制、呈递和披露 |
6.2.9 成本资料的保存 |
6.3 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4 行业成本会计规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5 本章小结 |
7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实施步骤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
7.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 |
7.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骤 |
7.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局限、未来研究方向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局限 |
8.3 未来研究方向和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军事行政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转型期军事行政立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二) 军事行政立法纳入公法视野研究的必要性 |
二、研究思路与框架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与限制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限制及解决 |
第一章 军事行政立法及其宪政基础 |
一、军事行政立法的公法界定 |
(一)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二) 军事行政立法的界定 |
二、域外军事行政立法与中国问题的比较 |
(一) 法治背景与宪政体制影响的宏观比较 |
(二) 军事行政立法制度的中观比较 |
(三) 军事行政立法内容和体系的微观比较 |
三、相关权力基础的宪政分析 |
(一) 军事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宪政定位 |
(二) 军事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 军事宪法视域中文武关系理论的影响 |
(四) 我国军事行政立法权形成的宪法考察 |
第二章 体系结构边界与规则体系完善 |
一、军事行政立法体系结构的外部边界 |
(一) 军事行政立法与军事道德、军事政策的边界 |
(二) 军队管理立法与涉军一般行政立法体系结构边界的规范分析 |
(三) 军队管理立法与涉军一般行政立法体系结构衔接的制度困境 |
(四) 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正当援用制度 |
二、军事行政立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划分 |
(一) 我国军事行政立法体系内部结构划分的规范分析 |
(二) 内部结构判断标准——事务影响范围抑或重要程度 |
(三) 军事行政立法授权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
三、军事行政立法规则体系重构 |
(一) 我国目前军事行政立法规则体系的欠缺和不足 |
(二) 世界主要国家的军事行政立法规则体系 |
(三) 军事行政立法载体模式的选择 |
(四) 我国军事行政立法规则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
第三章 权力权利关系的内容界分 |
一、宪法军事条款的权力权利保障事项 |
(一) 我国宪法军事条款权力权利保障事项考察 |
(二) 宪法军事条款权力权利保障事项的完善 |
二、相关权力与权利类型 |
(一) 相关权力类型 |
(二) 相关权利类型 |
三、军事行政权与相关权利关系的立法衡量 |
(一) 公民知情权与军队保密权的立法界分 |
(二) 公民隐私权与国防安全权的法制衡量 |
(三) 公民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与征兵权的选择 |
四、我国军事行政立法权力权利规定的完善 |
(一) 平衡权力权利关系 |
(二) 健全权利体系及其立法 |
(三) 完善权利保障配套法律制度 |
第四章 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 |
一、价值取向的来源和位序 |
(一) 价值取向的来源 |
(二) 军事法价值位序的优先性 |
二、价值界定与价值判断 |
(一) 安全优先兼顾人权 |
(二) 秩序优先兼顾自由 |
(三) 效益优先兼顾公正 |
三、主要类型军事行政法律规则的价值选择 |
(一) 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军事行政法律规则的价值选择 |
(二) 内部与外部军事行政法律规则的价值选择 |
(三) 战时与平时军事行政法律规则的价值选择 |
四、实体上的利益衡量 |
(一) 相关多元客观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
(二) 以价值准则进行利益衡量 |
第五章 立法原则的确立 |
一、军事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 法律优越原则 |
(二)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军地法治统一原则 |
(四) 开放性原则 |
二、军队参与其他国家社会事务的相关立法原则 |
(一) 必要性原则 |
(二) 有限性原则 |
(三) 被动性原则 |
三、国家社会支持和保障军队事务的相关立法原则 |
(一) 比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 |
(三) 保障军人权益原则 |
四、军队特殊管理立法原则 |
(一) 越权无效原则 |
(二) 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 |
(三) 国家军事利益有限原则 |
第六章 程序保障:沟通与评估 |
一、民主参与机制 |
(一) 民主参与的制度框架 |
(二) 民主参与形式的不足 |
(三) 民主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机关协商机制 |
(一) 机关协商的主要模式 |
(二) 机关协商的制度健全 |
(三) 机关协商争议的解决 |
三、立法评估机制 |
(一) 专门的立法评估机构 |
(二) 主要的立法评估工具和评估方法 |
(三) 军事行政立法评估的可行性 |
第七章 监督审查与责任追究 |
一、我国的主要监督类型 |
(一) 权力机关的监督 |
(二) 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
(三) 司法机关的审查监督 |
二、宪法审查机制 |
(一) 中西方军事行政立法宪法审查之实例比较 |
(二) 我国军事行政立法宪法审查机制展望 |
三、责任追究机制 |
(一) 责任追究成立的条件 |
(二) 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 |
(三) 主要责任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军事采购实施有效监督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武器装备采购立法模式[J]. 吕昭诗,孙晓璞. 中国军转民, 2021(12)
- [2]加入GPA对我国军事采购制度的影响评估分析[J]. 李铮,曹蓓,刘俊.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20(02)
- [3]GPA条件下创新军事采购国际运行机制[J]. 祝尔坚. 中国政府采购, 2018(08)
- [4]军事采购机构采购力评价指标设计[J]. 蒋丽华,檀子贞. 物流技术, 2017(12)
- [5]美国政府对军工复合体的规制研究[D]. 贾琪.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07)
- [6]完善我国军事采购的思考[J]. 李卫灵. 科技信息, 2011(29)
- [7]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研究[D]. 王利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8]合同管理制度——现代军事采购制度体系的核心[J]. 严佳,杨全斌. 中国政府采购, 2011(08)
- [9]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D]. 周园.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
- [10]军事行政立法研究[D]. 王文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